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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6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除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不應減刑外,其餘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6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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