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偽造文書等貳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3 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 所示其餘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6 月確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