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乙○○、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1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144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2821 號、第29361 號、第15950 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 日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林柏壽 書記官 林國龍 通 譯 朱富仁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乙○○願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已於97年11月18日履行完畢)。 (二)被告丁○○願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已於97年11月17日履行完畢)。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國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單位 │所有人 │查獲地點 │備註 │ │ │ │ │ │ │ │ │ │ │ │ │ │ │ ├──┼──────┼─────┼────┼──────┼────┤ │1 │LAENNEC INJ │150管(共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50管)│三盒、每盒│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胎盤素針劑 │50管)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綠色盒子裝│ │ │ │之禁藥 │ │ │) │ │ │ │ │ ├──┼──────┼─────┼────┼──────┼────┤ │2 │出貨明細、匯│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款帳戶資料(│1批 │ │安吉街438號 │ │ │ │含信封袋) │ │ │創和公司 │ │ ├──┼──────┼─────┼────┼──────┼────┤ │3 │裝胎盤素針劑│1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之袋子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4 │LAENNEC INJ │400管(共4│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盒、每盒50│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橘色│管)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盒子裝) │ │ │ │之禁藥 │ ├──┼──────┼─────┼────┼──────┼────┤ │5 │LAENNEC INJ │50管(1盒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2ML)胎盤 │、每盒50管│ │安吉街438號 │ │ │ │素針劑(綠色│) │ │創和公司 │ │ │ │盒子裝) │ │ │ │ │ ├──┼──────┼─────┼────┼──────┼────┤ │6 │出貨明細、匯│1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款帳戶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7 │銷貨證明信封│1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8 │宅急便出貨單│1組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含出貨盒子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9 │LAENNEC INJ │6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50管)│ │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胎盤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空盤 │ │ │ │之禁藥 │ ├──┼──────┼─────┼────┼──────┼────┤ │10 │客戶資料 │48頁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1 │LAENNEC INJ │221頁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資料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2 │LAENNEC INJ │230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廣告海報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3 │LAENNEC INJ │115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綠色包裝盒 │ │ │創和公司 │ │ ├──┼──────┼─────┼────┼──────┼────┤ │14 │LAENNEC INJ │18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橘色包裝盒 │ │ │創和公司 │ │ ├──┼──────┼─────┼────┼──────┼────┤ │15 │LAENNEC INJ │3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產品說明書 │ │ │創和公司 │ │ ├──┼──────┼─────┼────┼──────┼────┤ │16 │LAENNEC INJ │2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廣告海報 │ │ │創和公司 │ │ ├──┼──────┼─────┼────┼──────┼────┤ │17 │LAENNEC INJ │102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出貨單 │ │ │創和公司 │ │ ├──┼──────┼─────┼────┼──────┼────┤ │18 │LAENNEC INJ │36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盒子標頭(頁│ │ │創和公司 │ │ │ │頭) │ │ │ │ │ ├──┼──────┼─────┼────┼──────┼────┤ │19 │LAENNEC INJ │2套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產品說明書 │ │ │創和公司 │ │ ├──┼──────┼─────┼────┼──────┼────┤ │20 │LAENNEC INJ │1份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申請衛生署登│ │ │創和公司 │ │ │ │記資料 │ │ │ │ │ ├──┼──────┼─────┼────┼──────┼────┤ │21 │LAENNEC INJ │10管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 │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 │ │ │ │之禁藥 │ ├──┼──────┼─────┼────┼──────┼────┤ │22 │LAENNEC INJ │10支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2ML*50管)│ │ │安吉街438號 │ │ │ │胎盤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 │ │ │注射針頭 │ │ │ │ │ ├──┼──────┼─────┼────┼──────┼────┤ │23 │購買LAENNEC │1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INJ胎盤素針 │ │ │安吉街438號 │ │ │ │劑統一發票回│ │ │創和公司 │ │ │ │函 │ │ │ │ │ ├──┼──────┼─────┼────┼──────┼────┤ │24 │營業用電腦主│1組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機(含鍵盤、│ │ │安吉街438號 │ │ │ │螢幕、滑鼠)│ │ │創和公司 │ │ ├──┼──────┼─────┼────┼──────┼────┤ │25 │LAENNEC INJ │14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教│ │ │安吉街438號 │ │ │ │育訓練統一發│ │ │創和公司 │ │ │ │票影本 │ │ │ │ │ ├──┼──────┼─────┼────┼──────┼────┤ │26 │LAENNEC INJ │1箱(40盒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每盒50管│ │富民路35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共2,000 │ │12樓之1 │1項第2款│ │ │ │管) │ │ │之禁藥 │ ├──┼──────┼─────┼────┼──────┼────┤ │27 │LAENNEC INJ │144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富民路358號 │ │ │ │綠色空盒子 │ │ │12樓之1 │ │ ├──┼──────┼─────┼────┼──────┼────┤ │28 │LAENNEC INJ │54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富民路358號 │ │ │ │廣告海報 │ │ │12樓之1 │ │ ├──┼──────┼─────┼────┼──────┼────┤ │29 │LAENNEC INJ │4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富民路358號 │ │ │ │應用手冊 │ │ │12樓之1 │ │ ├──┼──────┼─────┼────┼──────┼────┤ │30 │LAENNEC INJ │20管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 │ │富民路35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 │ │12樓之1 │1項第2款│ │ │ │ │ │ │之禁藥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32821號96年度偵字第29361號96年度偵字第15950號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438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丁○○ 男 6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市○○路139巷37號 居高雄市○○街15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載國石律師 被 告 丙○○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159號 ? 