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高雄縣鳳山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 月29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5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596 號,暨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25607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 元,已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