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2 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7 號、96年度易字第97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