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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4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思睿林柏壽曾逸誠陳思睿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1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144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96年度偵字第32821 號、第29361 號、第15950 號),經

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 日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朱富仁

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丁○○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乙○○願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已於97年11月18日履行完畢)。

(二)被告丁○○願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已於97年11月17日履行完畢)。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形外,不得上訴。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林柏壽

   書記官 林國龍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單位 │所有人  │查獲地點    │備註    │
│    │            │          │        │            │        │
│    │            │          │        │            │        │
├──┼──────┼─────┼────┼──────┼────┤
│1   │LAENNEC INJ │150管(共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50管)│三盒、每盒│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胎盤素針劑  │50管)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綠色盒子裝│          │        │            │之禁藥  │
│    │)          │          │        │            │        │
├──┼──────┼─────┼────┼──────┼────┤
│2   │出貨明細、匯│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款帳戶資料(│1批       │        │安吉街438號 │        │
│    │含信封袋)  │          │        │創和公司    │        │
├──┼──────┼─────┼────┼──────┼────┤
│3   │裝胎盤素針劑│1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之袋子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4   │LAENNEC INJ │400管(共4│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盒、每盒50│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橘色│管)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盒子裝)    │          │        │            │之禁藥  │
├──┼──────┼─────┼────┼──────┼────┤
│5   │LAENNEC INJ │50管(1盒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2ML)胎盤 │、每盒50管│        │安吉街438號 │        │
│    │素針劑(綠色│)        │        │創和公司    │        │
│    │盒子裝)    │          │        │            │        │
├──┼──────┼─────┼────┼──────┼────┤
│6   │出貨明細、匯│1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款帳戶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7   │銷貨證明信封│1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8   │宅急便出貨單│1組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含出貨盒子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9   │LAENNEC INJ │6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50管)│          │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胎盤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空盤        │          │        │            │之禁藥  │
├──┼──────┼─────┼────┼──────┼────┤
│10  │客戶資料    │48頁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1  │LAENNEC INJ │221頁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資料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2  │LAENNEC INJ │230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廣告海報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3  │LAENNEC INJ │115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綠色包裝盒  │          │        │創和公司    │        │
├──┼──────┼─────┼────┼──────┼────┤
│14  │LAENNEC INJ │18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橘色包裝盒  │          │        │創和公司    │        │
├──┼──────┼─────┼────┼──────┼────┤
│15  │LAENNEC INJ │3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產品說明書  │          │        │創和公司    │        │
├──┼──────┼─────┼────┼──────┼────┤
│16  │LAENNEC INJ │2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廣告海報    │          │        │創和公司    │        │
├──┼──────┼─────┼────┼──────┼────┤
│17  │LAENNEC INJ │102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出貨單      │          │        │創和公司    │        │
├──┼──────┼─────┼────┼──────┼────┤
│18  │LAENNEC INJ │36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盒子標頭(頁│          │        │創和公司    │        │
