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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0號

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曾逸誠林柏壽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4866 號、第35419 號),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二所列作業人員欄內關於俞福壽均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二作業人員欄內部分,經本院誤載為「俞福壽」,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俞福壽」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走私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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