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2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偽造文書等貳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3 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 所示其餘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6 月確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2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