│    │頭)        │          │        │            │        │
├──┼──────┼─────┼────┼──────┼────┤
│19  │LAENNEC INJ │2套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產品說明書  │          │        │創和公司    │        │
├──┼──────┼─────┼────┼──────┼────┤
│20  │LAENNEC INJ │1份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申請衛生署登│          │        │創和公司    │        │
│    │記資料      │          │        │            │        │
├──┼──────┼─────┼────┼──────┼────┤
│21  │LAENNEC INJ │10管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          │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            │          │        │            │之禁藥  │
├──┼──────┼─────┼────┼──────┼────┤
│22  │LAENNEC INJ │10支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2ML*50管)│          │        │安吉街438號 │        │
│    │胎盤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        │
│    │注射針頭    │          │        │            │        │
├──┼──────┼─────┼────┼──────┼────┤
│23  │購買LAENNEC │1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INJ胎盤素針 │          │        │安吉街438號 │        │
│    │劑統一發票回│          │        │創和公司    │        │
│    │函          │          │        │            │        │
├──┼──────┼─────┼────┼──────┼────┤
│24  │營業用電腦主│1組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機(含鍵盤、│          │        │安吉街438號 │        │
│    │螢幕、滑鼠)│          │        │創和公司    │        │
├──┼──────┼─────┼────┼──────┼────┤
│25  │LAENNEC INJ │14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教│          │        │安吉街438號 │        │
│    │育訓練統一發│          │        │創和公司    │        │
│    │票影本      │          │        │            │        │
├──┼──────┼─────┼────┼──────┼────┤
│26  │LAENNEC INJ │1箱(40盒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每盒50管│        │富民路35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共2,000 │        │12樓之1     │1項第2款│
│    │            │管)      │        │            │之禁藥  │
├──┼──────┼─────┼────┼──────┼────┤
│27  │LAENNEC INJ │144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富民路358號 │        │
│    │綠色空盒子  │          │        │12樓之1     │        │
├──┼──────┼─────┼────┼──────┼────┤
│28  │LAENNEC INJ │54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富民路358號 │        │
│    │廣告海報    │          │        │12樓之1     │        │
├──┼──────┼─────┼────┼──────┼────┤
│29  │LAENNEC INJ │4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富民路358號 │        │
│    │應用手冊    │          │        │12樓之1     │        │
├──┼──────┼─────┼────┼──────┼────┤
│30  │LAENNEC INJ │20管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          │        │富民路35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          │        │12樓之1     │1項第2款│
│    │            │          │        │            │之禁藥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32821號
                                     96年度偵字第29361號
                                     96年度偵字第15950號
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438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丁○○  男  6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市○○路139巷37號
                   居高雄市○○街15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載國石律師
被   告 丙○○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159號
?     戊○○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178號18樓之2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己○○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縣橋頭鄉○○路52號
                    居高雄市三民區○○○路548巷6號3
           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為高雄市○○區○○街438 號「創和生技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創和公司)負責人,丁○○係從事化妝品進
    、出口業者,丙○○為高雄市前鎮區○○○路159 號「光慶
    診所」負責人,戊○○係光慶診所之藥師,己○○為高雄市
    三民區○○○路548 巷6 號2 樓「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為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宏公司)
    負責人。乙○○、丁○○明知「ラエソネツワ(肝機能改善
    劑)日本LAENNEC INJ 人類胎盤素注射劑」(以下稱胎盤素
    針劑)係屬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藥品,若擅自輸入
    即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竟共同基於非法輸入禁藥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於民國93年11月起至96年5 月底間,先
