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李昆南、陳盈吉、劉美香
- 被告羅天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77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天屹 吳水樹 周俊良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被 告 蒲天理 選任辯護人 陳清和律師 被 告 陳信宇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李尚霖 李筱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成雲暉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律師 被 告 羅仲洋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039號、第17481 號、第12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天屹共同連續犯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李筱薇共同連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吳水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天屹、李筱薇、吳水樹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銀行法、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罪)部分,均無罪。 周俊良、蒲天理、陳信宇、李尚霖、成雲暉、羅仲洋,均無罪。事 實 一、羅天屹前於民國(下同)82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殺人未遂等案件,而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5 月及5 年2 月確定,嗣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82年9 月21日入監執行,並於87年11月10日縮刑假釋,而於93年10月2 日假釋期滿,假釋未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於94年間為百事得國際多媒體廣告有限公司(下稱百事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3年12月16日公司設立登記,負責人為蒲天理;先後於94年3 月1 日、95年4 月25日變更登記為李尚霖、吳水樹),李筱薇則擔任百事得公司財務管理之職務,實際上均係替百事得公司及其全體股東處理財產事務之人。羅天屹、李筱薇竟夥同蒲天理、李尚霖(後2 人就此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詳後述),均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渠等掌管百事得公司決策、開立發票及財務管理之機會,先後共同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於94年間,先後以中信金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3年6 月25 日設立登記,負責人為陳佩琦,後改名為陳信宇,下稱中信金公司),嗣於94年2 月24日改名為保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保羅公司)及保羅公司之名義,向晶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源公司)購買薄膜螢幕,每捲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共購買12捲。詎羅天屹、李筱薇明知為百事得公司處理事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將上開薄膜螢幕分割成60吋、80吋、100 吋等不同規格,高價轉賣給百事得公司,並賺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差價,總計達1252萬元,致生損害於百事得公司及其全體股東之利益。 ㈡復於94年間,羅天屹、李筱薇先後以中信金公司、保羅公司之名義,向來成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成公司)購買投影機等設備後,竟承上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而為違背其任務行為之犯意,再以保羅公司名義高價轉賣予百事得公司,並賺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差價,總計559 萬5 千元,致生損害於百事得公司及其全體股東之利益。 二、吳水樹(前於94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6年1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於95年4 月25日,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代價,由羅天屹、李尚霖轉讓股份,且變更登記為百事得公司負責人後,亦參與公司業務之經營,吳水樹、羅天屹、李筱薇明知百事得公司對於薄膜螢幕投資加盟客戶所支付之租金,僅能付至95年9 月份,自同年10月起,該公司每月廣告收益已不足以支付投資人龐大之租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仍於95年10月23日,由該公司不知情業務員尤世凱招募客戶郭宸瑋,向郭宸瑋表示若購買百事得公司薄膜螢幕等設備、簽立投資加盟合約後,每月可獲得一定租金收益云云,以此之方式行使詐術,致郭宸瑋陷於錯誤,而與吳水樹代表百事得公司簽立加盟合約書,購買80吋Trans Vu 4面,合計72萬元,及支付加盟金8 萬元,因此匯款共80萬元予百事得公司。嗣百事得公司於95年11月支付5 千元、同年12月至96年2 月每月支付租金2 萬元,自96年3 月份起,即未再支付租金,迨96年4 月間,郭宸瑋致電百事得公司詢問,該公司電話已成空號後,郭宸瑋始悉受騙,因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告訴人李津強等58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除原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得作為證據以外,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羅天屹、吳水樹、李筱薇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均同意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見本院審訴卷第113 頁反面、139 頁反面、151 頁;院1卷第37 頁反面;院3 卷第73頁反面;院4 卷第118 頁反面、119 頁、147 頁),復審酌各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適於作為證據,因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犯背信罪之部分: ㈠訊據被告羅天屹固坦承有以保羅公司名義,分別向晶源公司、來成公司購買薄膜螢幕及投影機後,再以高價轉賣給百事得公司,即就該部分以保羅公司作為白手套,從中賺取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差價,以此方式獲取利益等語。然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辯稱:這些都是被告蒲天理所規劃,伊不知悉為何要這樣作,伊都是聽從蒲天理之指示,一開始百事得公司是伊與蒲天理在管理,伊與蒲天理本來就有要以這方式賺取其中差價云云。再訊據被告李筱薇固坦承知悉上開賺取差價之模式,並參與開立發票、款項支付等工作等語,然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辯稱:當初是蒲天理跟伊講,依照這樣模式運作,伊不知道為何要如此運作云云。 ㈡經查: ⒈保羅公司形式上登記負責人為被告陳信宇;而百事得公司登記、變更登記之負責人,依序固為被告蒲天理(93年12月16日起)、被告李尚霖(94年3 月1 日起)、被告吳水樹(95年4 月25日起)。然: ⑴於本院審理時,下列同案被告即證人李筱薇(就被告羅天屹部分)證稱:中信金、保羅公司實際負責人是羅天屹等語(見院5 卷第46頁正面);證人陳信宇(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部分)亦證稱:伊僅為羅天屹之保羅公司、百事得公司員工,保羅公司的財務、稅務部門是由羅天屹負責,百事得公司的財務都是由李筱薇負責,伊都是對羅天屹負責,如果不是羅天屹,就是李筱薇,伊原來是百事得公司的員工,是羅天屹面試的,伊都是作廣告加盟,伊都是對羅天屹負責等語(見院6 卷第5 頁反面、7 頁正面、8 頁正面);證人蒲天理(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部分)亦證稱:伊沒有負責任何錢,所有的會計事務都由羅天屹負責,羅天屹在百事得公司實際是老闆,伊任何事都要跟羅天屹報告,羅天屹是老闆,伊也是老闆等語(見院4 卷第20 3頁正、反面、205 頁正面、207 頁反面);且證人羅仲洋(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部分)亦證稱:保羅公司的負責人是羅天屹,而百事得公司大小事情,伊都要請示羅天屹,保羅公司、中信金公司、維鍶公司、賦鉉公司、百事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都是羅天屹等語明確(見院5 卷第287 頁反面、288 頁正、反面);而證人即百事得公司員工蘇莫捷亦證稱:保羅公司所有的大小章都在羅天屹那邊,伊曾在羅天屹擔任負責人之保羅公司上班,保羅公司及百事得公司實際負責人都是羅天屹等語(見院4 卷第 276 、278 頁);證人即保羅公司員工陳思予(原名陳安琪)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保羅公司、中信金公司的登記負責人為陳信宇,維鍶公司、賦玹公司、百事得公司都是在做薄膜螢幕廣告招攬,他們都是同一家公司,實際負責人都是羅天屹等語(見院4 卷第285 頁);上開證述,參與相符。再於本案警詢時,證人即百事得公司員工江佳樺亦證稱:保羅公司係由被告羅天屹所控制等語(見警2 卷第42頁);且證人即新趨勢公司員工留秋霞亦證稱:百事得公司負責人為羅天屹等語(見警2 卷第49至53頁),亦印證相符。上開證人之證述,均與被告羅天屹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百事得公司資本額1000萬元,一開始伊出資800 萬元,後來又補出資100 萬元,李筱薇那時是伊太太,伊與李筱薇係一起出資,百事得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伊與蒲天理,該公司的任務分配,是由伊與蒲天理共同討論決定,而中信金公司是由伊與陳信宇負責,公司登記名義人為陳信宇等語明確(見院5 卷第21頁反面、53頁反面、185 頁反面),參核相符。 ⑵再者,於本院審理時,下列同案被告即證人羅天屹(就被告李筱薇部分)證稱:百事得公司與會計事務所之聯繫有百分之90都是李筱薇負責,百事得公司業務出資上,伊若錢不夠就找李筱薇要,伊跟李筱薇出資及負擔沒有辦法區分,而中信金公司改名為保羅公司後,以保羅公司名義向田安住為負責人之晶源公司購買薄膜器材,再轉賣給百事得公司時,保羅公司之發票、稅務,都是由李筱薇負責;而94年間,以中信金及保羅公司名義,向來成公司購買投影機等設備,李筱薇都有參與等語明確(見院5 卷150 頁反面、151 頁正面);且證人蒲天理(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部分)亦證稱:李筱薇在百事得公司是處理錢的事情,伊去(高雄)二信開的帳戶都要交給她等語(見院4 第205 頁正面);而證人羅仲洋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部分)亦證稱:伊於羅天屹開設之公司任職時,公司會計、財務均由李筱薇負責,公司人員月薪及獎金都由李筱薇發放,李筱薇在百事得公司擔任財務、會計等語明確(見院5 卷第312 頁),上開證述,參核相符;且核與被告李筱薇於偵訊亦坦承:百事得公司、保羅公司發票都是由伊開立,公司的收支都是進到保羅公司的帳戶,存摺及印章都是由伊保管,款項也都是伊在匯,百事得公司匯錢給保羅公司,也是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偵2 卷第128 、129 頁) ,印證相符。足認百事得公司、保羅公司即中信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羅天屹,而被告李筱薇為實際負責掌管上開公司財務、發票事務之人(就被告蒲天理自93年12月16日起、被告李尚霖自94年3 月1 日起涉犯部分,詳後述理由參六㈠㈡)。又案發當時被告羅天屹、李筱薇尚具夫妻關係,2 人均自承財務無法區分,應係一同出資成立百事得公司,被告羅天屹再將中信金公司、保羅公司、百事得公司之財務事項交由被告李筱薇全權處理,是被告羅天屹及李筱薇均為中信金公司、保羅公司、百事得公司實際負責人,而有權掌管上開公司之重要決策,並為處理財務事務之人等情明確。 ⒉其次,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於94年間先後以中信金即保羅公司名義,向晶源公司購買薄膜螢幕共12捲,每捲為42萬元,再以高價轉賣給百事得公司,藉此賺取差額1252萬元(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由被告李筱薇開立發票;嗣同樣先後以中信金公司即保羅公司名義,向來成公司購買投影機設備後,再以高價轉賣給百事得公司,藉此賺取差額559 萬5 千元( 詳如附表二所示) ,亦由被告李筱薇開立發票,藉此賺取其中差價等情,業經: ⑴本案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即晶源公司負責人田安住證稱:伊與羅天屹認識,彼此是客戶關係,伊有賣薄膜螢幕給他,伊至高雄找蒲天理,蒲天理帶伊至保羅公司,介紹羅天屹與伊認識;伊與羅天屹便達成初步共識後簽署合約,合約負責人是陳佩琦(陳思予);羅天屹於94年1 月份開始向伊購買薄膜螢幕,至95年2 月止,有簽署合約,每捲薄膜螢幕為42萬元(含稅),共賣予保羅公司12捲薄膜螢幕。是伊將薄膜螢幕以航空寄至高雄小港機場,伊等進口的薄膜螢幕每捲10公尺是26萬5 千元,其中一部分從大陸進口,每捲是賣40萬元,另外外加2 萬元的營業稅;一開始是蒲天理來找伊,由他引介羅天屹跟伊購買薄膜螢幕;羅天屹都是匯款的,他第一次是支付80萬元,以後每個月42萬元,共12個月;因他是用保羅公司名義來跟伊簽約,以後發票都是開給保羅公司等語(見警1 卷第5 頁;偵2 卷第54頁);且證人即來成公司業務員蘇英杰亦證稱:伊知道羅天屹、李筱薇是保羅公司及百事得公司,當初是跟羅天屹及李筱薇交易,伊於94、95年間在來成公司擔任副理兼業務,開始他們要買投影機,伊見過羅天屹、李筱薇,他們是來比價、選機種,後續就都是請他們公司小姐用電話跟伊們聯絡訂貨,當初交易幾乎都是伊送貨去給他們,保羅公司跟百事得公司都在同一個地方,在高雄市○○路那邊,同時交付統一發票給他們,發票一開始都是給保羅,但我印象中後來有開給百事得有2 、3 次等語(見偵2 卷第120 、121 頁)。上開2 人證述,印證相符。 ⑵又於本院審理中,下列共同被告即證人李筱薇(就被告羅天屹、蒲天理部分)亦證稱:是蒲天理、羅天屹及伊(共3 人)決定用保羅公司名義,購買晶源公司的薄膜電視,保羅公司賣薄膜給百事得公司,百事得公司推廣加盟合約,伊等是按蒲天理的規劃,就是設定保羅公司賣薄膜給百事得公司,蒲天理是負責人,他有廣告的資源等語(見院5 卷第46頁反面);且證人羅天屹(就被告李筱薇、蒲天理、李尚霖部分)亦證稱:保羅公司負責向晶源公司購買薄膜螢幕,是蒲天理一開始就規劃的,蒲天理說既然李筱薇是學財務會計,就讓她當會計,由她負責財務,發票是李筱薇開的;伊與蒲天理講好這麼做,買回來後由工務部門李尚霖、李筱薇去作切割、編號,再招攬廣告等語明確(見院5 卷第145 頁正面、146 頁正、反面、147 頁反面);且被告李尚霖(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部分)亦供承:伊有跟姊姊李筱薇去來成公司談價、殺價,要買投影家回來廣告車上播放,需要幾台步是伊決定,買來以後會放在百事得公司地下室儲藏室,買來以後伊有剪裁等語(見院3 卷第37頁正反面)。