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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 月21日起至95年4 月23日止,共同連續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619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827號、95年度偵字第6909號、95年度偵字第11886 號、95年度偵字第15171 號、95年度偵字第16606 號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085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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