戊○○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178號18樓之2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己○○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縣橋頭鄉○○路52號 居高雄市三民區○○○路548巷6號3 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為高雄市○○區○○街438 號「創和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和公司)負責人,丁○○係從事化妝品進、出口業者,丙○○為高雄市前鎮區○○○路159 號「光慶診所」負責人,戊○○係光慶診所之藥師,己○○為高雄市三民區○○○路548 巷6 號2 樓「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宏公司)負責人。乙○○、丁○○明知「ラエソネツワ(肝機能改善劑)日本LAENNEC INJ 人類胎盤素注射劑」(以下稱胎盤素針劑)係屬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藥品,若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竟共同基於非法輸入禁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於民國93年11月起至96年5 月底間,先由乙○○以創和公司名義向日本公司訂購胎盤素針劑,並以每1公斤新台幣(以下同)900 元或1,100元之代價委由丁○○以其本人或不知情之許倍瑜、許哲豪、趙明霞等名義代為為日本公司訂購進口,日本公司再將訂購之胎盤素針劑寄至丁○○位於高雄市○○區○○街150 號處所,而共同擅自從日本國輸入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胎盤素針劑。乙○○復明知胎盤素為禁藥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93年間起即四處寄發胎盤素針劑廣告予不特定之醫療診所、經銷商等招攬不特定之人購買其非法輸入之胎盤素針劑,並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數量、價格販賣胎盤素針劑予丙○○、己○○等人(其中販賣予丙○○部分之金額共達1,062,500 元,販賣予己○○部分金額達1,676,500 元,二者共計2,739,000 元)。丙○○明知胎盤素針劑為禁藥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先於附表一編號1 至30所示之時間、數量、價格向乙○○販入胎盤素針劑,復在其所開設之光慶診所內開立處方簽施打上開之胎盤素針劑販賣與不特定之客戶、病患等。而戊○○自96年4 月間起擔任光慶診所藥師後,其雖亦明知胎盤素針劑為禁藥不得販賣,竟與丙○○共同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由丙○○開立處方簽、葉清祥負責藥品調劑及訂購胎盤素針劑,再委由診所護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幫不特定之客戶、病患等施打胎盤素針劑,以不詳之價格販賣禁藥以牟利。己○○亦明知胎盤素為禁藥,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先於附表一編號31至47所示之時間、數量、價格向乙○○販入胎盤素針劑後,在其所販賣之面膜中添加胎盤素,以不詳之價格販賣與客戶使用,並至不特定診所向醫師推銷胎盤素針劑,於不詳之日期以每管(劑)280 元、不詳之數量販賣胎盤素針劑與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路548 巷6 號「威盛診所」、址設於屏東縣恆春鎮○○路188 號「恆醫威盛診所」等診所(命警另行偵辦)以牟利。嗣經警於96年5 月30日15時46分許持搜索票至高雄市○○街438 號創和公司、高雄市○○區○○路358 號12樓之1 乙○○處所、高雄市前鎮區○○○路159 號光慶診所、高雄市三民區○○○路548 巷6 號1 至3 樓豪宏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及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項: ㈠被告乙○○、丁○○涉嫌共同非法輸入禁藥部分 ┌──┬──────────┬───────────┐ │編號│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乙○○於警詢、偵│被告乙○○、丁○○坦承│ │ │查中之自白。 │均明知胎盤素針劑為禁藥│ │ │ │,先由被告乙○○向日本│ │ │ │公司訂購胎盤素針劑,並│ │ │ │以每1公斤900元或1,100 │ │ │ │元之代價委由被告丁○○│ │ │ │以其本人或許倍瑜、許哲│ │ │ │豪、趙明霞等名義代為進│ │ │ │口胎盤素針劑,日本公司│ │ │ │再將訂購之胎盤素針劑寄│ │ │ │至被告丁○○位於高雄市│ │ │ │新興區○○街150號住處 │ │ │ │。嗣非法輸入禁藥後,再│ │ │ │將上開胎盤素針劑交給被│ │ │ │告乙○○或由被告乙○○│ │ │ │至被告丁○○上開處所取│ │ │ │回。 │ ├──┼──────────┼───────────┤ │ 2 │被告丁○○於偵查中之│同上。 │ │ │自白。 │ │ ├──┼──────────┼───────────┤ │ 3 │日本公司寄送LAENNEC │丁○○以其本人或許倍瑜│ │ │INJ胎盤素針劑之送貨 │、許哲豪、趙明霞等名義│ │ │單。 │代為進口胎盤素針劑,日│ │ │ │本公司再將訂購之胎盤素│ │ │ │針劑寄至被告丁○○位於│ │ │ │高雄市○○區○○街150 │ │ │ │號住處之事實。 │ ├──┼──────────┼───────────┤ │ 4 │於被告之創和公司、被│被告乙○○、丁○○非法│ │ │告高雄市○○區○○路│輸入禁藥之事實。 │ │ │358號12樓之1處所扣得│ │ │ │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LAENNEC INJ胎盤素針 │ │ │ │劑。 │ │ ├──┼──────────┼───────────┤ │ 5 │行政院衛生署90年6月 │LAENNEC INJ胎盤素針 │ │ │28日衛署藥字第 │劑列屬藥品管理,並需依│ │ │0000000000號公告。 │藥事法及衛生署「藥品查│ │ │ │驗登記審查準則」備齊相│ │ │ │關(包括新成分藥理、毒│ │ │ │理、藥動學、臨床試驗報│ │ │ │告等),申辦藥品之查驗│ │ │ │登記,經核准取得輸入藥│ │ │ │品許可登記後,始可上市│ │ │ │販售之事實。 │ ├──┼──────────┼───────────┤ │ 6 │證人乙○○之證述。 │證人乙○○以每1公斤900│ │ │ │元或1,100元之代價委由 │ │ │ │被告丁○○以其本人或許│ │ │ │倍瑜、許哲豪、趙明霞等│ │ │ │人名義代為進口胎盤素針│ │ │ │劑,日本公司再將訂購之│ │ │ │胎盤素針劑寄至被告許富│ │ │ │雄位於高雄市新興區尚義│ │ │ │街150號住處之事實。 │ └──┴──────────┴───────────┘ ㈡被告乙○○涉嫌販賣禁藥部分: ┌──┬──────────┬───────────┐ │編號│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乙○○於警詢、偵│被告乙○○明知其非法輸│ │ │查中之自白。 │入之胎盤素針劑為禁藥,│ │ │ │仍基於販賣禁藥之意圖,│ │ │ │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數│ │ │ │量、價格販賣禁藥與附表│ │ │ │一所示之人。 │ ├──┼──────────┼───────────┤ │ 2 │被告丙○○、己○○之│被告丙○○、己○○均坦│ │ │供述。 │承有向被告乙○○購買胎│ │ │ │盤素針劑之事實。 │ ├──┼──────────┼───────────┤ │ 3 │在被告乙○○之創和公│被告乙○○販賣禁藥之事│ │ │司、高雄市左營區富民│實。 │ │ │路358號12樓之1處所扣│ │ │ │得之LAENNE INJ胎盤素│ │ │ │針劑、應用手冊、產品│ │ │ │說明資料、廣告海報、│ │ │ │客戶資料、送貨單、出│ │ │ │貨明細、匯款帳戶資料│ │ │ │、統一發票、統一發票│ │ │ │確認聯、採購單等資料│ │ │ │。 │ │ ├──┼──────────┼───────────┤ │ 4 │通訊監察譯文 │同上。 │ └──┴──────────┴───────────┘ ㈢被告丙○○、戊○○涉嫌販賣禁藥部分: ┌──┬──────────┬───────────┐ │編號│證 據 清 單│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丙○○於警詢、偵│被告丙○○固坦承曾要求│ │ │查中之供述。 │戊○○藥師或護士向被告│ │ │ │乙○○購買胎盤素針劑,│ │ │ │然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 │ │ │禁藥之犯行,並辯稱:其│ │ │ │係擔任德和生物科技公司│ │ │ │(以下稱德和公司)及光│ │ │ │晟科技公司研發顧問,協│ │ │ │助該公司研發,上開胎盤│ │ │ │素針劑係為新一代製程所│ │ │ │用之研發材料,係代德和│ │ │ │公司所購買供作研究之用│ │ │ │,並未施打於病患云云。│ │ │ │然查,被告丙○○、葉炳│ │ │ │欽自95年9月26日起至96 │ │ │ │年5月25日間向被告孫毓 │ │ │ │鴻訂購上開禁藥,總計高│ │ │ │達30次,數量高達4300管│ │ │ │,且均係以被告丙○○之│ │ │ │名義訂購,且大部分購買│ │ │ │上開禁藥之價金被告許清│ │ │ │祥光慶診所台企北高雄帳│ │ │ │戶中支付,此有創和公司│ │ │ │之客戶資料、匯款記錄、│ │ │ │統一發票、送貨單在卷可│ │ │ │參。是就被告丙○○訂購│ │ │ │次數之密集、數量之大及│ │ │ │支付價金之方式,被告許│ │ │ │清祥辯稱係代德和公司訂│ │ │ │購並作研究之用,其所辯│ │ │ │顯非可採。且就上開禁藥│ │ │ │在被告丙○○之永慶診所│ │ │ │為警查扣之地點以觀,係│ │ │ │在一樓診療室、二樓之調│ │ │ │劑室,並衡之被告並將診│ │ │ │療室內之上開禁藥外觀標│ │ │ │籤撕毀等情,被告丙○○│ │ │ │顯係為逃避追緝,便於販│ │ │ │賣,始將上開禁藥置於前│ │ │ │揭處所、並將標籤撕毀之│ │ │ │事實。 │ ├──┼──────────┼───────────┤ │ 2 │被告戊○○於警詢之供│1.被告戊○○固坦承係受│ │ │述。 │ 被告丙○○之命向被告│ │ │ │ 乙○○訂購藥劑,惟矢│ │ │ │ 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禁│ │ │ │ 藥之犯行,並辯稱:當│ │ │ │ 時我叫的是維他命B群 │ │ │ │ ,我不知道為何來的是│ │ │ │ 肝功能改善劑,我不知│ │ │ │ 道上開藥劑沒有輸入許│ │ │ │ 可云云。 │ │ │ │2.被告戊○○坦承:係由│ │ │ │ 診所護士施打上開查扣│ │ │ │ 之藥劑,而當數量不夠│ │ │ │ 時,護士會告知我,我│ │ │ │ 負責進貨;查扣之藥劑│ │ │ │ 係由被告丙○○開出處│ │ │ │ 分簽,由診所護士施打│ │ │ │ ,我負責藥品調劑等語│ │ │ │ 。足證被告丙○○、葉│ │ │ │ 炳欽有共同販賣禁藥之│ │ │ │ 事實。 │ ├──┼──────────┼───────────┤ │ 3 │被告戊○○於偵查中之│1.被告戊○○辯稱:上開│ │ │供述 │ 禁藥係被告丙○○要我│ │ │ │ 叫的,並說這些是綜合│ │ │ │ 維他命,其是在不知情│ │ │ │ 的情況叫的云云。是若│ │ │ │ 丙○○訂購針劑係為研│ │ │ │ 究之用,何須對戊○○ │ │ │ 有所隱瞞,足認被告許│ │ │ │ 清祥所辯顯不足採。 │ │ │ │2.被告戊○○坦承:平常│ │ │ │ 診所有在幫病患打綜合│ │ │ │ 維他命,而在何情況應│ │ │ │ 注射何藥劑、份量多少│ │ │ │ ,均有醫師之處分簽,│ │ │ │ 其係核對處分簽等語。