    由乙○○以創和公司名義向日本公司訂購胎盤素針劑,並以
    每1公斤新台幣(以下同)900 元或1,100元之代價委由丁○
    ○以其本人或不知情之許倍瑜、許哲豪、趙明霞等名義代為
    為日本公司訂購進口,日本公司再將訂購之胎盤素針劑寄至
    丁○○位於高雄市○○區○○街150 號處所,而共同擅自從
    日本國輸入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胎盤素針劑。乙○○復明知
    胎盤素為禁藥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93年間
    起即四處寄發胎盤素針劑廣告予不特定之醫療診所、經銷商
    等招攬不特定之人購買其非法輸入之胎盤素針劑,並先後於
    附表一所示之日期、數量、價格販賣胎盤素針劑予丙○○、
    己○○等人(其中販賣予丙○○部分之金額共達1,062,500
    元,販賣予己○○部分金額達1,676,500 元,二者共計2,73
    9,000 元)。丙○○明知胎盤素針劑為禁藥不得販賣,竟基
    於販賣禁藥之犯意,先於附表一編號1 至30所示之時間、數
    量、價格向乙○○販入胎盤素針劑,復在其所開設之光慶診
    所內開立處方簽施打上開之胎盤素針劑販賣與不特定之客戶
    、病患等。而戊○○自96年4 月間起擔任光慶診所藥師後,
    其雖亦明知胎盤素針劑為禁藥不得販賣,竟與丙○○共同基
    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由丙○○開立處方簽、葉清祥負責
    藥品調劑及訂購胎盤素針劑,再委由診所護士(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幫不特定之客戶、病患等施打胎盤素針劑,以
    不詳之價格販賣禁藥以牟利。己○○亦明知胎盤素為禁藥,
    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先於附表一編號31至47
    所示之時間、數量、價格向乙○○販入胎盤素針劑後,在其
    所販賣之面膜中添加胎盤素,以不詳之價格販賣與客戶使用
    ,並至不特定診所向醫師推銷胎盤素針劑,於不詳之日期以
    每管(劑)280 元、不詳之數量販賣胎盤素針劑與址設於高
    雄市三民區○○○路548 巷6 號「威盛診所」、址設於屏東
    縣恆春鎮○○路188 號「恆醫威盛診所」等診所(命警另行
    偵辦)以牟利。嗣經警於96年5 月30日15時46分許持搜索票
    至高雄市○○街438 號創和公司、高雄市○○區○○路358
    號12樓之1 乙○○處所、高雄市前鎮區○○○路159 號光慶
    診所、高雄市三民區○○○路548 巷6 號1 至3 樓豪宏公司
    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及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項:
㈠被告乙○○、丁○○涉嫌共同非法輸入禁藥部分
┌──┬──────────┬───────────┐
│編號│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乙○○於警詢、偵│被告乙○○、丁○○坦承│
│    │查中之自白。        │均明知胎盤素針劑為禁藥│
│    │                    │,先由被告乙○○向日本│
│    │                    │公司訂購胎盤素針劑,並│
│    │                    │以每1公斤900元或1,100 │
│    │                    │元之代價委由被告丁○○│
│    │                    │以其本人或許倍瑜、許哲│
│    │                    │豪、趙明霞等名義代為進│
│    │                    │口胎盤素針劑,日本公司│
│    │                    │再將訂購之胎盤素針劑寄│
│    │                    │至被告丁○○位於高雄市│
│    │                    │新興區○○街150號住處 │
│    │                    │。嗣非法輸入禁藥後,再│
│    │                    │將上開胎盤素針劑交給被│
│    │                    │告乙○○或由被告乙○○│
│    │                    │至被告丁○○上開處所取│
│    │                    │回。                  │
├──┼──────────┼───────────┤
│ 2  │被告丁○○於偵查中之│同上。                │
│    │自白。              │                      │
├──┼──────────┼───────────┤
│ 3  │日本公司寄送LAENNEC │丁○○以其本人或許倍瑜│
│    │INJ胎盤素針劑之送貨 │、許哲豪、趙明霞等名義│
│    │單。                │代為進口胎盤素針劑,日│
│    │                    │本公司再將訂購之胎盤素│
│    │                    │針劑寄至被告丁○○位於│
│    │                    │高雄市○○區○○街150 │
│    │                    │號住處之事實。        │
├──┼──────────┼───────────┤
│ 4  │於被告之創和公司、被│被告乙○○、丁○○非法│
│    │告高雄市○○區○○路│輸入禁藥之事實。      │
│    │358號12樓之1處所扣得│                      │
│    │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LAENNEC INJ胎盤素針 │                      │
│    │劑。                │                      │
├──┼──────────┼───────────┤
│ 5  │行政院衛生署90年6月 │LAENNEC INJ胎盤素針   │
│    │28日衛署藥字第      │劑列屬藥品管理,並需依│
│    │0000000000號公告。  │藥事法及衛生署「藥品查│
│    │                    │驗登記審查準則」備齊相│
│    │                    │關(包括新成分藥理、毒│
│    │                    │理、藥動學、臨床試驗報│
│    │                    │告等),申辦藥品之查驗│
│    │                    │登記,經核准取得輸入藥│
│    │                    │品許可登記後,始可上市│
│    │                    │販售之事實。          │
├──┼──────────┼───────────┤
│ 6  │證人乙○○之證述。  │證人乙○○以每1公斤900│
│    │                    │元或1,100元之代價委由 │
│    │                    │被告丁○○以其本人或許│
│    │                    │倍瑜、許哲豪、趙明霞等│
│    │                    │人名義代為進口胎盤素針│
│    │                    │劑,日本公司再將訂購之│
│    │                    │胎盤素針劑寄至被告許富│
│    │                    │雄位於高雄市新興區尚義│
│    │                    │街150號住處之事實。   │
└──┴──────────┴───────────┘
㈡被告乙○○涉嫌販賣禁藥部分:
┌──┬──────────┬───────────┐
│編號│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乙○○於警詢、偵│被告乙○○明知其非法輸│
│    │查中之自白。        │入之胎盤素針劑為禁藥,│
│    │                    │仍基於販賣禁藥之意圖,│
│    │                    │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數│
│    │                    │量、價格販賣禁藥與附表│
│    │                    │一所示之人。          │
├──┼──────────┼───────────┤
│ 2  │被告丙○○、己○○之│被告丙○○、己○○均坦│
│    │供述。              │承有向被告乙○○購買胎│