上開3 人證述、供述相符,與上開田安住、蘇英杰之證述,參核亦相符。 ⑶此外,並有晶源公司向保羅公司請款發票10紙、匯款回條聯5 紙,晶源公司與保羅公司所簽之合作契約書1 份,來成公司向保羅公司之請款發票10紙、來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分析1 紙,保羅公司向百事得公司請款發票共29張在卷可稽(見警2 卷第87至108 、128 至130 、131 、133 、134 頁;警3 卷第2 至44頁;偵2 卷第64至74、141 至 151 頁),足堪佐證。從而,被告羅天屹及李筱薇為百事得公司處理財產上事務,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上開方式賺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差價,而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百事得公司利益,上開被告2 人確有背信之犯行,其等所辯,不足採信。被告羅天屹及李筱薇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㈢查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本件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已於94 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復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法條修正比較適用如下: ⒈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該條款則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以上,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修正前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於本條所規定之正犯之外。是上開條文之修正屬法理之明文化,且本件被告2 人均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對其等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一體適用行為時法。 ⒊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2 人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⒋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僅將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認係累犯,則本件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構成累犯,行為後之法律對被告而言並未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 ⒌綜上所述,經比較上開法律修正前、後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適用修正前之相關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㈣核被告羅天屹及李筱薇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本案被告羅天屹、李筱薇前開所為,並非屬侵占自己持有百事得公司之財物,而係被告2 人以前揭「低價高報」之方式,向百事得公司報價,賺取差價,致百事得公司全體股東受有損害,起訴書認上開被告2 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容有誤會,然因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本院已於審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告知被告2 人所犯上開罪名,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逕為審究。再被告羅天屹、李筱薇(與未據起訴之蒲天理、李尚霖)就前揭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開被告2 人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先後違背擔任實際為百事得公司決策、財務管理之任務,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之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均應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又查被告羅天屹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並於93年10月2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羅天屹與李筱薇分別擔任百事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實際掌管財務之人,受有百事得公司及全體股東委任處理公司事務,竟以虛報購買薄膜螢幕及投影機等設備所需之價金,賺取浮報之價差,致損害百事得公司利益,且犯後均飾詞否認,不法獲利共1811萬5 千元,迄今未賠償公司之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所生危害、參與之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上開被告2 人犯本案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均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爰均減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就被告吳水樹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㈠訊據被告吳水樹固坦承自95年4 月25日起,擔任百事得公司登記負責人,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被告羅天屹叫伊去公司當負責人,伊有去公司1 、2 次,但伊與客戶沒有互動,被害人郭宸瑋之加盟合約並非跟伊簽立云云。 ㈡經查: ⒈百事得公司負責人於95年4 月25日起,已變更登記為被告吳水樹,業經被告吳水樹在偵訊時供承在案(見他3 卷第156 頁),核與卷內百事得公司股東出資轉讓同意書共2 紙、95年5 月1 日百事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 張、高雄市政府95年5 月9 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500536370 號函附百事得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1 份,印證相符(見警2 卷第112 、116 、119 、120 頁;他2 卷第159 、160 頁),是被告吳水樹確自95年4 月25日起,擔任百事得公司登記負責人,足堪認定。又百事得公司於95年9 月後,因財務陷入困難,陸續未再支付加盟客戶租金等情,業據: ⑴下列被害人(客戶),即證人薛秀華、林彥廷、林志豪、許世忠、葉建成、黃信凱、楊淑婷、魏欣儀於本案警詢時,均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5年9 月起,便沒有付款項給伊等語明確(見警1 卷第44、50、53、59、65、81、82、140 、168 頁);且證人李津強於警詢亦證稱:百事得公司至95年9 月份,就沒有再付款項給伊,伊於95年9 月10日打電話去該公司詢問,公司業務小姐跟伊說公司資金周轉不良,無法如期給伊現金等語明確(見警1 卷第12頁反面)。其次,證人何正品、洪淑鉉、施漢清、郭家華、邱智言、陳岷莘、楊琬凌、董振孝、杜啟賓、李筱君、陳怡翰、劉玉芬、趙珮如、陳美璇、董祥臨、林依汎、樸力成、吳映穎、童宇宸等人,均證述:百事得公司自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款給伊等,伊等就沒有領取任何金額等語明確(見警1 卷第17、23、26、32、35、38、62、65、71、77、85、87、90、96、107 、127 、131 、134 、137 、144 頁;他5 卷第5 、18、19頁);上開證人之證述,參核相符。 ⑵再者,本件警詢時,下列被害人(客戶)即證人楊鎮宇證稱:伊與女友林佩儀向百事得公司領取租金,直至95年9 月份,自95年10月起,即未再領到錢等語(見警2 卷第63頁);證人陳欣慧亦證稱:百事得公司自95年1 月至同年9 月止,每月支付伊廣告出租費共計9 期,於95年10月起,便未付款項給伊等語(見警2 卷第37頁);證人謝名達亦證稱:直到95年10月21日,百事得公司員工通知伊說,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叫伊本人到公司更改合約內容,租金由每月2 萬元,變成每月8291元等語(見警1 卷第111 頁);且證人曾富欽亦證稱:於95年10月份起,變更租金每月4449元,伊打電話至百事得公司詢問,該公司小姐跟伊說公司景氣不好、營運不佳,致無法發放原本租金每月1 萬元,嗣於95年10月,伊至百事得公司簽訂協議書時,該公司小姐向伊解釋說,公司已經倒閉等語(見警1 卷第116 、117 頁);而證人李芳如亦證稱:伊於95年10月份起,即未領到租金,之後伊就到公司找負責人(即吳水樹),詢問該如何處理,吳水樹向伊說百事得公司還在經營,只在找投資人再投資,且告知伊說,公司負責人已由李尚霖更換為他,請伊更換加盟合約書等語明確(見警1 卷第120 、121 頁)。上開5 人證述,互核相符。可見,百事得公司於95年10月間以無法正常支應客戶每月租金,且該公司員工已通知客戶,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等情事。 ⑶又證人即同案被告羅天屹於本院審理中(就被告吳水樹部分)證稱:95年5 月間,百事得公司名義負責人換成吳水樹等語(見審訴卷第106 頁反面);同案被告李筱薇於本院審理中(就被告吳水樹部分)亦證稱:伊與羅天屹共同決定將百事得公司轉賣給吳水樹等語(見院5 卷第47頁正面),上開2 人證述互核相符。此外,被告吳水樹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伊有與客戶換合約,換合約時,伊知道百事得公司的經營模式,伊當負責人一個月領2 萬元薪水等語明確(見院3 卷第72頁反面),亦堪佐證。此外,並有下列被害人(客戶)即楊鎮宇、謝名達、林依汎、郭家華、李芳如、董振孝、趙珮如、薛秀華、陳美璇、陳岷莘、許世忠所提供之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葉建成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2 紙、曾富欽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警3 卷第52至55、56至73、76至81、85至87、91至102 、113 至117 頁)。足認被告吳水樹以每月2 萬元代價,受僱於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於擔任百事得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於客戶經不知情業務員推銷購買上開薄膜螢幕等設備後,確有與客戶簽訂「經營合約書」、「加盟合約書」及事後變更合約、催告信函、通知領回設備等事務,均有參與,並非全然不知情。則其上開所辯,尚無可信。 ⑷復以,百事得公司自95年9 月間起,財務即陷入困境,致陸續發生減少或無法支付上開被害人原訂加盟租金,然被告吳水樹明知百事得公司於95年9 月起陷入經營困境,支付原訂約租金已有困難,猶依「以債養債」之方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該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尤世凱,向被害人郭宸瑋推銷加盟,致郭宸瑋陷於錯誤,而於95年10月23日與被告(代表百事得公司)簽訂加盟合約,使郭宸瑋購買80吋Trans Vu共4 面,合計72萬元,以及加盟金共8 萬元,共交付予百事得公司80萬元,約定每月支付郭宸瑋租金2 萬元,卻僅於95年11月支付5 千元、同年12月至96年2 月,每月各支付租金2 萬元,於96年3 月即未再支付租金,郭宸瑋於96年4 月致電百事得公司,該公司電話已成空號等情,業經被害人郭宸瑋於告訴狀指訴歷歷,並有加盟合約書1 份、百事得公司開立予郭宸瑋發票2 紙(金額72萬元、8 萬元)在卷可稽(見他9 卷第3 至7 頁),足堪佐證。 ⑸綜上所述,被告吳水樹上揭所辯,尚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水樹確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核被告吳水樹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吳水樹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羅天屹、李筱薇(2 人未據起訴,詳理由參、六㈢所述),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吳水樹就此部分犯行,係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爰審酌被告吳水樹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而於受僱擔任百事得公司負責人期間,為賺取每月薪資2 萬元維生,明知公司財務困難已無支付能力時,仍對告訴人郭宸瑋隱瞞上情,而為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致告訴人受騙,受有損失如事實欄所載之金額非輕,且犯後仍否認犯行,惟兼衡其僅為被告羅天屹、李筱薇之受僱人,素行非惡,並非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再被告吳水樹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均應減其各罪宣告刑二分之一,爰依法均減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羅天屹於93年6 月25日與被告陳信宇(原名陳佩琦)籌劃,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68 號(下稱高雄六合路辦公室),設立資本額為1000萬元之中信金公司即保羅公司,從事信用卡推廣業務,由陳信宇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羅天屹為實際負責人;93年12月16日,羅天屹復與被告蒲天理籌劃,在高雄市新興區○○○路55號26樓之3 (下稱高雄中正路辦公室),設立資本額為1000萬元之百事得公司,由蒲天理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羅天屹負責該公司業務之經營,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李筱薇(羅天屹之前妻)擔任公司財務管理職務。蒲天理於94年2 月18日退股後,由被告李尚霖(為李筱薇之弟)繼任為百事得公司之負責人,擔任廣告招攬之業務。