│ ├──┼──────────┼───────────┤ │ 3 │證人乙○○之證述 │其販賣之上開禁藥不論是│ │ │ │外觀或針劑上面都無衛生│ │ │ │署輸入許可之字號;剛開│ │ │ │始係被告丙○○跟其聯絡│ │ │ │,至96年5月份最後一次 │ │ │ │出貨,始係被告戊○○跟│ │ │ │其聯絡之事實;被告許清│ │ │ │祥、戊○○明知胎盤素為│ │ │ │禁藥之事實。 │ ├──┼──────────┼───────────┤ │ │在高雄市○○○路159 │1.被告丙○○、戊○○係│ │ 4 │號光慶診所一樓診療室│為逃避追查便於販賣,始│ │ │冰箱旁置物櫃扣得瓶身│將部分禁藥之標籤撕毀,│ │ │未張貼任何標誌之不明│並放置在診療間、調劑室│ │ │藥劑122管;在二樓中 │之事實,被告丙○○所辯│ │ │醫調劑室扣得LAENNEC │係為德和公司代購、並未│ │ │INJ(2ML)胎盤素針劑│販賣云云,所辯顯不足採│ │ │195管。 │。 │ │ │ │2.被告丙○○、戊○○販│ │ │ │ 賣禁藥之事實。 │ ├──┼──────────┼───────────┤ │ │ │被告丙○○、戊○○自95│ │ │ │年9月26日起至96年5月25│ │ 5 │創和公司之客戶資料、│日間向被告乙○○訂購上│ │ │匯款記錄、統一發票、│開禁藥,總計高達30次,│ │ │送貨單。 │數量高達4300管,且均以│ │ │ │被告丙○○之名義訂購,│ │ │ │而95年9月26日至96年1月│ │ │ │30日間購買上開禁藥之價│ │ │ │金係以被告丙○○光慶診│ │ │ │所台企北高雄帳戶中支付│ │ │ │,而至96年2月9日至96年│ │ │ │5月25日之價金始由德和 │ │ │ │公司支付,被告丙○○辯│ │ │ │稱研究之用,就訂購之數│ │ │ │量、價金支付之情形顯與│ │ │ │事實不符,其辯稱尚非可│ │ │ │採。 │ ├──┼──────────┼───────────┤ │ 6 │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丙○○、戊○○訂購│ │ │ │上開禁藥之事實。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高│被告丙○○有匯款與創和│ │ 7 │雄分行第 │公司購買胎盤素針劑之事│ │ │00000000000000號創和│實。 │ │ │公司帳戶明細。 │ │ └──┴──────────┴───────────┘ ㈣被告己○○涉嫌販賣禁藥部分: ┌──┬──────────┬───────────┐ │編號│證 據 清 單│待 證 事 實 │ ├──┼──────────┼───────────┤ │ │ │被告坦承明知胎盤素為禁│ │ 1 │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藥,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 │ │自白。 │意,先向乙○○販入上開│ │ │ │禁藥,再將上開禁藥摻入│ │ │ │面膜中,販賣與不特定之│ │ │ │顧客使用,或將上開禁藥│ │ │ │販賣與威盛診所及恆醫威│ │ │ │盛診所以牟利之事實。 │ ├──┼──────────┼───────────┤ │ │ │其販賣之上開禁藥不論是│ │ │ │外觀或針劑上面都無衛生│ │ 2 │證人乙○○之證述 │署輸入許可之字號;顏順│ │ │ │益跟其聯絡訂購上開禁藥│ │ │ │之事實之事實;被告顏順│ │ │ │益明知胎盤素為禁藥之事│ │ │ │實。 │ ├──┼──────────┼───────────┤ │ │在被告之豪宏公司內扣│被告有販賣禁藥之事實。│ │ 3 │得之LAENNEC INJ廣告 │ │ │ │海報、進貨單等資料。│ │ ├──┼──────────┼───────────┤ │ │創和公司之客戶資料、│被告己○○有向被告孫毓│ │ 4 │匯款記錄、統一發票、│鴻訂購上開禁藥之事實。│ │ │送貨單、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恆醫威盛診所及威盛診所│ │ 5 │恆春醫院與豪宏公司簽│,其醫師實質上均係被告│ │ │訂之合約書、豪宏公司│所聘雇之事實。 │ │ │與威盛診所簽訂之聘雇│ │ │ │合約書。 │ │ └──┴──────────┴───────────┘ 二、按藥事法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藥事法所謂販賣,係指明知其為偽藥或禁藥,意圖販賣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不必二者兼備,有一即屬成立,最高法院著有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68年度台上字第606 號判例,可資參照。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非法輸入禁藥罪嫌、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嫌。又被告乙○○多次「輸入」、「販賣」禁藥之行為,本身即有反覆為之之特性,乃刑罰法律在一罪構成要件內容上,本預定行為人實施數個同種行為之犯罪,即以反覆為同種類的行為為構成要件內容之犯罪,在法律評價上為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乙○○基於販賣禁藥之意圖,而為非法輸入禁藥之行為,以達販賣禁藥之目的,其實質上為一行為,請依非法輸入禁藥罪嫌處斷。核被告丁○○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非法輸入禁藥罪嫌。被告乙○○、丁○○二人就上開非法輸入禁藥罪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丙○○、戊○○、己○○所為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罪嫌。