│    │                    │盤素針劑之事實。      │
├──┼──────────┼───────────┤
│ 3  │在被告乙○○之創和公│被告乙○○販賣禁藥之事│
│    │司、高雄市左營區富民│實。                  │
│    │路358號12樓之1處所扣│                      │
│    │得之LAENNE INJ胎盤素│                      │
│    │針劑、應用手冊、產品│                      │
│    │說明資料、廣告海報、│                      │
│    │客戶資料、送貨單、出│                      │
│    │貨明細、匯款帳戶資料│                      │
│    │、統一發票、統一發票│                      │
│    │確認聯、採購單等資料│                      │
│    │。                  │                      │
├──┼──────────┼───────────┤
│ 4  │通訊監察譯文        │同上。                │
└──┴──────────┴───────────┘
㈢被告丙○○、戊○○涉嫌販賣禁藥部分:
┌──┬──────────┬───────────┐
│編號│證    據    清    單│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丙○○於警詢、偵│被告丙○○固坦承曾要求│
│    │查中之供述。        │戊○○藥師或護士向被告│
│    │                    │乙○○購買胎盤素針劑,│
│    │                    │然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
│    │                    │禁藥之犯行,並辯稱:其│
│    │                    │係擔任德和生物科技公司│
│    │                    │(以下稱德和公司)及光│
│    │                    │晟科技公司研發顧問,協│
│    │                    │助該公司研發,上開胎盤│
│    │                    │素針劑係為新一代製程所│
│    │                    │用之研發材料,係代德和│
│    │                    │公司所購買供作研究之用│
│    │                    │,並未施打於病患云云。│
│    │                    │然查,被告丙○○、葉炳│
│    │                    │欽自95年9月26日起至96 │
│    │                    │年5月25日間向被告孫毓 │
│    │                    │鴻訂購上開禁藥,總計高│
│    │                    │達30次,數量高達4300管│
│    │                    │,且均係以被告丙○○之│
│    │                    │名義訂購,且大部分購買│
│    │                    │上開禁藥之價金被告許清│
│    │                    │祥光慶診所台企北高雄帳│
│    │                    │戶中支付,此有創和公司│
│    │                    │之客戶資料、匯款記錄、│
│    │                    │統一發票、送貨單在卷可│
│    │                    │參。是就被告丙○○訂購│
│    │                    │次數之密集、數量之大及│
│    │                    │支付價金之方式,被告許│
│    │                    │清祥辯稱係代德和公司訂│
│    │                    │購並作研究之用,其所辯│
│    │                    │顯非可採。且就上開禁藥│
│    │                    │在被告丙○○之永慶診所│
│    │                    │為警查扣之地點以觀,係│
│    │                    │在一樓診療室、二樓之調│
│    │                    │劑室,並衡之被告並將診│
│    │                    │療室內之上開禁藥外觀標│
│    │                    │籤撕毀等情,被告丙○○│
│    │                    │顯係為逃避追緝,便於販│
│    │                    │賣,始將上開禁藥置於前│
│    │                    │揭處所、並將標籤撕毀之│
│    │                    │事實。                │
├──┼──────────┼───────────┤
│ 2  │被告戊○○於警詢之供│1.被告戊○○固坦承係受│
│    │述。                │  被告丙○○之命向被告│
│    │                    │  乙○○訂購藥劑,惟矢│
│    │                    │  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禁│
│    │                    │  藥之犯行,並辯稱:當│
│    │                    │  時我叫的是維他命B群 │
│    │                    │  ,我不知道為何來的是│
│    │                    │  肝功能改善劑,我不知│
│    │                    │  道上開藥劑沒有輸入許│
│    │                    │  可云云。            │
│    │                    │2.被告戊○○坦承:係由│
│    │                    │  診所護士施打上開查扣│
│    │                    │  之藥劑,而當數量不夠│
│    │                    │  時,護士會告知我,我│
│    │                    │  負責進貨;查扣之藥劑│
│    │                    │  係由被告丙○○開出處│
│    │                    │  分簽,由診所護士施打│
│    │                    │  ,我負責藥品調劑等語│
│    │                    │  。足證被告丙○○、葉│
│    │                    │  炳欽有共同販賣禁藥之│
│    │                    │  事實。              │
├──┼──────────┼───────────┤
│ 3  │被告戊○○於偵查中之│1.被告戊○○辯稱:上開│
│    │供述                │  禁藥係被告丙○○要我│
│    │                    │  叫的,並說這些是綜合│
│    │                    │  維他命,其是在不知情│
│    │                    │  的情況叫的云云。是若│
│    │                    │  丙○○訂購針劑係為研│
│    │                    │  究之用,何須對戊○○
│    │                    │ 有所隱瞞,足認被告許│
│    │                    │ 清祥所辯顯不足採。  │
│    │                    │2.被告戊○○坦承:平常│
│    │                    │  診所有在幫病患打綜合│
│    │                    │  維他命,而在何情況應│
│    │                    │  注射何藥劑、份量多少│
│    │                    │  ,均有醫師之處分簽,│
│    │                    │  其係核對處分簽等語。│
├──┼──────────┼───────────┤
│ 3  │證人乙○○之證述    │其販賣之上開禁藥不論是│
│    │                    │外觀或針劑上面都無衛生│
│    │                    │署輸入許可之字號;剛開│
│    │                    │始係被告丙○○跟其聯絡│