羅天屹、李筱薇、陳信宇、李尚霖夥同新趨勢廣告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趨勢公司;原名︰將霸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霸公司)負責人被告成雲暉、維鍶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維鍶公司;後改名艾肯創意有限公司,下稱艾肯公司)負責人被告周俊良、仲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仲捷公司;後改名沛和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沛和公司)負責人被告羅仲洋,共同組成違法吸金之犯罪集團,渠等7 人明知百事得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銀行業務,依法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業務,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約定給付顯不相當紅利、股息或報酬,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以百事得公司、保羅公司、新趨勢公司、維鍶公司、仲捷公司、賦玹廣告企業社(下稱賦玹企業社)之名義,先後招募不知情之蔡幸純、江佳樺、許芳綺、蔡濡妃、黃雅穗、蘇莫捷、陳嬋、莊明真、許雅婷、許承玲、謝強、尤世凱、陳欣慧、楊震宇、留秋霞、楊植棻、陳慧娟等人(均由檢察官另以96年度偵字第8039號、12361 號為不起訴處分)擔任業務員,於94、95年間,先後向如附表三(即起訴書附件一)所示之被害人何正品等120 人,推廣股東加盟百事得公司之制度,其加盟方式為︰投資人向百事得公司支付加盟金,並購買薄膜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等設備後,由百事得公司向投資人承租上開設備,用以經營廣告業務,並保證給付投資人相當於每月年利率百分之30至50之租金(94、95年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僅約2 %)。渠等7 人為遂其等訛詐及吸收不特定多數人資金之目的,初期均依約定,按期支付上開股東合約所保障之租金,及付給上開業務員高額業務招攬獎金,誘使上開業務員及何正品等120 位投資人陷於錯誤,投資購買薄膜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等設備(下稱薄膜螢幕等設備),並簽立「WIN TV媒體平台合作經營合約書」(下稱經營合約書)或「TransFilmscreen 加盟合約書」(下稱加盟合約書),總計共吸金達4,457 萬元(其中94年度3,887 萬元、95年度650 萬元,扣除郭宸瑋80萬元),因認上開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李尚霖、蒲天理、陳信宇、周俊良、羅仲洋、成雲暉(下稱被告羅天屹等8 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以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 125 條第1 項處罰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 ㈡被告羅天屹係百事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李尚霖雖係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其擔任廣告招攬之業務,對於公司之營運狀況知之甚稔,2 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李筱薇則負責百事得公司之財務,為商業會計法上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渠等3 人明知百事得公司並無實際提供保羅公司廣告服務之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4年10月31日虛開百事得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 紙,銷售額190 萬元,充作進項(應為銷項之誤植)憑證,保羅公司復持該紙金額190 萬元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保羅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李尚霖等3 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㈢被告羅天屹係百事得公司及賦玹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李筱薇則擔任百事得公司財務管理之職務,均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2 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渠等掌管發票及財務管理之機會,連續於94、95 年 度間,先後自94年9 月27日至95年5 月22日,多次以「賦玹企業社」之名義,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2紙,向百事得公司請領如附表六所示之「推廣佣金」,領得金額高達600 萬5476元 (即如起訴書附件四所示),以此方式,將渠等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因認被告羅天屹、李筱薇2 人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㈣被告羅天屹及李尚霖於95年4 月25日,以100 萬元之代價,將股份及百事得公司負責人名義轉讓予被告吳水樹,被告吳水樹明知百事得公司每月之廣告收益不足以支付投資人龐大之租金,亦明知百事得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銀行業務,依法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約定給付顯不相當紅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犯意,自95年5 月間起,假藉百事得公司變更負責人之名義,要求上開投資人重新簽訂Trans Filmscreen「加盟合約書」,並以魚目混珠之方式,將原合約所載明投資人購買「WIN TV(薄膜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音箱喇叭、擴大機)」等字樣,含糊籠統更改為購買「60吋Trans Vu」、「80吋Trans Vu」、「100 吋Trans Vu」,導致部分投資人未察覺其中有詐,而簽立新合約,百事得公司則將原合約書回收銷毀。在投資人陸續簽立新合約後,吳水樹旋即於同(95)年10月間起,以公司經營不善為由,要求投資人簽立協議書,且以投資人若拒絕簽立協議書,將喪失其投資之權益云云,迫使部分投資人為避免血本無歸,而簽立該協議書。詎百事得公司自95年9 月間起,即開始陸續未履約支付投資人租金,在投資人屢次催討下,吳水樹始寄給投資人薄膜螢幕,意圖藉此規避詐欺之刑責,因認被告吳水樹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以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羅天屹等9 人分別涉犯上開㈠至㈣之犯行,無非係以下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資料,資為論據: ㈠就被告羅天屹等8 人被訴違反銀行法及詐欺取財犯行之部分:①告訴人即被害人李津強、蔡秀琴、邱智言、陳岷莘、楊琬凌、施漢青、薛靜雅、薛秀華、鍾永星、林彥廷、林志豪、鍾明豪、許世忠、董振孝、魏欣儀、林佩玉、杜啟賓、鄭淑美、李筱君、葉建成、陳怡翰、劉玉芬、郭家華、吳玉珍、趙佩如、顏苑真、黃淑巧、陳美璇、謝名達、曾富欽、李芳如、鍾宜娟、董祥臨、林依汎、樸力成、吳映穎、黃信凱、童宇辰、楊美娟、許帛庭、陳榮菁、林淑君、楊淑婷、潘佳祈、蘇壽昇、呂政豐、沈德沛、蘇筱雲、呂俊賢、吳俊贊、何正品、薛如芬、陳玉卿、洪淑鉉、楊家黎、謝昀延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指訴:有向被告9 人所負責或任職之上開公司投資款項,而購買上開薄膜螢幕等設備,然未曾見過自己所購買之上開設備等語;②被告羅天屹等8 人(被告蒲天理除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曾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或在上開公司任職,並向或利用不知情業務員,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推銷加盟購買百事得公司之薄膜螢幕等設備,推銷成功者可獲得佣金等情;③證人即晶源公司田安住、來成公司蘇英杰於警詢及偵查均證稱:曾賣過薄膜螢幕及投影機等設備予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李尚霖等情;④高雄市政府95年5 月9 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500536370 號函1 份,認中信金公司改名為保羅公司,被告陳信宇係該公司之負責人,而被告羅天屹則為該公司之股東;且百事得公司之負責人為被告李尚霖,而百事得公司並非特許之銀行業等情;⑤仲捷公司、維鍶公司、新趨勢公司向百事得公司請款之統一發票各8 紙、5 紙、6 紙(共19紙),認被告羅仲洋、周俊良、成雲暉係為貪圖高額業務獎金,而與被告羅天屹等人共同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等情;⑥百事得公司94、95年度總帳簿及會計憑證各1 份,認百事得公司94年度「費用支出」(薪資支出345 萬6024元、推廣佣金871 萬6976元;應付帳款總計2229萬5778元),遠高於「廣告收益」(銷售設備及加盟金約3887萬元、廣告收入45萬483 元),但本件被告9 人於95年度仍持續招募加盟商,即百事得公司實質上違法吸金,再以推廣佣金之名義淘空公司資產等情;⑦百事得公司之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發票原本共36冊,認百事得公司僅係以投資廣告事業為名,實為高價銷售薄膜螢幕等設備,收取高額之加盟金,實為違法吸金之公司等情;⑧晶源公司向保羅公司請款之發票共10紙、匯款回條聯共5 紙、合作契約書1 份,及來成公司向保羅公司請款之發票10紙,認被告羅天屹有以保羅公司名義,分別向晶源公司、來成公司購買薄膜及投影機之設備等情;⑨上開「經營合約書」2 份、「加盟合約書」54份,認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有投資加盟購買百事得公司薄膜螢幕等設備等情;⑩委託約1 紙,認被告成雲暉為貪圖高額獎金(業務佣金),仍協力被告羅天屹等8 人,參與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等情。 ㈡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李尚霖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犯行之部分:①保羅公司94及95年度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各1 份,認保羅公司為空殼公司,根本無須委託百事得公司製作廣告,且費用高達190 萬元等情;②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高雄二信)96年4 月17日高二信業存字第0861號函,認保羅公司除向晶源公司、來成公司購買薄膜螢幕等設備,再高價轉賣給百事得公司外,別無其他交易往來,而保羅公司為空殼公司,根本無須委託百事得公司製作廣告,費用高達190 萬元等情;③百事得公司94年9 月、10月份統一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1 紙,認百事得公司開立之 190 萬元發票為不實等情。 ㈢就被告羅天屹及李筱薇關於賦玹企業社向百事得公司請領業務佣金,而涉犯業務侵占犯行之部分:①被告陳信宇之供述,認賦玹企業社係羅天屹所設立,其為實際負責人,陳安琪(改名為陳思羽)為掛名責人,該企業社之大小章均由羅天屹、李筱薇保管使用;②賦玹企業社之統一發票明細表共8 紙,足認上開被告2 人虛開賦玹企業社之發票,向百事得公司請款,掏空百事得公司資產等情。 ㈣就被告吳水樹被訴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犯行之部分:①被告吳水樹之供述;②上開「經營合約書」2 份、「加盟合約書」54份、協議書20紙;③百事得公司發函通知投資人之函文共8 紙;④郵局存證信函9 份;⑤股東出資轉讓同意書1 紙,堪認羅天屹、李尚霖於95年4 月15日以100 萬元之代價,將百事得公司股份及設備轉讓予吳水樹後,被告吳水樹於95年5 月間,通知上開投資人陸續變更新合約後,旋於95年10月間起,以公司經營不善為由,要求被害人簽立協議書,意圖以寄還薄膜螢幕等設備,規避詐欺刑責等情。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足參。 四、惟查: 甲、就被告羅天屹等8 人被訴違反銀行法及詐欺取財犯行之部分: ㈠就涉犯詐欺罪部分: ⒈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參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 ⒉且查: ⑴於本院審理中,下列同案被告,即被告羅天屹亦坦承:伊是保羅公司事實際負責人,當初是蒲天理來找伊,成立百事得公司,蒲天理說伊等可以先買薄膜螢幕等設備回來,之後再出租給店家,收取租金,後來因為資金不足,所以決定開放一部分給其他投資人購買後加盟等語(見審訴卷第106 頁正面);被告李尚霖亦坦承:伊於百事得公司是負責人,出資50萬元,負責廣告招攬業務,百事得公司係經營招攬廣告業務,伊知悉百事得公司有再招攬廣告加盟商,由加盟者購買薄膜螢幕等設備後,再由伊負責架設等語(見審訴卷第118 頁正面;院3 卷第36頁正面、37頁反面);而被告李筱薇亦坦承:百事得公司是招攬廣告業務及提供加盟,並且向加盟者承租設備,也支付多期租金給加盟者等語(見審訴卷第132 頁正面);且被告成雲暉亦坦承:伊公司係幫百事得公司代銷,亦即招募股東的業務等語(見審訴卷第155 頁正面)。再本案於偵訊中,被告羅天屹亦坦承:百事得公司是招攬廣告業務,運作模式是事先承租地點百放薄膜螢幕播送廣告,員工每賣一片薄膜獲得獎金6000元,而新趨勢、維鍶、保羅公司均有推廣百事得公司產品,招攬加盟商,利潤是百分之30等語(見他3 卷第149 頁;他4 卷第35頁;偵2 卷第55頁);且被告李筱薇亦坦承:百事得公司營運狀況事先向晶源公司購買設備後,再去推廣加盟商、招攬廣告,由百事得公司每月支付加盟商資金,即向加盟者承租設備,並支付租金給加盟者等語(見他3 第154 頁);被告蒲天理亦坦承:百事得公司成立時主要是找商家提供地點架設薄膜螢幕,賺取廠商之廣告費用等語(見警2 卷第2 頁);而被告陳信宇亦坦承:保羅公司實際上經營的是羅天屹,一開始是推銷信用卡,伊於保羅公司任職時,有替百事得公司推廣招攬加盟商購買薄膜等設備,後來被告羅天屹要伊成立賦玹企業社,而賦玹企業社亦係替百事得招攬加盟商購買薄膜等設備等語(見偵2 卷第58、217 頁);被告成雲暉亦坦承:伊係將霸公司負責人,將霸公司後來改名為新趨勢公司,該公司營業項目為一般廣告、人力資源、廣告代銷等;而廣告部分,該公司有替百事得公司作廣告承攬代銷,亦即將薄膜電視、投影機等設備賣給加盟商,再以承租方式,向加盟商承租其所購買之設備,伊(新趨勢)公司因此向百事得公司領取代銷獎金等語(見偵2 卷第112 、113 、217 頁);且被告周俊良亦坦承:伊係維鍶公司負責人及經理,該公司有替百事得公司招攬加盟商購買薄膜等設備,購買設備後交由百事得公司保管使用,百事得公司再支付租金給加盟商,另外該公司亦有替百事得公司招攬廣告,而招攬廣告之利潤約30%至50%,招攬加盟商之獎金約15%,公司業務員招攬加盟商後,獲得3 千元至7千 元不等之佣金等語(見偵1 卷第59、60頁);又被告羅仲洋亦坦承:伊係一開始是保羅公司員工,後來成立仲捷公司,伊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於94年7 月至12月間,實際上都由被告羅天屹在經營,該公司是拍廣告及廣告招商,並定點播放廣告,伊曾替百事得公司招攬加盟商購買薄膜等設備,伊以當時女友蘇莫捷父親蘇義豐名義,購買百事得之薄膜及投影機,共約60萬元,並因而獲取租金,伊因此向李津強及其他被害人推銷購買薄膜,以獲取租金等語(見偵2 卷第47、48頁);上開之證述,參核相符。 ⑵其次,於警詢時,就此部分犯行,下列百事得公司業務員、幹部,即證人許芳綺證稱:林淑君是伊在公司外簽約的,她加盟的錢,是交由伊拿回公司的,伊於94年7 月至94年11月間,在百事得公司擔任廣告招攬,公司有授權每一員工可與任何要加盟的人簽約,伊與林淑君簽約,她投資45萬元,伊得到1 萬2 千元的獎金等語(見警1 卷第163 頁);證人蔡濡妃證稱:伊於93年12月至94年8 月,在「高雄市○○路辦公室」擔任職員,推銷百事得公司招攬店家等語(見警2 卷第75頁);且證人許承玲證稱:伊於94年7 月份,在百事得公司高雄市○○路辦公室,開始擔任專員,負責廣告推廣,並於94年9 月至台南市○○路○段168 號2 樓(下稱台南市○○路辦公室),擔任該公司專員,負責廣告推廣,伊有承作過百事得公司之推銷薄膜等產品,曾向陳淑芬、陳岷辛推銷,該公司營業性質為行銷薄膜螢幕業務,拉廣告月薪為2 萬2000元,並有業務獎金,每推銷10萬元之業務獎金為6000元等語(見警2 卷第78頁);而證人楊植棻亦證稱:伊於94年1 月份,起先在高雄市○○路辦公室,擔任專員,推銷百事得公司所有之產品(薄膜螢幕、投影機等),於94年5 、6 月間,改至台南市○○路辦公室,在維鍶公司擔任副理,全部推銷百事得公司產品(薄膜螢幕、投影機等),迄至95年3 月份離職,伊領有月薪約2 萬元,伊有向呂季峰、董振孝推銷加盟購買薄膜螢幕、投影機等產品等語(見警2 卷第71、72頁);證人莊明真亦證稱:伊承做過百事得公司推銷薄膜等產品,曾向李麗玉、洪亞婷、薛靜雅、李芬如推銷加盟,該公司性質是行銷薄膜業務,無行銷方法,伊沒有月薪,但有業務獎金,由伊帶投資人至公司找羅天屹、李尚霖簽署合約,業務獎金視投資人之金額,如投資100 萬元,伊所得為5 萬元等語(見警2 卷第65頁);又證人許雅亭亦證稱:伊於百事得公司工作時,負責廣告推廣及推銷薄膜等產品,曾向歐嘉雯、洪淑玹、陳美璇推銷等語(警2 卷第68頁);復以證人蘇莫捷亦證稱:謝昀延向百事得公司買了5 組WIN TV,每組80吋薄膜電視價格一組是84萬8 千元,60吋薄膜電視一組39萬8 千元;伊公司於何時何地與謝昀延簽訂合作經營合約,不記得了,那份94年1 月13日有修改過的合約書,修改後有拿給謝昀延本人確認內容,有的客戶是自己向銀行接洽,有的是透過伊公司介紹消金公司代辦,如果是後者,伊等會要求客戶跟保羅公司簽妥委託書,謝昀延就是委託保羅公司代辦貸款等語(見警2 卷第81頁);證人江佳樺亦證稱:百事得公司負責人是李尚霖,該公司營業性質是行銷該公司之薄膜業務,伊行銷該公司薄膜產品之過程,是推銷產品及招攬客戶劉玉芬及蔡秀琴,每面8 萬元(其中2 萬為加盟金,6 萬為薄膜之金額),伊曾賣予劉玉芬32萬,蔡秀琴112 萬等語(見警2 卷第40、41頁);上開8 人之證述,亦屬相符。 ⑶又於本案警詢時,下列新趨勢公司業務員、幹部,即證人楊震宇證稱:伊於該公司工作時,第1 個月有領薪水1萬8百元,第2 個月起就沒有底薪,係以業績來抽取業務獎金,以量計酬,但每推銷5 面的業績加成並不一致,百事得公司的Trans Vu薄膜螢幕,固定銷售40吋螢幕,每面價格為8 萬元(含加盟金2 萬元),伊代客戶購買百事得公司的Trans Vu薄膜螢幕後,有在其戶外展點看到該薄膜;百事得公司再以每面每月2 千元的租金,向客戶承租做為招攬廣告的播放平臺,租用期間為6 年,共計72個月等語(見警2 卷第62、63頁);而證人陳欣慧亦證稱:伊曾替百事得公司推銷薄膜等產品,新趨勢公司營業性質有在行銷百事得公司之薄膜業務,成雲暉全權負責行銷百事得公司之薄膜螢幕業務,並教導行銷方法,保羅公司及中信金公司負責人,伊知道有個羅副理,保羅公司與伊公司有業務往來,保羅公司是辦理信用貸放等語(見警2 卷第36、37頁) ;證人謝強亦證稱:於94年3 月,由成雲暉邀伊加入將霸公司股東,並為該公司之協理,負責人事管理及商品說明(推銷百事得公司之薄膜等產品),94年6 月左右任新趨勢公司協理,負責人事管理及商品說明(推銷百事得公司薄膜等產品);新趨勢公司負責人是成雲暉,該公司營業性質有行銷百事得公司之薄膜螢幕業務,成雲暉全權負責行銷該公司薄膜螢幕業務,並由百事得公司派專員教導行銷方法,伊只對公司成員作產品說明,並無推銷產品及招攬客戶,而該薄膜分為二種,伊介紹及說明60吋薄膜之產品,一面新台幣8 萬元(其中2 萬元為加盟金,6 萬元為薄膜之金額),以及60吋薄膜之產品,一面(含投影機、電腦主機軟體、投影機燈泡及架設材料費等語(見警2 卷第45、46頁);且證人留秋霞亦證稱:伊先擔任將霸公司之專員,後升職為科長,負責招攬客戶推銷百事得公司之薄膜等產品,於94年6 月左右,至新趨勢公司擔任科長(負責招攬客戶推銷百事得公司薄膜等產品),新趨勢公司負責人是成雲暉,該公司營業性質有行銷百事得公司薄膜螢幕業務,客戶金額匯款至成雲暉戶頭,推銷40吋薄膜及投影機、電腦主機各一台,售予客戶39萬8000元。付款方式可用現金及向銀行貸款,公司沒有支付伊月薪,是以業績來抽取業務獎金等語(見警2 卷第50、51頁);上開4 人之證述,亦屬相符。 ⑷又於本案偵訊時,下列百事得公司業務員、幹部,即證人黃雅穗證稱:伊自己也有以投資的立場,跟客戶說獲利還不錯,每月獲利2 萬多元,部分還要扣還給銀行,伊公司獲利方式,為每一個加盟商抽5000元、6000元,加盟商的錢直接匯到該公司帳戶等語(見偵2 卷第14頁);且證人陳思予證稱:伊曾在高雄市○○路辦公室擔任櫃檯,並於百事得公司掛名副理,負責行政處理,並推銷該公司所有之產品(薄膜螢幕、投影機等);於94年間,才調至台南市○○路辦公室,在維鍶公司擔任副理,負責行政處理,並推銷百事得公司所有之產品(薄膜螢幕、投影機等),伊至今未推銷過任何產品,伊只知推銷1 面40吋薄膜螢幕,約有6000元利潤等語(見偵2 卷第154 、155 頁);證人陳蟬亦證稱:伊於百事得公司擔任業務員,需要開發客源,也就是找加盟商,買該公司販賣的薄膜電視影音組(包含電視、喇叭、擴大機、投影機、電腦主機),公司如果有需要幫加盟商貸款,只找保羅公司配合,當時謝昀延說要跟伊等去聽說明會現場,因百事得公司場地小,所以跟別人借場地,聽完該公司的產品說明會(在保羅公司,高雄市○○○路靠近中山路)後,他說要加盟買薄膜螢幕影音組,但他沒有錢需要辦貸款,要伊幫他,要伊幫他問利率較低的銀行辦貸款,伊就找陳志宇(保羅公司業務)幫他找,最後找到台南企銀及台東企銀兩家銀行辦理貸款;謝昀延有委託伊幫他提領3 筆貸款成功的錢,第一筆是台南企銀匯到日盛銀行的156 萬1100元,第二筆是台東企銀匯到日盛銀行23萬9900元,總共244 萬元整,謝昀延共投資百事得公司244 萬元,公司給伊24萬4 千元獎金等語(見他2 卷第104 至108 、143 、144 頁)。而證人即維鍶公司業務員胡軒寧亦證稱:維鍶公司是推銷薄膜電視,由加盟人直接將所購買之薄膜的金額拿給伊後,伊再將錢拿給許雅亭,伊沒有分到紅利,每月薪水為1 萬8000 元 (見偵2 卷第158 頁)。 ⑸又於警詢及偵訊中,下列被害人(客戶),即證人何正品證稱:百事得公司以辦理募資,以保證獲利為理由,要伊購買薄膜螢幕、投影機等,並於94年3 月17日間,委託借款代辦公司,要伊向台新、安泰、中國信託、國泰世華等4 家銀行借款,共272 萬元,投資的過程是透過陳欣慧介紹,向百事得公司購買相關產品,是留秋霞、陳欣慧、陸慧君跟伊談合約及簽約,介紹人是陳欣慧,後來由留秋霞及陸慧君介紹產品,陸慧君還幫伊辦理貸款,伊貸了272 萬元等語(見警1 卷第16、17頁;偵2 卷第78至80頁);且證人洪淑鉉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有辦理募資,以保證獲利為理由,要伊購買薄膜螢幕、投影機等,並於94年8 月份,委託借款代辦公司,要伊向玉山、新竹商銀、中國信託、國泰世華等4 家銀行借款,共132 萬元,部分款項為借款代辦公司之佣金,另其中128 萬元轉匯入該公司指定帳戶內,有購置WIN TV16面40吋,並簽訂租約6 年(分72期)內,每月10日付伊3 萬2000元,自94年8 月18日至 100 年8 月17日期滿,租約期滿WINTV16 面40吋仍歸甲方,租約另行約定;當時伊透過百事得員工胡軒寧及許雅亭介紹,向百事得公司購買,第一次買40吋的TransVu 薄膜電視,但買幾組伊忘了,購買時間是94年8 月2 日,伊共花了128 萬元,第2 次才改成買16面薄膜,是胡軒寧及許雅亭、陳信宇與伊談產品及簽約的等語(見警1 卷第31、32頁;偵2 卷第78至80頁);證人陳玉卿證稱:百事得公司以辦理募資,以保證獲利為理由,要伊購買薄膜螢幕、投影機等,並於94年7 月份間委託借款代辦公司,要伊向玉山、新竹商銀、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台新等五家銀行借款,共137 萬元左右;部分款項為借款代辦公司之佣金,另其中128 萬元轉匯入該公司指定帳戶,購置WIN TV16面40吋,並訂租約6 年(分72期)內,每月10日付伊3 萬2000元,扣除稅金剩28800 元,租約期滿WINTV16 面40吋仍歸甲方,租約另行約定;當時契約內容是百事得公司副理許雅亭與伊本人簽約的;當初伊是透過黃雅穗向該公司購買40吋的薄膜電視3 組(含投影機、電腦主機),是許雅亭與伊談契約及介紹產品,陳信宇帶伊去銀行辦理貸款等語(見警1 卷第29頁;偵2 卷第78至80頁);上開證人之證述,均參核相符,且與上開⑵、⑶、⑷等人之證述,比對亦屬相符。 ⑹復就上開證人於警、偵訊證述,均與下列被害人(客戶)即證人薛如芬、蘇壽昇、施漢青、郭家華、呂政豐、沈德沛、李津強、蔡秀琴、邱智言、陳岷莘、黃雅穗、林淑君、陳榮菁、楊琬凌、薛靜雅、薛秀華、鍾永星、林志豪、鍾明豪、許世忠、董振孝、魏欣儀、林珮玉、杜啟賓、鄭淑美、李筱君、葉建成、陳怡翰、劉玉芬、吳玉珍、趙珮如、顏菀真、黃淑巧、陳美璇、謝名達、曾富欽、李芳如、鍾宜娟、董祥臨、林依汎、樸力成、吳映穎、黃信凱、童宇辰、楊美娟、許帛庭、謝昀延、蘇筱雲、呂俊賢、楊家黎、楊淑婷、潘佳祈等人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參核相符。此外,並有上開「經營合約書」共2 份、「加盟合約書」共54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警詢、偵訊之證人即業務員許芳綺、蔡濡妃、許承玲、楊植棻、楊震宇、莊明真、許雅亭、蘇莫捷、陳欣惠、黃雅穗、謝強、留秋霞、陳思予、胡軒寧、江佳樺、陳蟬所任職公司,確有向上開證人即被害人(客戶)推銷加盟、購買百事得公司薄膜螢幕、投影機等設備,並簽立「加盟合約書」、「經營合約書」等情為實在。從而,本件爭點應在於:百事得公司、保羅公司、維鍶公司、新趨勢公司、仲捷公司、賦玹企業社之負責人及其員工,向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客戶)推銷購買百事得公司薄膜螢幕等設備,並簽立「加盟合約書」、「經營合約書」之所為,是否構成施用詐術之行為,上開被害人(客戶)購買付款後,百事得公司是否確實有將被害人所購買之商品予以分割或設廣告點,而使得被害人(客戶)享有出租人權益,亦即按合約分期領得租金等節。 ⒊經查: ⑴百事得公司曾向保羅公司購買薄膜螢幕等設備之事實,業經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晶源公司負責人田安住、來成公司業務員蘇英杰於警詢及偵訊證述相符(見警1 卷第4 至6 頁;偵2 卷第53、54、120 、121 頁),並有晶源公司向保羅公司請款發票10紙、匯款回條聯5 紙,晶源公司與保羅公司之合作契約書1 份,來成公司向保羅公司請款發票10紙、來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分析1 紙,保羅公司向百事得公司請款發票共29張在卷可稽(見警2 卷第87至108 、128 至130 、131 、133 、134 頁;警3 卷第2 至44頁;偵2 卷第64至74、141 至151 頁),是百事得公司確有購買薄膜螢幕等設備等情,堪認屬實。 ⑵其次,本案①於警詢時,下列百事得公司業務員、幹部,即證人許佩懿證稱:伊在職時有依契約上實際運作等語(見警2 卷第79頁);證人莊明真亦證稱:伊在職時,百事得公司有依被害人契約上實際運作等語(見警2 卷第66頁)。②於偵訊時,下列百事得公司業務員、幹部,即證人陳蟬證稱:謝昀延於93年底,向百事得公司購買5 組薄膜電視影音組,是由伊介紹,有謝昀延跟伊說要一起去公司開說明會,於是就讓他一起到高雄市○○路靠近中山路的說明會場,因為百事得公司場地小,所以跟別人借場地,合約書上有寫明謝昀延所購買的薄膜螢幕設備置放於何處,可以帶他到現場去看,而發票上也有寫明型號等語(見他2 卷第143 頁) ;且證人陳思予亦證稱:伊有看過公司產品廣告車等語(見偵2 卷第155 頁)。③又於偵訊時,下列百事得公司業務員,即證人陳蟬亦證稱:謝昀延於93年底向百事得公司購買5 組薄膜電視影音組,是由伊介紹,有謝昀延跟伊說要一起去公司開說明會,於是就讓他一起到高雄市○○路靠近中山路的說明會場,因為百事得公司場地小,所以跟別人借場地,合約書上有寫明謝昀延所購買的薄膜螢幕設備置放於何處,可以帶他到現場去看,而發票上也有寫明型號等語(見他2 卷第143 頁);而證人陳思予亦證稱:伊有看過公司產品廣告車等語(見偵2 卷第155 頁)。且證人蘇莫捷亦證稱:在93年12月伊公司開說明會,謝昀延跟伊及陳蟬參加那1 次,是借保羅公司的場地,其他時間,伊等都是帶客戶直接去戶外薄膜電視的展示店,例如位於高雄市○○○路金礦咖啡2 樓的薄膜電是,就是伊公司其中一個簽約點;合約書上有指明展示地點,發票上並註明薄膜電視、投影機的型號,加盟商可以確認所購買的產品,就是伊等告知設置位置的那些產品,伊在廣告車上,有看過投資人所購買的產品等語(見警2 卷第80至82頁,他2 卷第111 至118 頁)。④又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即維鍶公司副理楊植棻亦證稱:投資人向伊所購買之產品,伊在百事得公司位於中正三路辦公室及倉庫有看過,公司有播放廣告,每月公司會支付租金,公司也不能保證獲利,這是屬於加盟公司的投資等語(見警2 卷第72頁;偵2 卷第15頁);而證人即新趨勢公司業務員楊鎮宇亦證稱:伊帶客戶購買百事得公司的Trans Vu 薄膜螢幕後,有在戶外展點看到該薄膜,該公司展點有台南、高雄2 地及墾丁地區共2 大面等語(見警2 卷第63頁正面);且證人即新趨勢公司協理謝強亦證稱:伊對公司成員解說百事得公司薄膜等產品時有看到成品,有至架設現場看過產品,該公司是透過廣告招攬所得租金獲利等語(見警2 卷第46頁);上開證人之證述,均參核相符。 ⑶再者,於警詢及偵訊中,下列被害人(客戶),即①證人何正品證稱:伊購置WIN TV 6台,並簽訂租約,6 年(分72期)內每月10日付伊6 萬元,自94年4 月24日至100 年4 月23日期滿,該公司直至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以匯款方式至伊台新銀行,及伊母親第一銀行及玉山銀行帳戶,百事得公司於契約終止後,有退還伊原來所購買的舊薄膜等語(見警1 卷第17頁;偵2 卷第80頁);②證人洪淑鉉亦證稱:伊曾向百事得公司購置40吋WIN TV共16面,並訂租約6 年(分72期)內每月10日付伊32000 元,自94年8 月18日至100 年8 月17日期滿,租約期滿,WIN TV共16面40吋仍歸甲方,租約另行約定,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9 月至95年10月止共計12期(前3 期3 萬2000元,每期2 萬8800元),該公司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中國信託帳戶,百事得公司於契約終止後,有退還伊原購買的舊薄膜等語(見警1 卷第32頁;偵2 卷第78至80頁);③證人薛玉卿亦證稱:伊曾向百事得公司購置40吋WIN TV共16面,並訂租約6 年(分72期)內,每月10日付告訴人3 萬2000元,扣除稅金剩28800 元,租約期滿WIN TV仍歸甲方(客戶),租約另行約定,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9 月至95年10月止,共計12期(前3 期32000 元,每期28800 元),該公司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玉山銀行帳戶,百事得公司於契約終止後,有退還伊原來所購買的舊薄膜等語(見警1 卷第29頁;偵2 卷第78至80頁);④證人薛如芬亦證稱:該公司於94年7 月至95年9 月止,支付伊租金共計15期(每期45000 元),該公司於95年10月起,又要伊另訂契約,伊領了15期的租金,百事得公司於契約終止後,有退還伊原來所購買的舊薄膜等語(見警1 卷第20頁;偵2 卷第78至80頁)。 ⑷本案於偵訊中,下列被害人(客戶),即:證人蘇壽昇證稱:百事得公司員工叫伊買投影機、薄膜螢幕,伊再出租給「百事得公司」,每月可以有租金,他們表示伊投資45萬元,每月可有1 萬l250元的獲利,6 年就可回收成本,伊在94年4 月22日貸款下來後,在94年4 月27日付給他們45萬元9 千元,其中9 千元是代辦費,之後每月有匯款1 萬1250元給伊,匯款約1 年左右,嗣因百事得公司表示要轉換合約,他們在2 個月前分2 次分別寄薄膜及投影機給伊等語(見偵1 卷第33頁);證人呂政豐亦證稱:當初係由陳欣慧帶伊去百事得公司看薄膜及投影機,伊想伊以後也可以用,伊就以40萬元購買5 台薄膜,投資內容大部分都是陳欣慧跟伊講的,她告訴伊,購買後會有發票,他們公司要利用薄膜打廣告,伊買後可以租給他們公司,每台每月租金2000元,交付錢的方式,37萬元用匯款到新趨勢公司,另交3 萬元給陳欣慧,伊從95年1 月開始收租金,收到95年12月,後來他們在96年過年時,有將薄膜寄給伊;百事得公司有開立發票,伊購買後匯款時開給伊的,發票是用百事得公司名義開立,伊全部支付40萬元,當初沒有給伊所購買的設備,她說公司要跟伊承租等語(見偵1 卷第40、41頁);證人沈德沛亦證稱:伊有投資百事得公司,當時投資40萬元,其中加盟金10萬元,投資金額30萬元,投資內容,對方告訴伊購買投影機1 台,總價30 萬 元,10萬元是加盟金,之後租給百事得公司,他們公司每月會付伊1 萬元租金,他們告訴伊投資後每月會收到租金1 萬元,約付伊快1 年,就沒有繼續付,當初沒有拿到伊所購買的設備,直到公司表示要將東西寄還時,伊才看到伊所購買的設備等語(見偵1 卷第44、45頁);證人林淑君證稱:於94年11月間,伊將45萬元拿到百事得公司投資,並與許芳綺簽立契約,每月可以分得投資利益1 萬1250元(以匯款方式取得),伊領了1 萬1250元共7 個月(直至95年7 月份),該公司付過6 個月租金,欠2 個月等語(見他4 卷第4 、5 頁);證人蘇筱雲證稱:該公司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5年7 月至96年1 月止,共計7 期(每期 5370元),該公司於96年2 月起,便沒有付款項給伊,該公司是以匯款方式至伊之新竹商銀台南崇德分行帳戶內等語(見偵1 卷第115 頁);證人呂俊賢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5 月至95年10月止,共計17 期 (前幾期1 萬元,於94年11、12月為6600元),於95年11月起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土地銀行帳戶內,另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5年11月至96年2 月共計4 期(每一期為新台幣3720元),該公司於96年3 月起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台東企銀大社分行帳戶內等語(見偵1 卷第118 、119 、124 頁);證人陽家黎證稱:該公司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5年7 月至96年1 月止,共計7 期(每期7470元),該公司於96年2 月起,便沒有付款項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新竹商銀台南崇德分行帳戶內等語(見偵1 卷第121 頁);上開證述,印證相符。 ⑸復以本件於警詢中,下列被害人(客戶),即證人施漢清證稱:百事得公司每月支付伊廣告出租費,自94年5 月至95年9 月,共計16期,每期20000 元,該公司於95年10月起,沒有再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土地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38頁);證人郭家華證稱:百事得公司與伊簽約,租金每面每月2 千元,共2 面,合計4000元,保證獲利,自94年10月10日至100 年4 月1 日,為期6 年,每月獲利4000元,至95年9 月10日,伊共領取獲利4 萬8000元,每月獲利皆匯款至伊大眾銀行帳戶內,自95年10月後,就沒有領取任何金額等語(見警1 卷第90頁);證人李津強亦證稱:伊於94年10月開始領租金,至95年9 月份就沒有給伊,伊於95年9 月10日以後打電話去公司詢問,業務小姐跟我說公司資金週轉不良,沒辦法如期給伊現金等語(見警1 卷第12頁反面);證人蔡秀琴亦證稱:百事得公司將廣告出租費給伊,是於94年10月及11月各支付2800元,並自94年12月至95年9 月止,各支付2500元,共計12期等語(見警1 卷第14頁);證人邱智言亦證稱:廣告出租費於94年3 月至95年9 月止,共計19期(每期2500元),百事得公司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玉山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25頁);證人陳岷莘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4年9 月至95年9 月止,共計13期(每期25200 元),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玉山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26、27頁);證人黃雅穗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4年8 月至95年10月止,支付伊租金共計14期,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款項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中國信託帳戶內等語(見警2 卷第84頁);證人陳榮菁亦證稱:該公司付過6 個月租金,欠2 個月等語(見警1 卷第152 、153 頁);證人楊琬凌亦證稱: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10月至95年9 月,共計12期(每期為2 萬2000元),百事得公司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國泰世華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35、36頁);證人薛靜雅證稱:百事得公司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12月至95年10月止,共計10期(每期1 萬5500元),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中國信託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41頁);而證人薛秀華亦證稱: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11月至95年9 月,共計13期(每期為1 萬 5000元,前2 、3 期給伊1 萬5000元,第4 期以後給伊1 萬元),該公司於95年9 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台新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44頁);證人林彥廷證稱:百事得公司與伊簽約,租金1 面每月2 千元,共5 面合計1 萬元,保證獲利,自94年5 月1 日至100 年4 月1 日,為期6 年每月獲利1 萬元,直至95年8 月2 日,伊共領取獲利18萬元,每月皆匯款至伊中國信託帳戶內,於95年9 月後,伊就沒有領取任何金額等語(見警1 卷第50頁);證人林志豪證稱:百事得公司與伊簽約,租金每面每月5 千元,共3 面,合計1 萬5000元,保證獲利,自94年9 月2 日至100 年9 月1 日,為期6 年每月獲利1 萬元,至95年8 月2 日,伊共領取18萬元,每月皆匯款至伊台新銀行帳戶內,95年9 月後,就沒有領取任何金額等語(見警1 卷第53頁);證人鍾明豪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4 月至95年11月,共計17期(每期為2 萬5000元),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萬泰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57頁);且證人許世忠證稱: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4 月至95年4 月共計12期(前2 、3 期為1 萬8000元,之後各期為9000元),該公司於95年5 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台中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59頁);證人董振孝亦證稱: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7 月至95年9 月,共計13期(每期為19萬5000元),百事得公司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台新及國泰世華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62頁);證人魏欣儀亦證稱:百事得公司與伊簽約,租金每面每月4000 元,共5 面,合計2 萬元,保證獲利,自94年9 月1 日至100 年4 月1 日為期6 年,每月獲利2 萬元,至95年9 月2 日伊共領取24萬元,每月皆匯款至伊中國信託帳戶內,95年9 月後,就沒有領取任何金額等語(見警1 卷第65頁;證人林珮玉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4年10月至95年10 月支付伊租金,共計12期(第1 期為1 萬6667元,第2 、3 、4 期為2 萬元,後6 期為1 萬9970元),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國泰世華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68頁);證人杜啟賓證稱: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7 月至95年8 月止,共計13期,每個月為2 萬元,百事得公司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中國信託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71頁);證人鄭淑美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4年6 月至95年10月止,支付伊租金共計15期,每個月為2 萬元,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郵局帳戶內,伊有領到所購買之產品等語(見警1 卷第74頁);證人李筱君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支付伊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6 月至95年9 月共計15期,每月為1 萬元,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國泰世華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77頁);證人葉建成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4年4 月份起,以每月付給伊所購買3 台之80吋薄膜螢幕電視租金1 萬5000元,均以匯款之方式,將每月租金1 萬5000元匯至伊台南、台東企銀帳戶內,總計付給伊租金14個月(給付租金直至95年5 月份),金額共21萬元,於95年6 月份起,未再給付租金給伊等語(見警1 卷第80至82頁);證人陳怡翰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支付伊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12月至95年9 月止共10期(每期為8000元),該公司於95年10月起,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玉山銀行帳戶等語(見警1 卷第85頁);證人劉玉芬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支付伊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11月至95年9 月,共計10期(每期為1 萬元),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款項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新竹商銀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87頁);證人吳玉珍證稱:百事得公司支付伊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6 月至95年10月,共計16期(每期為1 萬元),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款項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玉山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93頁);證人趙珮如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支付伊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9 月至95年9 月共計12期,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中國信託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96頁);證人顏菀真證稱:百事得公司總計付給伊租金10個月,共計24萬元,給付租金至95年9 月份止等語(見警1 卷第100 頁);證人黃淑巧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支付伊每月廣告費於94年11月至95年10月,共計11期(每期為16000 元),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玉山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104 頁);證人陳美璇證稱:百事得公司支付伊每月廣告費於95年5 月至95年9 月,共計5 期(每期為12470 元),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新竹商銀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107 頁);證人謝名達亦證稱:百事得公司總計付給伊租金17個月,共計34萬元(給付租金直至95年9 月份止)等語(見警1 卷第111 頁)。