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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罪、殺人未遂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0年度上訴字第2069號、空軍後勤司令部80年清判字第88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以其附表編號2 之恐嚇取財罪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他罪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2 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2 、3 號之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80年度訴字第17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2069號判決駁回上訴,嗣受刑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1年度台上字第21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犯如附表編號4 、5 號違反職役職責罪,經空軍後勤司令部80年清判字第88號判決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非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亦非數罪中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與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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