│    │                    │,至96年5月份最後一次 │
│    │                    │出貨,始係被告戊○○跟│
│    │                    │其聯絡之事實;被告許清│
│    │                    │祥、戊○○明知胎盤素為│
│    │                    │禁藥之事實。          │
├──┼──────────┼───────────┤
│    │在高雄市○○○路159 │1.被告丙○○、戊○○係│
│ 4  │號光慶診所一樓診療室│為逃避追查便於販賣,始│
│    │冰箱旁置物櫃扣得瓶身│將部分禁藥之標籤撕毀,│
│    │未張貼任何標誌之不明│並放置在診療間、調劑室│
│    │藥劑122管;在二樓中 │之事實,被告丙○○所辯│
│    │醫調劑室扣得LAENNEC │係為德和公司代購、並未│
│    │INJ(2ML)胎盤素針劑│販賣云云,所辯顯不足採│
│    │195管。             │。                    │
│    │                    │2.被告丙○○、戊○○販│
│    │                    │  賣禁藥之事實。      │
├──┼──────────┼───────────┤
│    │                    │被告丙○○、戊○○自95│
│    │                    │年9月26日起至96年5月25│
│ 5  │創和公司之客戶資料、│日間向被告乙○○訂購上│
│    │匯款記錄、統一發票、│開禁藥,總計高達30次,│
│    │送貨單。            │數量高達4300管,且均以│
│    │                    │被告丙○○之名義訂購,│
│    │                    │而95年9月26日至96年1月│
│    │                    │30日間購買上開禁藥之價│
│    │                    │金係以被告丙○○光慶診│
│    │                    │所台企北高雄帳戶中支付│
│    │                    │,而至96年2月9日至96年│
│    │                    │5月25日之價金始由德和 │
│    │                    │公司支付,被告丙○○辯│
│    │                    │稱研究之用,就訂購之數│
│    │                    │量、價金支付之情形顯與│
│    │                    │事實不符,其辯稱尚非可│
│    │                    │採。                  │
├──┼──────────┼───────────┤
│ 6  │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丙○○、戊○○訂購│
│    │                    │上開禁藥之事實。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高│被告丙○○有匯款與創和│
│ 7  │雄分行第            │公司購買胎盤素針劑之事│
│    │00000000000000號創和│實。                  │
│    │公司帳戶明細。      │                      │
└──┴──────────┴───────────┘
㈣被告己○○涉嫌販賣禁藥部分:
┌──┬──────────┬───────────┐
│編號│證    據    清    單│待    證    事    實  │
├──┼──────────┼───────────┤
│    │                    │被告坦承明知胎盤素為禁│
│ 1  │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藥,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
│    │自白。              │意,先向乙○○販入上開│
│    │                    │禁藥,再將上開禁藥摻入│
│    │                    │面膜中,販賣與不特定之│
│    │                    │顧客使用,或將上開禁藥│
│    │                    │販賣與威盛診所及恆醫威│
│    │                    │盛診所以牟利之事實。  │
├──┼──────────┼───────────┤
│    │                    │其販賣之上開禁藥不論是│
│    │                    │外觀或針劑上面都無衛生│
│ 2  │證人乙○○之證述    │署輸入許可之字號;顏順│
│    │                    │益跟其聯絡訂購上開禁藥│
│    │                    │之事實之事實;被告顏順│
│    │                    │益明知胎盤素為禁藥之事│
│    │                    │實。                  │
├──┼──────────┼───────────┤
│    │在被告之豪宏公司內扣│被告有販賣禁藥之事實。│
│ 3  │得之LAENNEC INJ廣告 │                      │
│    │海報、進貨單等資料。│                      │
├──┼──────────┼───────────┤
│    │創和公司之客戶資料、│被告己○○有向被告孫毓│
│ 4  │匯款記錄、統一發票、│鴻訂購上開禁藥之事實。│
│    │送貨單、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恆醫威盛診所及威盛診所│
│ 5  │恆春醫院與豪宏公司簽│,其醫師實質上均係被告│
│    │訂之合約書、豪宏公司│所聘雇之事實。        │
│    │與威盛診所簽訂之聘雇│                      │
│    │合約書。            │                      │
└──┴──────────┴───────────┘
二、按藥事法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
    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
    即為完成;藥事法所謂販賣,係指明知其為偽藥或禁藥,意
    圖販賣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
    不必二者兼備,有一即屬成立,最高法院著有67年度台上字
    第2500號、68年度台上字第606 號判例,可資參照。核被告
    乙○○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非法輸入禁藥罪嫌
    、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嫌。又被告乙○○多次「輸入
    」、「販賣」禁藥之行為,本身即有反覆為之之特性,乃刑
    罰法律在一罪構成要件內容上,本預定行為人實施數個同種
    行為之犯罪,即以反覆為同種類的行為為構成要件內容之犯
    罪,在法律評價上為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乙○○基於
    販賣禁藥之意圖,而為非法輸入禁藥之行為,以達販賣禁藥
    之目的,其實質上為一行為,請依非法輸入禁藥罪嫌處斷。
    核被告丁○○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非法輸入禁藥罪
    嫌。被告乙○○、丁○○二人就上開非法輸入禁藥罪嫌間,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丙○
    ○、戊○○、己○○所為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
    藥罪嫌。又被告丙○○、戊○○、己○○多次「販賣」禁藥
    之行為,為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丙○○、戊○○二人
    就其等於96年6 月以後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末請審酌本件被告乙○○、丁○○
    、己○○於本署偵訊時自白其犯罪,且渠等並無前科,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
    承其全部犯行,態度良好,被告乙○○、丁○○、己○○歷