又證人曾富欽亦證稱:於94年8 月10日開始接獲百事得公司匯入伊楠梓郵局帳戶,每月10日皆匯入1 萬元,直至95年9 月止共計14次,另於95年10月31日匯入4449元至伊上述郵局帳戶內,95年10月30日伊至百事得公司簽訂協議書時,該公司陳小姐向伊解釋,該公司已經倒閉,叫伊把60吋薄膜螢幕電視1 台搬回家等語(見警1 卷第115 至117 頁);證人李芳如亦證稱:伊簽訂向百事得公司購買上述商品之合約,並簽訂租賃產品合約為6 年,確定後再由伊持郵局存摺及印章給莊明真,提領現金40萬元繳付上述款項,該公司總計付給伊租金14個月,共計14萬元(租金給付直至95年9 月份止),於95年10月份伊即未領到1 萬元租金等語(見警1 卷第120 頁);證人鍾宜娟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4年4 月至95年10月支付伊租金,共計18期(每期為20000 元),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國泰世華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124 頁);證人董祥臨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5年1 月至95年9 月支付伊租金,共計9 期(每期為9 萬元),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土地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127 頁);而證人林依汎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4年12月10日至95年9 月止,支付伊租金共計10期(每期為2000元),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玉山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131 頁);證人樸力成亦證稱:百事得公司與伊簽約,租金每面每月2000元,共6 面合計1 萬2000元保證獲利,自94年10月7 日至100 年10月7 日,為期6 年每月1 萬2000元,直至95年10月7 日伊共領取12個月,共14萬4000元,每月租金皆匯款至伊郵局帳戶內,後來該公司跟伊電話通知,請伊申請玉山銀行的帳戶,大約95年6 月以後的錢都匯入這戶頭,95年10月就沒有領取任何金額等語(見警1 卷第134 頁);證人吳映穎證稱:百事得公司與伊簽約內容,租金每面每月2000元,共5 面合計1 萬元保證獲利,從於94年6 月7 日至100 年6 月1 日,為期6 年每月獲利1 萬元,至95年10月5 日共領取1 萬1000元,每月皆匯款至伊郵局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137 頁);證人黃信凱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4年5 月至95年8 月共計16期(每期為2 萬元),於95年9 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復華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140 、141 頁);證人童宇辰證稱: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10月至95年9 月,共計12期(每期為3 萬元),於95年10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復華金控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144 頁);證人楊美娟亦證稱:該公司於94年4 月至95年10月止,共計17期(每期為52500 或47500 元),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臺灣企銀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147 頁);證人許帛庭證稱:該公司於94年9 月至95年10月止,共計14期(每期為3 萬或2 萬7000元),於95年11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中國信託帳戶內等語(見警1 卷第150 頁);證人楊淑婷亦證稱: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3 月至95年8 月止,共計16期(每期為4 萬元),於95年9 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該公司是匯款至伊台新銀行帳戶內,於契約變更後,該公司把當時伊所購買薄膜寄給伊等語(見警1 卷第168 、169 頁);而證人潘佳祈證稱:每月廣告出租費於94年2 月至95年2 月止,共計12期(每期為40000 元),於95年3 月起便沒有付項款給伊,是匯款至伊建華銀行後,轉匯至玉山銀行帳戶內,於契約變更後,該公司把伊購買之薄膜寄給伊等語(見警1 卷第171 、172 頁);上開證述,參核相符。可見,投資人(客戶)於簽約後,百事得公司確有按合約內容繼續支付每月租金,期間長達數月至1 年多不等,迄至95年9 、10月間該公司經濟環境惡化後,始停止給付租金等情,已臻明確。 ⑹又於本院審理時,下列百事得、維鍶、新趨勢公司及賦玹企業社之業務員、幹部,即證人許雅亭(原名許哲蔚)證稱:伊在百事得公司、賦玹企業社所推廣之薄膜螢幕等設備,伊有看過,很多地方有擺設等語(見院6 卷第79頁正面);證人楊佩沂(原名楊植棻)亦證稱:伊在百事得、維鍶公司,有成功推銷過薄膜加盟業務,伊等在一些景點設置播放薄膜的廣告點,伊有帶朋友看過廣告的託播、如新掘江、廣告車、台南火車站等語(見院6 卷第81頁正反面);而證人陳慧娟亦證稱:新趨勢公司招攬投資人之款項是交付給百事得公司,以匯款方式,百事得公司會計將加盟合約書交給伊時,伊看到裡面有夾薄膜螢幕的發票等語(見院6 卷第127 頁反面、128 頁正面);且證人謝強亦證稱:將霸、新趨勢公司代銷百事得公司薄膜業務,文宣、廣告、加盟合約書是百事得公司拿來的,簽約要與百事得公司簽,投資人把款項匯進百事得公司,伊有看到過代銷物的實體,螢幕、電腦、軟體、投影機等語(見院5 卷第192 頁反面、193 頁正面);證人莊明真亦證稱:羅天屹、李尚霖因為是公司負責人,投資人也跟他們簽約,伊媽媽也有投資簽約,錢是直接匯入百事得公司帳戶;伊在賦玹企業社當業務,招募薄膜螢幕廣告加盟後,錢收到是交給陳信宇,在去跟百事得公司請款,百事得公司收款後會去設點,租金是固定的,匯入投資人帳戶內等語(見院5 卷第140 頁反面、141 頁正面;143 頁反面);上開5 人證述,印證相符。 ⑺復以於本院審理中,投資人(客戶)即證人蘇義豐證稱:伊有聽女兒蘇莫捷介紹,購買薄膜螢幕,每月可得1 萬8000元或1 萬5000元,收入是每月匯入伊元大銀行博愛分行帳戶內,伊有看到投資的東西,有廣告車在路上開,簽約是伊簽的,收益是伊的,是真的投資等語(見院5 卷第10頁反面、11頁反面);與證人李津強亦證稱:蔡幸純有帶伊去,引見伊見羅仲洋,在樓上有放薄膜螢幕的地方,介紹伊加盟合約,他們有指廣告車給伊看等語(見院5 卷第15 頁 正面、17頁反面),印證相符。上開證述顯示,投資人確有看過該業務員介紹百事得公司產品薄膜螢幕等設備後,才決定投資購買、簽立加盟合約等情明確。此外,並有證人即被害人(客戶)楊美娟、楊鎮宇、謝名達、林依汎、郭家華、李芳如、董振孝、林珮玉、趙珮如、薛秀華、陳美璇、薛如芬、蔡秀琴、陳岷莘、許世忠、薛靜雅、鍾宜娟、許帛庭等人所提供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證人即被害人(客戶)葉建成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2 紙,曾富欽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許帛庭提供匯款單收執聯影本、謝昀延日盛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存摺內頁、郵政存簿存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見警3 卷第46至109 、110 至133 頁;他2 卷第8 至11、31至58頁;偵1 卷第126 至134 頁),足堪佐證。上開證人雖經上開各公司業務員、幹部推銷後,購買百事得公司薄膜螢幕等設備,以約定每月付給固定租金之方式,加盟百事得公司並簽訂合約,惟百事得公司均有依照「經營合約書」、「加盟契約書」之約定,按月支付固定租金予上開證人,且百事得公司實際確有購入薄膜螢幕等設備等情,亦有證人田安住、蘇英杰於警詢及偵訊證述明確在案,且有相關發票及證物在卷可稽,已如前述(見有罪部分一、)。顯見,上開維鍶、保羅、仲捷、新趨勢、百事得等公司、賦玹企業社於向客戶推銷加盟、購買百事得公司薄膜螢幕等設備之初,確有將客戶所購買之設備購入,並開立發票,然迄於95年9 月間,百事得公司因外在經濟或財務因素發生變化而受影響,然仍於契約變更或終止後,將加盟客戶原先購買之上開設備返還,或寄還予客戶,實難以推論上開公司及其業務員推銷投資加盟、與百事得公司時簽約時,自始即有詐欺犯意。而上開投資之證人即被害人(客戶)確係自主投資理財,當時尚能理解百事得公司營運獲利狀況才決定投資,並無受詐術欺騙致陷於錯誤,致交付上開投資款項等財物可言,且其等依約持續獲得租金期間,長達數月至1 年多,各推銷業務員、幹部亦非詐騙後即逃逸無蹤之情形。 ⑻況且,社會上一般保險、證券、基金、期貨業或其投顧公司之業務員於執行業務時,均可能面臨投資者之詢問,而提供各項投資風險、存放、損益、本益、收支或盈虧等諮詢意見,而本件無論上開被告8 人或其業務員係口頭或事先書寫投資規劃資料,均僅供客戶參考,投資人仍得基於本身經濟狀況、財務調度、投資風險等,審慎考量決定是否、如何投資或其額度,而上開公司業務員、幹部於推銷上開客戶加盟購買薄膜螢幕等設備時,或有遊說、介紹代辦公司、代向金融業者接洽辦理貸款、或支付若干代辦費,然均無損於上開客戶係自主辦理貸款後才決定投資購買上開產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為之,尚無從逕為本案被告羅天屹等8人 係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從而,起訴書以被告羅天屹等8 人成立百事得、保羅、維鍶、新趨勢、仲捷等公司、賦玹企業社,鼓吹被害人(客戶)購買百事得公司之薄膜螢幕等設備,致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遭該詐欺集團騙取如該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等語,尚乏積極證據證明。是起訴意旨就此部分,尚難為此認定。 乙、就違反銀行法犯行之部分: ⒈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指向不特定多數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 金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 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 亦有明定,此為78年7 月17日 配合同法第5 條之1 修正增訂。考其立法旨趣,以當時社會 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 ,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 遂其收受存款之實,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 ,為期有效遏止乃予明確規範,用杜爭議。是此項增訂性質 ,應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參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008號 、85年台上字第2558號、95年台上字第4489號判決意旨)。 ⒉經查,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客戶)確實有購買百事得公司薄膜、投影機等設備,且簽訂「經營合約書」、「加盟合約書」,以此方式加盟百事得公司而獲得租金之事實,已如前述。惟百事得公司依照加盟合約向投資人收取購買上開設備之價金及加盟金,而其業務員、幹部因此獲得佣金,並按月發給投資人所述之租金,可否認係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仍須視該被投資企業有無實際經營,該項投資是否以實體(物)作為投資標的、是否視營業盈虧而對投資人分配紅利、股息,抑或僅單純吸收資金而付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而定。本件百事得公司確有購入薄膜螢幕、投影機等設備,並販售給加盟客戶,依照契約向客戶租用後,給付長達數月至1 年多之租金,已如前述,而上開加盟客戶確係以實體物(薄膜螢幕、投影機等設備)作為投資標的,百事得公司向上開加盟客戶收取費用,為買賣設備之價金及合約加盟金,該公司每月支付予客戶之金額,係按照客戶所購買上開設備種類、數量、規格等不同,而支付不同金額,係屬於租用客戶購買設備之租金,均非單純吸收資金而付給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相類似之報酬,自與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所稱之收受存款有別,而與同法第125 條第1 項應予處罰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逕論以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述,證據尚屬不足。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犯行,以被告羅天屹等8 人以推銷客戶購買百事得公司薄膜螢幕等設備而收受投資款項,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而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尚乏充分證據以資證明,即無法為此事實之認定。 ㈡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李尚霖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犯行之部分: ⒈訊據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李尚霖固不否認於94年10月31日,以百事得公司名義,開立銷售額為190 萬元之統一發票,並以之作為保羅公司之進項憑證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上開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被告羅天屹辯稱:伊確實沒有幫助逃漏稅捐,就開發票的事情伊完全不知情,都是被告李筱薇負責等語;被告李筱薇則辯稱:百事得公司確實有拍攝招攬廣告的影帶,也有在廣告車及伊公司的廣告據點播放,所以伊公司是有實際上的交易,才會開立190 萬元的統一發票,並非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語;被告李尚霖則辯稱:保羅公司是信用卡公司,百事得公司是廣告公司,保羅公司委託百事得公司作廣告CF相關製播工作,確實金額是 199 萬5030元,這金額的確是由保羅公司匯到百事得公司等語。 ⒉經查: ⑴於本院審理時,下列同案被告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即證人羅仲洋(就上開被告3 人部分)證稱:94年間百事得公司有替保羅公司拍攝廣告CF帶,拍攝東西為客戶委託,類似求婚廣告託播,參與的人有攝影師、燈光師、造型師,1 個拿麥克風的人、臨時演員約有7 、8 人,1 個劇組出去拍攝,每次人數不固定,有時3 至5 人,比較多時,可達7 、8 人,前後大約拍9 至10次,分成2 至3 週拍攝,伊於廣告中扮演很多角色,有拿花、追狗之角色,伊當時是當演員,那時只是公司員工,只要有交代,伊就去做,是百事得公司拍攝部門業務跟伊講的,導演伊比較清楚,只知道公司員工只有找伊,其他拍攝廣告演員都是外面的人,都是由導演與伊接洽,當時都是百事得公司導演來中信金公司,跟伊講到哪裡拍攝,伊就去了,拍攝相關人員、劇組費用由百事得公司支付等語(見院5 卷第310 頁反面、311 頁);且證人吳水樹(就上開被告3 人部分)亦證稱:伊作警詢筆錄時,員警有叫伊帶證據,伊回去後跟李筱薇說,李筱薇就給伊1 袋影帶,伊就帶去警局,李筱薇告知伊那袋影帶,是百事得公司替客戶拍攝的,後來員警並未將上開影帶歸還伊等,亦未開單給伊等說要查扣該影帶等語(見院5 卷第135 頁反面、136 頁正面);而證人羅天屹(就被告李筱薇、李尚霖部分)亦證稱:伊知悉94年10月31日百事得公司有開立銷售額190 萬元發票,作為保羅公司進項憑證,因拍攝該廣告之小孩與被告李尚霖有姻親關係,該發票是由被告李筱薇所開立,百事得公司實際有提供保羅公司該廣告服務,可以看中天新聞,在高雄市○○路文化中心有13台廣告車,都在同一時間播放,本次保羅公司委託百事得公司拍攝廣告服務,伊與保羅公司的羅仲洋有討論過,是由伊決定,後續則由被告李筱薇及李尚霖接洽;之前被告吳水樹有把所有資料交給警局,當初伊覺得很奇怪,為何伊前妻即李筱薇可以拿這麼多錢去報帳,伊有去問拍這個廣告的導演,這件事情是否值得這個價碼,做這件事情,伊覺得沒有虛開發票金額等語明確(見院5 卷第54頁正、反面);又證人李筱薇(就被告羅天屹、李尚霖部分)證稱:百事得公司與保羅公司有業務往來,百事得公司曾替保羅公司拍攝CF廣告,保羅公司亦確有支付百事得公司該筆款項,拍攝廣告部分被告李尚霖有參與,拍攝完成後有在廣告車播放,李尚霖都知情,當時是在保羅公司工作之羅仲洋,委託百事得公司拍攝廣告,當時確實有導演、攝影師、製片者參與這部分拍攝,李尚霖有參與委託這部分,當時百事得公司的導演有方姓導演,是蒲天理找來的,再由方導演找蔡姓攝影師及攝影助理,百事得公司有攝影部門,主要因薄膜是動態的,很多客戶沒有廣告帶,伊等要先幫客戶們拍攝後,再行播放等語明確(見院5 卷第43頁反面、44、49、286 頁)。