又被告丙○○、戊○○、己○○多次「販賣」禁藥之行為,為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丙○○、戊○○二人就其等於96年6 月以後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末請審酌本件被告乙○○、丁○○、己○○於本署偵訊時自白其犯罪,且渠等並無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其全部犯行,態度良好,被告乙○○、丁○○、己○○歷此偵查程序,應知警惕,惟其等所涉罪名法定本刑刑度甚重,且被告乙○○、丁○○輸入禁藥數量甚鉅,所販賣禁藥金額亦達2,739,000 元,而被告己○○販入禁藥物金額亦達1676,000元,其等輸入或販賣未經許可之禁藥,對國民健康及防疫工作均造成一定程度之危險等情,量處被告乙○○有期徒刑2 年、丁○○有期徒刑1 年6 月,均緩刑5 年,同時命被告乙○○向國庫支付200 萬元、被告丁○○向國庫支付100 萬元;被告己○○則請量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3 年,並向國庫支付100 萬元,以資懲儆,並勵自新。至被告丙○○、戊○○部分,請審酌其等犯後飾詞狡辯,不見悔意,且販賣未經檢驗、核准之藥品予不特定人使用,漠視他人身體健康等情,請從重量刑及併科罰金,以資警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禁藥,應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沒入銷燬之,爰不另行聲請宣告沒收,至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檢 察 官 甲○○ 所犯法條 藥事法【民國95年5 月30 日修正】 第82條第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購買 │購買者│購買 │單價 │總價 │ 備註 │ │ │ │ │LANNEC INJ │(新台│(新台幣│ │ │ │日期 │姓名 │胎盤素針劑 │幣) │) │ │ │ │ │ │數量(管/劑 │ │ │ │ │ │年/月/日│ │) │ │ │ │ ├──┼────┼───┼──────┼───┼────┼────┤ │1 │95/09/26│丙○○│ 50 │250 │12,500 │ │ ├──┼────┼───┼──────┼───┼────┼────┤ │2 │95/09/30│丙○○│ 50 │250 │12,500 │ │ ├──┼────┼───┼──────┼───┼────┼────┤ │3 │95/10/11│丙○○│ 50 │250 │12,500 │ │ ├──┼────┼───┼──────┼───┼────┼────┤ │4 │95/10/13│丙○○│ 50 │250 │12,500 │ │ ├──┼────┼───┼──────┼───┼────┼────┤ │5 │95/10/19│丙○○│ 50 │250 │12,500 │ │ ├──┼────┼───┼──────┼───┼────┼────┤ │6 │95/10/23│丙○○│ 100 │250 │25,000 │ │ ├──┼────┼───┼──────┼───┼────┼────┤ │7 │95/10/27│丙○○│ 100 │250 │25,000 │ │ ├──┼────┼───┼──────┼───┼────┼────┤ │8 │95/11/02│丙○○│ 100 │250 │25,000 │ │ ├──┼────┼───┼──────┼───┼────┼────┤ │9 │95/11/17│丙○○│ 100 │250 │25,000 │ │ ├──┼────┼───┼──────┼───┼────┼────┤ │10 │95/11/23│丙○○│ 100 │250 │25,000 │ │ ├──┼────┼───┼──────┼───┼────┼────┤ │11 │95/12/01│丙○○│ 100 │250 │25,000 │ │ ├──┼────┼───┼──────┼───┼────┼────┤ │12 │95/12/05│丙○○│ 150 │250 │37,500 │ │ ├──┼────┼───┼──────┼───┼────┼────┤ │13 │95/12/15│丙○○│ 37 │250 │ 9,250 │ │ ├──┼────┼───┼──────┼───┼────┼────┤ │14 │95/12/18│丙○○│ 113 │250 │28,250 │ │ ├──┼────┼───┼──────┼───┼────┼────┤ │15 │96/01/03│丙○○│ 100 │250 │25,000 │ │ ├──┼────┼───┼──────┼───┼────┼────┤ │16 │96/01/10│丙○○│ 100 │250 │25,000 │ │ ├──┼────┼───┼──────┼───┼────┼────┤ │17 │96/01/15│丙○○│ 150 │250 │37,500 │ │ ├──┼────┼───┼──────┼───┼────┼────┤ │18 │96/01/25│丙○○│ 150 │250 │37,500 │ │ ├──┼────┼───┼──────┼───┼────┼────┤ │19 │96/01/31│丙○○│ 150 │250 │37,500 │ │ ├──┼────┼───┼──────┼───┼────┼────┤ │20 │96/02/09│丙○○│ 200 │250 │50,000 │ │ ├──┼────┼───┼──────┼───┼────┼────┤ │21 │96/02/28│丙○○│ 200 │250 │50,000 │ │ ├──┼────┼───┼──────┼───┼────┼────┤ │22 │96/03/12│丙○○│ 200 │250 │50,000 │ │ ├──┼────┼───┼──────┼───┼────┼────┤ │23 │96/03/19│丙○○│ 200 │250 │50,000 │ │ ├──┼────┼───┼──────┼───┼────┼────┤ │24 │96/03/29│丙○○│ 200 │250 │50,000 │ │ ├──┼────┼───┼──────┼───┼────┼────┤ │25 │96/04/06│丙○○│ 250 │250 │62,500 │ │ ├──┼────┼───┼──────┼───┼────┼────┤ │26 │96/04/16│丙○○│ 250 │250 │62,500 │ │ ├──┼────┼───┼──────┼───┼────┼────┤ │27 │96/04/25│丙○○│ 250 │250 │62,500 │ │ ├──┼────┼───┼──────┼───┼────┼────┤ │28 │96/05/05│丙○○│ 250 │250 │62,500 │ │ ├──┼────┼───┼──────┼───┼────┼────┤ │29 │96/05/16│丙○○│ 250 │250 │62,500 │ │ ├──┼────┼───┼──────┼───┼────┼────┤ │30 │96/05/25│丙○○│ 250 │250 │62,500 │由丙○○│ │ │ │ │ │ │ │委由葉炳│ │ │ │ │ │ │ │欽訂購 │ ├──┼────┼───┼──────┼───┼────┼────┤ │31 │93/11/02│己○○│ 550 │240 │13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2 │94/11/30│己○○│ 500 │220 │110,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3 │94/12/20│己○○│ 250 │220 │ 55,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4 │94/12/28│己○○│ 500 │220 │110,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5 │95/01/01│己○○│ 2,500 │220 │550,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6 │95/06/05│己○○│ 500 │210 │105,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7 │95/08/15│己○○│ 500 │200 │100,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8 │95/11/06│己○○│ 250 │210 │ 52,5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39 │95/11/30│己○○│ 300 │210 │ 63,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0 │96/01/12│己○○│ 300 │210 │ 63,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1 │96/02/08│己○○│ 400 │210 │ 84,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2 │96/03/12│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3 │96/03/23│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4 │96/04/16│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5 │96/04/26│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6 │96/05/04│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47 │96/05/23│己○○│ 200 │210 │ 42,000 │ │ │ │ │/威盛 │ │ │ │ │ │ │ │生技 │ │ │ │ │ └──┴────┴───┴──────┴───┴────┴────┘ 附表二:扣押物品目錄表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單位 │所有人 │查獲地點 │備註 │ │ │ │ │ │ │ │ │ │ │ │ │ │ │ ├──┼──────┼─────┼────┼──────┼────┤ │1 │LAENNEC INJ │150管(共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50管)│三盒、每盒│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胎盤素針劑 │50管)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綠色盒子裝│ │ │ │之禁藥 │ │ │) │ │ │ │ │ ├──┼──────┼─────┼────┼──────┼────┤ │2 │出貨明細、匯│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款帳戶資料(│1批 │ │安吉街438號 │ │ │ │含信封袋) │ │ │創和公司 │ │ ├──┼──────┼─────┼────┼──────┼────┤ │3 │裝胎盤素針劑│1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之袋子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4 │LAENNEC INJ │400管(共4│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盒、每盒50│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橘色│管)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盒子裝) │ │ │ │之禁藥 │ ├──┼──────┼─────┼────┼──────┼────┤ │5 │LAENNEC INJ │50管(1盒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2ML)胎盤 │、每盒50管│ │安吉街438號 │ │ │ │素針劑(綠色│) │ │創和公司 │ │ │ │盒子裝) │ │ │ │ │ ├──┼──────┼─────┼────┼──────┼────┤ │6 │出貨明細、匯│1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款帳戶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7 │銷貨證明信封│1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8 │宅急便出貨單│1組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含出貨盒子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9 │LAENNEC INJ │6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50管)│ │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胎盤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空盤 │ │ │ │之禁藥 │ ├──┼──────┼─────┼────┼──────┼────┤ │10 │客戶資料 │48頁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1 │LAENNEC INJ │221頁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資料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2 │LAENNEC INJ │230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廣告海報 │ │ │安吉街438號 │ │ │ │ │ │ │創和公司 │ │ ├──┼──────┼─────┼────┼──────┼────┤ │13 │LAENNEC INJ │115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綠色包裝盒 │ │ │創和公司 │ │ ├──┼──────┼─────┼────┼──────┼────┤ │14 │LAENNEC INJ │18個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橘色包裝盒 │ │ │創和公司 │ │ ├──┼──────┼─────┼────┼──────┼────┤ │15 │LAENNEC INJ │3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產品說明書 │ │ │創和公司 │ │ ├──┼──────┼─────┼────┼──────┼────┤ │16 │LAENNEC INJ │2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廣告海報 │ │ │創和公司 │ │ ├──┼──────┼─────┼────┼──────┼────┤ │17 │LAENNEC INJ │102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出貨單 │ │ │創和公司 │ │ ├──┼──────┼─────┼────┼──────┼────┤ │18 │LAENNEC INJ │36張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盒子標頭(頁│ │ │創和公司 │ │ │ │頭) │ │ │ │ │ ├──┼──────┼─────┼────┼──────┼────┤ │19 │LAENNEC INJ │2套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產品說明書 │ │ │創和公司 │ │ ├──┼──────┼─────┼────┼──────┼────┤ │20 │LAENNEC INJ │1份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安吉街438號 │ │ │ │申請衛生署登│ │ │創和公司 │ │ │ │記資料 │ │ │ │ │ ├──┼──────┼─────┼────┼──────┼────┤ │21 │LAENNEC INJ │10管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 │ │安吉街43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 │ │創和公司 │1項第2款│ │ │ │ │ │ │之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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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 │乙○○ │高雄市左營區│ │ │ │胎盤素針劑 │ │ │富民路358號 │ │ │ │應用手冊 │ │ │12樓之1 │ │ ├──┼──────┼─────┼────┼──────┼────┤ │30 │LAENNEC INJ │20管 │乙○○ │高雄市左營區│屬藥事法│ │ │(2ML)胎盤 │ │ │富民路358號 │第22條第│ │ │素針劑 │ │ │12樓之1 │1項第2款│ │ │ │ │ │ │之禁藥 │ ├──┼──────┼─────┼────┼──────┼────┤ │31 │不明藥劑 │122管 │丙○○ │高雄市光華二│屬藥事法│ │ │(被告丙○○│ │ │路159號光慶 │第22條第│ │ │自承為LAENNE│ │ │診所 │1項第2款│ │ │INJ(2ML) │ │ │ │之禁藥 │ │ │胎盤素針劑 │ │ │ │ │ ├──┼──────┼─────┼────┼──────┼────┤ │32 │LAENNEC INJ │195管 │丙○○ │高雄市光華二│屬藥事法│ │ │(2ML)胎盤 │ │ │路159號光慶 │第22條第│ │ │素針劑 │ │ │診所 │1項第2款│ │ │ │ │ │ │之禁藥 │ ├──┼──────┼─────┼────┼──────┼────┤ │33 │LAENNEC INJ │759張 │己○○ │高雄市三民區│ │ │ │廣告海報 │ │ │九如一路548 │ │ │ │ │ │ │巷6號1至3樓 │ │ ├──┼──────┼─────┼────┼──────┼────┤ │34 │進貨單 │1張 │己○○ │高雄市三民區│ │ │ │ │ │ │九如一路548 │ │ │ │ │ │ │巷6號1至3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