    此偵查程序,應知警惕,惟其等所涉罪名法定本刑刑度甚重
    ,且被告乙○○、丁○○輸入禁藥數量甚鉅,所販賣禁藥金
    額亦達2,739,000 元,而被告己○○販入禁藥物金額亦達16
    76,000元,其等輸入或販賣未經許可之禁藥,對國民健康及
    防疫工作均造成一定程度之危險等情,量處被告乙○○有期
    徒刑2 年、丁○○有期徒刑1 年6 月,均緩刑5 年,同時命
    被告乙○○向國庫支付200 萬元、被告丁○○向國庫支付10
    0 萬元;被告己○○則請量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3 年,並
    向國庫支付100 萬元,以資懲儆,並勵自新。至被告丙○○
    、戊○○部分,請審酌其等犯後飾詞狡辯,不見悔意,且販
    賣未經檢驗、核准之藥品予不特定人使用,漠視他人身體健
    康等情,請從重量刑及併科罰金,以資警惕。扣案如附表二
    所示之禁藥,應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沒入銷燬之,
    爰不另行聲請宣告沒收,至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係
    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甲○○
所犯法條
藥事法【民國95年5 月30 日修正】
第82條第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購買    │購買者│購買        │單價  │總價    │ 備註   │
│    │        │      │LANNEC INJ  │(新台│(新台幣│        │
│    │日期    │姓名  │胎盤素針劑  │幣)  │)      │        │
│    │        │      │數量(管/劑 │      │        │        │
│    │年/月/日│      │)          │      │        │        │
├──┼────┼───┼──────┼───┼────┼────┤
│1   │95/09/26│丙○○│    50      │250   │12,500  │        │
├──┼────┼───┼──────┼───┼────┼────┤
│2   │95/09/30│丙○○│    50      │250   │12,500  │        │
├──┼────┼───┼──────┼───┼────┼────┤
│3   │95/10/11│丙○○│    50      │250   │12,500  │        │
├──┼────┼───┼──────┼───┼────┼────┤
│4   │95/10/13│丙○○│    50      │250   │12,500  │        │
├──┼────┼───┼──────┼───┼────┼────┤
│5   │95/10/19│丙○○│    50      │250   │12,500  │        │
├──┼────┼───┼──────┼───┼────┼────┤
│6   │95/10/23│丙○○│   100      │250   │25,000  │        │
├──┼────┼───┼──────┼───┼────┼────┤
│7   │95/10/27│丙○○│   100      │250   │25,000  │        │
├──┼────┼───┼──────┼───┼────┼────┤
│8   │95/11/02│丙○○│   100      │250   │25,000  │        │
├──┼────┼───┼──────┼───┼────┼────┤
│9   │95/11/17│丙○○│   100      │250   │25,000  │        │
├──┼────┼───┼──────┼───┼────┼────┤
│10  │95/11/23│丙○○│   100      │250   │25,000  │        │
├──┼────┼───┼──────┼───┼────┼────┤
│11  │95/12/01│丙○○│   100      │250   │25,000  │        │
├──┼────┼───┼──────┼───┼────┼────┤
│12  │95/12/05│丙○○│   150      │250   │37,500  │        │
├──┼────┼───┼──────┼───┼────┼────┤
│13  │95/12/15│丙○○│    37      │250   │ 9,250  │        │
├──┼────┼───┼──────┼───┼────┼────┤
│14  │95/12/18│丙○○│   113      │250   │28,250  │        │
├──┼────┼───┼──────┼───┼────┼────┤
│15  │96/01/03│丙○○│   100      │250   │25,000  │        │
├──┼────┼───┼──────┼───┼────┼────┤
│16  │96/01/10│丙○○│   100      │250   │25,000  │        │
├──┼────┼───┼──────┼───┼────┼────┤
│17  │96/01/15│丙○○│   150      │250   │37,500  │        │
├──┼────┼───┼──────┼───┼────┼────┤
│18  │96/01/25│丙○○│   150      │250   │37,500  │        │
├──┼────┼───┼──────┼───┼────┼────┤
│19  │96/01/31│丙○○│   150      │250   │37,500  │        │
├──┼────┼───┼──────┼───┼────┼────┤
│20  │96/02/09│丙○○│   200      │250   │50,000  │        │
├──┼────┼───┼──────┼───┼────┼────┤
│21  │96/02/28│丙○○│   200      │250   │50,000  │        │
├──┼────┼───┼──────┼───┼────┼────┤
│22  │96/03/12│丙○○│   200      │250   │50,000  │        │
├──┼────┼───┼──────┼───┼────┼────┤
│23  │96/03/19│丙○○│   200      │250   │50,000  │        │
├──┼────┼───┼──────┼───┼────┼────┤
│24  │96/03/29│丙○○│   200      │250   │50,000  │        │
├──┼────┼───┼──────┼───┼────┼────┤
│25  │96/04/06│丙○○│   250      │250   │62,500  │        │
├──┼────┼───┼──────┼───┼────┼────┤
│26  │96/04/16│丙○○│   250      │250   │62,500  │        │
├──┼────┼───┼──────┼───┼────┼────┤
│27  │96/04/25│丙○○│   250      │250   │62,500  │        │
├──┼────┼───┼──────┼───┼────┼────┤
│28  │96/05/05│丙○○│   250      │250   │62,500  │        │
├──┼────┼───┼──────┼───┼────┼────┤
│29  │96/05/16│丙○○│   250      │250   │62,500  │        │
├──┼────┼───┼──────┼───┼────┼────┤
│30  │96/05/25│丙○○│   250      │250   │62,500  │由丙○○│
│    │        │      │            │      │        │委由葉炳│
│    │        │      │            │      │        │欽訂購  │
├──┼────┼───┼──────┼───┼────┼────┤
│31  │93/11/02│己○○│   550      │240   │13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2  │94/11/30│己○○│   500      │220   │110,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3  │94/12/20│己○○│   250      │220   │ 55,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4  │94/12/28│己○○│   500      │220   │110,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5  │95/01/01│己○○│ 2,500      │220   │550,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6  │95/06/05│己○○│   500      │210   │105,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7  │95/08/15│己○○│   500      │200   │100,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8  │95/11/06│己○○│   250      │210   │ 52,5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9  │95/11/30│己○○│   300      │210   │ 63,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0  │96/01/12│己○○│   300      │210   │ 63,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1  │96/02/08│己○○│   400      │210   │ 84,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2  │96/03/12│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3  │96/03/23│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4  │96/04/16│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5  │96/04/26│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6  │96/05/04│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7  │96/05/23│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附表二:扣押物品目錄表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單位 │所有人  │查獲地點    │備註    │
│    │            │          │        │            │        │
│    │            │          │        │            │        │
├──┼──────┼─────┼────┼──────┼────┤
│1   │LAENNEC INJ │150管(共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50管)│三盒、每盒│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胎盤素針劑  │50管)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綠色盒子裝│          │        │            │之禁藥  │
│    │)          │          │        │            │        │
├──┼──────┼─────┼────┼──────┼────┤
│2   │出貨明細、匯│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款帳戶資料(│1批       │        │安吉街438號 │        │
│    │含信封袋)  │          │        │創和公司    │        │
├──┼──────┼─────┼────┼──────┼────┤
│3   │裝胎盤素針劑│1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之袋子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4   │LAENNEC INJ │400管(共4│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盒、每盒50│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橘色│管)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盒子裝)    │          │        │            │之禁藥  │
├──┼──────┼─────┼────┼──────┼────┤
│5   │LAENNEC INJ │50管(1盒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2ML)胎盤 │、每盒50管│        │安吉街438號 │        │
│    │素針劑(綠色│)        │        │創和公司    │        │
│    │盒子裝)    │          │        │            │        │
├──┼──────┼─────┼────┼──────┼────┤
│6   │出貨明細、匯│1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款帳戶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7   │銷貨證明信封│1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8   │宅急便出貨單│1組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含出貨盒子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9   │LAENNEC INJ │6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50管)│          │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胎盤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空盤        │          │        │            │之禁藥  │
├──┼──────┼─────┼────┼──────┼────┤
│10  │客戶資料    │48頁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1  │LAENNEC INJ │221頁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資料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2  │LAENNEC INJ │230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廣告海報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3  │LAENNEC INJ │115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綠色包裝盒  │          │        │創和公司    │        │
├──┼──────┼─────┼────┼──────┼────┤
│14  │LAENNEC INJ │18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橘色包裝盒  │          │        │創和公司    │        │
├──┼──────┼─────┼────┼──────┼────┤
│15  │LAENNEC INJ │3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產品說明書  │          │        │創和公司    │        │
├──┼──────┼─────┼────┼──────┼────┤
│16  │LAENNEC INJ │2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廣告海報    │          │        │創和公司    │        │
├──┼──────┼─────┼────┼──────┼────┤
│17  │LAENNEC INJ │102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出貨單      │          │        │創和公司    │        │
├──┼──────┼─────┼────┼──────┼────┤
│18  │LAENNEC INJ │36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盒子標頭(頁│          │        │創和公司    │        │
│    │頭)        │          │        │            │        │
├──┼──────┼─────┼────┼──────┼────┤
│19  │LAENNEC INJ │2套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產品說明書  │          │        │創和公司    │        │
├──┼──────┼─────┼────┼──────┼────┤
│20  │LAENNEC INJ │1份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申請衛生署登│          │        │創和公司    │        │
│    │記資料      │          │        │            │        │
├──┼──────┼─────┼────┼──────┼────┤
│21  │LAENNEC INJ │10管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          │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            │          │        │            │之禁藥  │
├──┼──────┼─────┼────┼──────┼────┤
│22  │LAENNEC INJ │10支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2ML*50管)│          │        │安吉街438號 │        │
│    │胎盤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        │
│    │注射針頭    │          │        │            │        │
├──┼──────┼─────┼────┼──────┼────┤
│23  │購買LAENNEC │1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INJ胎盤素針 │          │        │安吉街438號 │        │
│    │劑統一發票回│          │        │創和公司    │        │
│    │函          │          │        │            │        │
├──┼──────┼─────┼────┼──────┼────┤
│24  │營業用電腦主│1組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機(含鍵盤、│          │        │安吉街438號 │        │
│    │螢幕、滑鼠)│          │        │創和公司    │        │
├──┼──────┼─────┼────┼──────┼────┤
│25  │LAENNEC INJ │14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教│          │        │安吉街438號 │        │
│    │育訓練統一發│          │        │創和公司    │        │
│    │票影本      │          │        │            │        │
├──┼──────┼─────┼────┼──────┼────┤
│26  │LAENNEC INJ │1箱(40盒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每盒50管│        │富民路35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共2,000 │        │12樓之1     │1項第2款│
│    │            │管)      │        │            │之禁藥  │
├──┼──────┼─────┼────┼──────┼────┤
│27  │LAENNEC INJ │144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富民路358號 │        │
│    │綠色空盒子  │          │        │12樓之1     │        │
├──┼──────┼─────┼────┼──────┼────┤
│28  │LAENNEC INJ │54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富民路358號 │        │
│    │廣告海報    │          │        │12樓之1     │        │
├──┼──────┼─────┼────┼──────┼────┤
│29  │LAENNEC INJ │4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富民路358號 │        │
│    │應用手冊    │          │        │12樓之1     │        │
├──┼──────┼─────┼────┼──────┼────┤
│30  │LAENNEC INJ │20管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          │        │富民路35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          │        │12樓之1     │1項第2款│
│    │            │          │        │            │之禁藥  │
├──┼──────┼─────┼────┼──────┼────┤
│31  │不明藥劑    │122管     │丙○○  │高雄市光華二│屬藥事法│
│    │(被告丙○○│          │        │路159號光慶 │第22條第│
│    │自承為LAENNE│          │        │診所        │1項第2款│
│    │INJ(2ML)  │          │        │            │之禁藥  │
│    │胎盤素針劑  │          │        │            │        │
├──┼──────┼─────┼────┼──────┼────┤
│32  │LAENNEC INJ │195管     │丙○○  │高雄市光華二│屬藥事法│
│    │(2ML)胎盤 │          │        │路159號光慶 │第22條第│
│    │素針劑      │          │        │診所        │1項第2款│
│    │            │          │        │            │之禁藥  │
├──┼──────┼─────┼────┼──────┼────┤
│33  │LAENNEC INJ │759張     │己○○  │高雄市三民區│        │
│    │廣告海報    │          │        │九如一路548 │        │
│    │            │          │        │巷6號1至3樓 │        │
├──┼──────┼─────┼────┼──────┼────┤
│34  │進貨單      │1張       │己○○  │高雄市三民區│        │
│    │            │          │        │九如一路548 │        │
│    │            │          │        │巷6號1至3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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