上開4 人證述,互核相符。此外,移送機關就上開被告3 人有此部分犯行,並未說明該袋錄影帶之下落,且就以百事得公司名義開立銷售額為190 萬元發票,作為保羅公司進項憑證係屬虛偽一節,亦無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實。為此,上開被告3 人所辯,尚非無由。 ⑵其次,該張190 萬元發票,業經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認依照現有資料,並無記錄該筆交易為虛偽不實,且無法提供該發票影本等情,有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98年9 月21日財高國稅新營業字第0980006249號函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 第133 頁);參以百事得公司於94、95年間,確有開立如附表四、五(即起訴書附件二、三)所示之「廣告收入」發票,即提供廣告服務予附表四編號1 至13,及附表五編號1 至30所示發票之買受人(即客戶),並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之廣告收入等情,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發票共43紙、百事得公司94、95年度總帳簿及會計憑證,並有高雄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百事得公司統一發票36冊、會計憑證6 冊、94及95年度總帳簿2 冊)(見偵2 卷第327 頁),及上開190 萬發票1 紙扣案在卷可憑(見偵2 卷第327 頁),則此部分發票、資金流動確實存在,且經國稅機關稽核完稅完畢;足認百事得公司於94年、95年間,確有對外提供此部分廣告服務。是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李尚霖上開所辯,即屬有據,而堪採認。 ⒊綜上所述,起訴書所舉上開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李尚霖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應認舉證尚有未足,而未能使本院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無罪推定」之原則,即難遽為上開被告3 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其等有何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犯罪,依首開說明,即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李尚霖均無罪之諭知。 ㈢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關於賦玹企業社向百事得公司請領業務佣金,而被訴業務侵占犯行之部分: ⒈訊據被告羅天屹、李筱薇固不否認有將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支付予賦玹企業社,惟均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羅天屹辯稱:伊並不知情,賦玹企業社是幫伊公司作廣告代理等語;被告李筱薇則辯稱:因賦玹企業社確實有做廣告推廣之業務,如附表六所示,所以才開立該統一發票,此外,向百事得公司請領的推廣佣金,伊也全數匯給賦玹廣告企業社,伊自己沒有取得相關金額等語。 ⒉經查: ⑴證人陳思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位在台南市○○路辦公室的百事得公司,後來改為賦玹企業社,係由被告羅天屹出資,伊在賦玹企業社內擔任行政工作,並負責發放業務員獎金,百事得公司會匯錢進賦玹企業社帳戶內,由伊轉給業務員,而賦玹企業社招攬客戶加盟之合約金,係直接匯入百事得公司內;陳信宇在賦玹企業社擔任業務工作,有實際替百事得公司招攬加盟合約,並領取業務獎金,而加盟客戶若要領取租金,則係由百事得公司直接匯給客戶,賦玹企業社是作薄膜螢幕廣告招攬,實際負責人都是羅天屹,發薪水及獎金都由李筱薇負責等語明確(見院4 卷第281 、282 頁正面、254 頁正面、285 頁正面);證人楊佩沂(原名楊植棻)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在維鍶公司工作,負責推廣招攬薄膜加盟,而賦玹企業社與維鍶公司都一樣,有開發票向百事得公司請領推廣佣金等語明確(見院6 卷第79頁反面、80頁正面、82頁正面);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信宇(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部分)於偵訊亦證稱:伊在賦玹企業社擔任業務,莊明真及許雅亭均為該廣告企業社的員工,而陳安琪(改名為陳思予)為賦玹企業社登記負責人,伊都領取賦玹企業社之薪水,伊都在作薄膜加盟業務,賦玹企業社營業內容是廣告、網頁、名片及推廣加盟商購買百事得薄膜螢幕,而維鍶公司、新趨勢公司與賦玹企業社都有幫百事得公司招攬薄膜業務及廣告,賦玹企業社自己有一個帳戶,由百事得公司支出廣告佣金匯至賦玹企業社帳戶內等語(見偵2 卷第217 、218 頁);上開3 人證述,印證相符。 ⑵且證人莊明真於警詢及偵訊亦證稱:伊在94年5 月開始,於「台南市○○路辦公室」百事得公司任職,該公司是行銷百事得公司薄膜業務,有業務獎金,其分配方式視投資人之金額按比例領取,如投資人投資100 萬元,伊可領取5 萬元業務獎金等語(見警2 卷第65頁;偵2 卷第19、20頁);證人江佳樺於警詢及偵訊亦證稱:伊於94年7 月至95年1 月,在「台南市○○路辦公室」百事得公司任職,公司營業性質是推銷薄膜加盟業務,伊有向劉玉芬及蔡秀琴推銷加盟,並領取業務獎金等語(見警2 卷第40、41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周俊良(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部分)於偵訊亦證稱:維鍶公司、新趨勢公司、賦玹企業社都有幫百事得公司招攬廣告等語明確(見偵2 卷第217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成雲暉(就上開被告2 人部分)於偵訊時證稱:維鍶公司、新趨勢公司及賦玹廣告企業社有在替百事得公司招攬廣告等語明確(見偵2 卷第217 頁); 證人許雅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4年5 月間,在「台南市○○路辦公室」百事得公司工作,負責行銷百事得公司薄膜業務,伊有向歐家雯、洪淑玹、陳美璇推廣薄膜加盟,伊係領取業務獎金,佣金計算方式是每個客戶6000元,而百事得公司在台南市的點,後來改為賦玹企業社,伊在賦玹企業社負責的業務與百事得公司的相同,都是推廣招攬薄膜業務等語(見警2 卷第68頁、偵2 卷第20、21頁、院6 卷第75頁反面、76頁反面、77頁正面)。上開證人之證述比對,互核相符。此外,並有賦玹企業社統一發票明細表共8 紙、仲捷公司向百事得公司請款統一發票共8 紙、維鍶公司向百事得公司請款發票共5 紙、新趨勢公司向百事得公司請款發票共6 紙,及百事得公司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賦玹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各1 份在卷可稽(偵1 卷第76至86頁、偵2 卷第25至43頁)。是賦玹企業社實際負責人、財務管理人雖為羅天屹、李筱薇,然賦玹企業社確有替百事得公司招攬薄膜加盟業務,且於招攬客戶合約金匯入百事得公司帳戶後,再由賦玹企業社(維鍶、仲捷、新趨勢公司亦同)簽立發票,向百事得公司請領推廣佣金後,再將收取業務佣金,分配予賦玹企業社(上開維鍶等公司)之業務員等情明確,堪以認定。為此,被告羅天屹、李筱薇前揭所辯,應堪採信。從而,賦玹企業社開立如附表六所示金額之發票,向百事得公司請領推廣佣金,應屬實在,而就所請領推廣佣金係分配予業務員所得,上開被告2 人自無就如附表六所示金額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及犯行,則被告羅天屹、李筱薇前揭行為,與業務侵占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仍不得據此而以業務侵占罪責相繩。 ⒊綜上所述,起訴書所舉上開事證,尚未能證明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業務侵占如附表六所示金額之犯行,是檢察官就此部分所提出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猶未能使本院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應認罪證尚有不足,即難遽為上開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有何業務侵占犯行,依首開說明,就此部分即應為被告羅天屹、李筱薇無罪之諭知。 ㈣就被告吳水樹被訴詐欺取財及違反銀行法犯行之部分: ⒈訊據被告吳水樹固不否認於95年4 月25日起,擔任百事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及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很少參與公司事務,亦很少到公司,僅曾與約2 名客戶簽約等語。 ⒉經查,被告吳水樹擔任百事得公司負責人之前,百事得公司確有推銷客戶加盟、購買薄膜及投影機等設備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吳水樹自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起(95年4 月25日),迄至百事得公司未再支付加盟客戶租金(約至95年10月間),期間仍長達約5 至6 個月之久,此有上開證人即加盟客戶何正品、洪淑鉉、陳玉卿、薛如芬、蘇壽昇、施漢清、郭家華、呂政豐、沈德沛、李津強、蔡秀琴、邱智言、陳岷莘、黃雅穗、林淑君、楊琬凌、薛靜雅、薛秀華、林彥廷、林志豪、鍾明豪、許世忠、董振孝、魏欣儀、林珮玉、杜啟賓、鄭淑美、李筱君、葉建成、陳怡翰、劉玉芬、吳玉珍、趙珮如、顏菀真、黃淑巧、陳美璇、謝名達、曾富欽、李芳如、鍾宜娟、董祥臨、林依汎、樸力成、吳映穎、黃信凱、童宇辰、楊美娟、許帛庭、蘇筱雲、呂俊賢、陽家黎、楊淑婷之上開證述,及其等存摺影本在卷可稽,且於上開期間經被告吳水樹通知加盟客戶更換契約後,仍陸續有支付租金,並於其等「經營合約書」、「加盟合約書」等契約終止後,仍有寄還或返還上開客戶原先所購買之薄膜等設備,均如前述,是就原由李尚霖擔任負責人所簽之經營合約、加盟合約,就被告吳水樹於95年4 月25日接任後部分,亦難認被告吳水樹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而上開投資客戶即證人確係自主投資理財,當時理解百事得公司營運獲利狀況才決定投資購買、加盟,並於通知變更契約時,亦基於自願投資理財,而決定是否繼續加盟並變更契約,並未受到強暴、脅迫或不正方法所致,亦無證據證明其等係受被告等9 人或其業務人員之何種詐術所欺騙,致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可言,且被告吳水樹於變更契約後,百事得公司仍依約持續給付租金期間長達數月,推銷之業務員或幹部並無詐騙後即逃逸無蹤之情形。又此種情形與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29條之1 所稱之收受存款有別,而與同法第125 條第1 項應予處罰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逕論以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起訴意旨就此部分之指訴,仍屬證據不足。為此,即無從為本案被告吳水樹不利之認定。 ⒊承上,起訴書此部分以被告吳水樹擔任百事得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該公司已不足以支付租金,仍重新與客戶變更簽立契約等方式而詐欺取財,或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應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尚無充分證據足以證明,即無從為此事實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積極證據,尚不足使本院採信被告羅天屹等9 人有詐欺取財、違反銀行法,被告羅天屹及李筱薇有業務侵占,被告羅天屹、李筱薇及李尚霖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犯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自無法為此事實之認定。此外,檢察官並未舉出其他證據方法,以證明被告羅天屹等9 人有何指訴之犯行。被告羅天屹等9人 就上開部分既未經證明犯罪,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末查: ㈠被告羅天屹、李筱薇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違背百事得公司任務而為之犯意,以保羅公司名義,低價買入薄膜螢幕等設備,再高價出售予百事得公司部分,業經論罪如上,而除上開被告2 人外,被告李尚霖於94年3 月1 日接任百事得公司負責人之前,即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94年1 月10日、2 月1 日、2 月22日,向晶源公司購買共3 次),以及附表二(94年1 月12日、28日,94年2 月4 日,向來成公司購買共3 次),當時百事得公司負責人仍為被告蒲天理,此有百事得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再證人即同案被告羅天屹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蒲天理部分)亦證稱:百事得公司於94年1 月份,實際負責人為蒲天理,那時實際負責公司經營之人係伊及蒲天理,蒲天理有先出資,後來他拿走1 筆錢,再補回,他先拿出幾十萬元走,後再回補,連他出資部分,還欠百事得公司30、40萬元,招攬加盟合約的收入,蒲天理可分得百分之20,伊分得百分之80;公司事務全部都由蒲天理負責,因他才知道怎麼運作,一開始是他帶伊等,他希望伊等走薄膜加盟,他走廣告招攬,李筱薇負責會計,伊與蒲天理籌備百事得公司期間及成立1 個月內,就百事得公司業務,都與蒲天理共同討論及經營,而低價買入薄膜螢幕等設備,再高價售予百事得公司,是蒲天理告訴伊的,伊自己先拿錢購買薄膜螢幕,再轉賣給百事得公司,這中間的利差,由伊與蒲天理朋分;(公司)都是蒲天理規劃的,伊都聽從蒲天理指示,一開始百事得公司是伊與蒲天理的,伊等本來就有要賺取這個差價等語明確(見院5 卷第145 頁正面、147 頁正面、149 頁反面、150 頁反面、185 頁反面、186 、281 頁反面至284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筱薇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蒲天理部分)亦證稱:當初是蒲天理、羅天屹及伊決定用保羅公司名義向晶源公司購買薄膜螢幕,當初是蒲天理跟伊講依照這樣模式運作等語(見院5 卷第46頁反面、49頁反面);又證人即晶源公司田安住於警詢亦證稱:伊與羅天屹認識,彼此是客戶關係,伊有賣薄膜螢幕給他,第1 次是蒲天理至伊公司要購買薄膜螢幕,隔一週後,伊至高雄找蒲天理,蒲天理帶伊至保羅公司,介紹羅天屹與伊認識,伊與羅天屹達成共識後簽署合約,合約負責人是陳佩琦等語(見警1 卷第5 頁);上開3 人證述,印證相符,則被告蒲天理就此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檢察官就被告蒲天理此部分犯行未予起訴,本院自無從論究。 ㈡其次,被告李尚霖就附表一編號4至13部分、附表二所示94 年3 月7 日至94年8 月31日各次部分(即94年1 月12日至同年2 月4 日共5 次以外)部分,其於94年3 月1 日至95年4 月24日止(95年4 月25日變更登記為吳水樹),為百事得公司負責人,且實際有出資,在公司參與業務,並將公司大小章及財務,均委由其姊即被告李筱薇負責,此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羅天屹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李尚霖部分)證稱:李尚霖在百事得公司擔任負責人,也兼管理工務部門,廣告商招攬、接洽承租點,伊找李尚霖來是幫忙管理該公司廣告及內部事情,李尚霖主要工作是電腦維修協調、公務車派車、外點的擺設與裝置、廣告收益,伊會給他薪水;且李尚霖有出資,實際上有匯進百事得公司帳戶內,伊當時跟李尚霖說百事得公司會計、財務及稅務事項由李筱薇負責,他是負責人,要負責簽立加盟合約等語(見院5 卷第51頁正面、52、53頁反面、54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筱薇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李尚霖部分)亦證稱:百事得公司一開始是由蒲天理擔任負責人,於蒲天理離開後,伊請弟弟即李尚霖來幫忙,李尚霖有出50萬元投資百事得公司,李尚霖負責工務部分,去架設、維修投影,及人力調配部分,他工作項目就是百事得公司主要工作項目,當時伊支付李尚霖每月5 萬元薪水,主導百事得公司運作是羅天屹、李尚霖及伊,伊與李尚霖負責廣告推廣部分,百事得公司大小章都由伊處理,他知道伊不會害他等語明確(見院5 卷第43頁反面、44頁正面、48頁反面);證人許雅亭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進百事得公司上班是由李尚霖應徵的,業務內容是作廣告推廣、薄膜廣告推廣,也有加盟契約的推廣等語(見院6 卷第76頁正面77業反面)。上開3 人證述,互核相符,堪認被告李尚霖有實際經營百事得公司業務,且參與被告羅天屹、李筱薇如附表一編號4 至13、附表二(日期94年2 月21日至94年8 月31日部分)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檢察官就被告李尚霖此部分犯行未予起訴,本院亦無從論究。 ㈢又被告羅天屹、李筱薇均為百事得公司出資者及實際負責人,其等於95年4 月25日,以100 萬元代價轉讓股份,且於95年4 月25日起,百事得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被告吳水樹,並以月薪2 萬元僱用之,被告吳水樹為上開如事實二(如起訴書事實欄四)之犯行,已論罪如上述,而證人即百事得公司員工蘇莫捷、保羅公司員工陳思予、新趨勢公司員工留秋霞、同案被告陳信宇、蒲天理、羅仲洋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部分)均證述:被告羅天屹為百事得公司實際負責人,而被告李筱薇則負責財務及會計事項等情明確(見理由參、四、甲),是其等關於被告吳水樹此部分犯行,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檢察官就被告羅天屹、李筱薇此部分犯行未予起訴,本院仍無從論究。 上開㈠至㈢部分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 七、末查: ㈠公訴人聲請傳喚證人許珮懿,經傳喚未到庭,公訴人表示捨棄傳喚等語(見院6 卷第9 頁正面);本院以其警詢、偵訊證述已堪佐證,且本案事證明確,爰不再傳喚。 ㈡被告李尚霖及其辯護人聲請證人田安住作證,經傳喚2 次未到庭,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捨棄傳喚等語(見院5 卷第151 頁反面,院6 卷第84頁正面);再經本院依職權傳喚仍未到庭,上開被告及辯護人表示不用再傳喚(見院5 卷第306 、309 頁反面)本院認其警詢、偵訊證述已堪佐證,不再傳喚。㈢被告蒲天理及其辯護人聲請證人蔡濡妃作證,經傳喚未到庭,上開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捨棄傳喚等語(見院5 卷第290 頁反面),不再傳喚。 ㈣公訴人、被告成雲暉及其辯護人均聲請證人留依嫻(原名留秋霞)作證,經傳喚未到庭,上開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就留秋霞警、偵訊陳述之證據能力已不爭執、不用傳喚等語(見院5 卷第330 頁反面),本院認證人留秋霞於警詢、偵訊陳述已堪佐證,不再傳喚。 ㈤證人楊尚學經本院依職權傳喚而未到庭,經認被告蒲天理涉案部分事證已明,亦不再傳喚,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42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56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仙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2 條第1 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以保羅公司名義出售薄膜螢幕予百事得公司一覽表 ┌──┬────┬───────┬──┬─────┬─────┐ │編號│時間 │ 品名 │數量│金額(新臺│含營業稅 │ │ │ │ │ │幣,下同)│ │ ├──┼────┼───────┼──┼─────┼─────┤ │1 │94.01.10│螢幕100吋 │5 │333,335 │ │ │ │ │ 80吋 │5 │261,905 │ │ │ │ │ 60吋 │5 │142,855 │ │ │ │ │合計 │ │738,095 │775,000 │ ├──┼────┼───────┼──┼─────┼─────┤ │2 │94.02.01│螢幕60吋 │5 │142,855 │ │ │ │ │合計 │ │ │150,000 │ ├──┼────┼───────┼──┼─────┼─────┤ │3 │94.02.22│螢幕100吋 │10 │666,670 │ │ │ │ │ 80吋 │5 │261,905 │ │ │ │ │ 60吋 │5 │142,855 │ │ │ │ │合計 │ │ │1,125,000 │ ├──┼────┼───────┼──┼─────┼─────┤ │4 │94.03.07│螢幕80吋 │10 │523,810 │ │ │ │ │合計 │ │ │550,000 │ ├──┼────┼───────┼──┼─────┼─────┤ │5 │94.03.25│螢幕100吋 │5 │333,335 │ │ │ │ │合計 │ │ │350,000 │ ├──┼────┼───────┼──┼─────┼─────┤ │6 │94.03.31│螢幕80吋 │15 │785,715 │ │ │ │ │合計 │ │ │825,000 │ ├──┼────┼───────┼──┼─────┼─────┤ │7 │94.04.11│螢幕100吋 │10 │666,670 │ │ │ │ │合計 │ │ │700,000 │ ├──┼────┼───────┼──┼─────┼─────┤ │8 │94.04.20│螢幕80吋 │5 │261,905 │ │ │ │ │合計 │ │ │275,000 │ ├──┼────┼───────┼──┼─────┼─────┤ │9 │94.04.22│螢幕100吋 │5 │333,335 │ │ │ │ │合計 │ │ │350,000 │ ├──┼────┼───────┼──┼─────┼─────┤ │10 │94.06.06│薄膜100吋 │2 │133,334 │ │ │ │ │ 60吋 │2 │57,142 │ │ │ │ │合計 │ │ │200,000 │ ├──┼────┼───────┼──┼─────┼─────┤ │11 │94.06.08│薄膜100吋 │4 │266,668 │ │ │ │ │合計 │ │ │280,000 │ ├──┼────┼───────┼──┼─────┼─────┤ │12 │94.06.24│薄膜100吋 │1 │66,667 │ │ │ │ │合計 │ │ │70,000 │ ├──┼────┼───────┼──┼─────┼─────┤ │13 │94.08.08│薄膜100吋 │10 │666,670 │ │ │ │ │合計 │ │ │700,000 │ ├──┼────┼───────┼──┼─────┼─────┤ │14 │94.08.19│薄膜100吋 │10 │666,670 │ │ │ │ │合計 │ │ │700,000 │ ├──┼────┼───────┼──┼─────┼─────┤ │15 │94.08.12│螢幕80吋 │10 │523,810 │ │ │ │ │合計 │ │ │550,000 │ ├──┼────┼───────┼──┼─────┼─────┤ │16 │94.08.24│螢幕80吋 │30 │1,571,430 │ │ │ │ │合計 │ │ │1,650,000 │ ├──┼────┼───────┼──┼─────┼─────┤ │17 │94.08.29│螢幕80吋 │20 │1,047,620 │ │ │ │ │合計 │ │ │1,100,000 │ ├──┼────┼───────┼──┼─────┼─────┤ │18 │94.08.05│螢幕80吋 │40 │2,095,240 │ │ │ │ │合計 │ │ │2,200,000 │ ├──┼────┼───────┼──┼─────┼─────┤ │19 │94.09.15│螢幕80吋 │5 │261,905 │ │ │ │ │合計 │ │ │275,000 │ ├──┼────┼───────┼──┼─────┼─────┤ │20 │94.09.23│螢幕80吋 │10 │523,810 │ │ │ │ │合計 │ │ │550,000 │ ├──┼────┼───────┼──┼─────┼─────┤ │21 │94.09.30│螢幕80吋 │5 │261,905 │ │ │ │ │合計 │ │ │275,000 │ ├──┼────┼───────┼──┼─────┼─────┤ │22 │94.10.03│螢幕80吋 │5 │261,905 │ │ │ │ │合計 │ │ │275,000 │ ├──┼────┼───────┼──┼─────┼─────┤ │23 │94.10.21│螢幕80吋 │15 │785,715 │ │ │ │ │合計 │ │ │825,000 │ ├──┼────┼───────┼──┼─────┼─────┤ │24 │94.10.28│螢幕80吋 │10 │523,810 │ │ │ │ │合計 │ │ │550,000 │ ├──┼────┼───────┼──┼─────┼─────┤ │25 │94.11.18│螢幕80吋 │5 │261,905 │ │ │ │ │合計 │ │ │275,000 │ ├──┼────┼───────┼──┼─────┼─────┤ │26 │94.11.25│螢幕80吋 │10 │523,810 │ │ │ │ │合計 │ │ │550,000 │ ├──┼────┼───────┼──┼─────┼─────┤ │27 │94.12.05│螢幕訂金 │ │666,667 │ │ │ │ │合計 │ │ │700,000 │ ├──┼────┼───────┼──┼─────┼─────┤ │28 │95.03.22│螢幕100吋 │5 │333,333 │ │ │ │ │合計 │ │ │350,000 │ ├──┼────┼───────┼──┼─────┼─────┤ │29 │95.04.13│螢幕 │7 │366,667 │ │ │ │ │合計 │ │ │385,000 │ ├──┼────┼───────┼──┼─────┼─────┤ │ │總計 │ │296 │ │17,560,000│ ├──┴────┴───────┴──┴─────┴─────┤ │賺取差價共1252萬元。 │ └──────────────────────────────┘ 附表二︰保羅公司向來成公司購買投影機等設備轉賣百事得公司一覽表 ┌──────────────┬───────────────┐ │保羅公司向來成公司購買之產品│百事得公司向保羅公司購買之產品│ ├──────────────┼───────────────┤ │94.01.12 │94.01.12 │ │購買單槍投影機2台 │購買Panasonic 785U │ │共20萬8000元 │投影機2台共32萬元 │ │ │Philips LG 3136 │ │ │投影機1台8萬元 │ │ ├───────────────┤ │ │94.01.14 │ │ │Philips LG 3136 │ │ │投影機1台8萬元 │ │ ├───────────────┤ │ │94.01.27 │ │ │購買Panasonic 785U │ │ │投影機5台共80萬元 │ ├──────────────┼───────────────┤ │94.01.28 │94.01.28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5 台│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5台、 │ │Mitsubishi SL4SU 5台 │Mitsubishi SL4SU 5台 │ │共48萬5000元 │共75萬元 │ ├──────────────┼───────────────┤ │94.02.04 │94.02.04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 │單槍投影機10台共55萬元 │5 台共42萬5000元(1台8萬5000元)│ │(1台5萬5000元) │購買Panasonic 785U │ │ │5 台共80萬元(1台16萬元) │ │ ├───────────────┤ │ │94.02.21 │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 │ │5 台共42萬5000元(1台8萬5000元)│ │ ├───────────────┤ │ │94.02.24 │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 │ │5 台共42萬5000元 │ ├──────────────┼───────────────┤ │94.03.07 │94.03.07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購買Panasonic 785U │ │單槍投影機10台共55萬元 │10台共80萬元 │ │ ├───────────────┤ │ │94.03.14 │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 │ │5台共42萬5000元 │ │ ├───────────────┤ │ │94.03.17 │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 │ │5台共42萬5000元 │ │ ├───────────────┤ │ │94.03.28 │ │ │購買鏡頭Panasonic ET-LE10 │ │ │1個8萬元 │ │ ├───────────────┤ │ │94.04.06 │ │ │購買鏡頭Panasonic ET-LE10 │ │ │1個8萬元 │ ├──────────────┼───────────────┤ │94.04.11 │94.04.11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 │單槍投影機5台共24萬5000元 │5台共42萬5000元 │ │ ├───────────────┤ │ │94.04.15 │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 │ │5台共85萬元 │ ├──────────────┼───────────────┤ │94.04.13 │無。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 │ │單槍投影機10台共49萬元 │ │ ├──────────────┼───────────────┤ │94.05.06 │94.06.24 │ │購買Panasonic PT-L785U │購買Panasonic ET-LE10 │ │廣角鏡頭3支共13萬5000元 │廣角鏡頭3支共24萬元 │ ├──────────────┼───────────────┤ │94.05.17 │94.05.18 │ │購買Panasonic PT-L785U │購買Panasonic PT-L785U │ │單槍投影機3台共28萬2000元 │單槍投影機3台共48萬元 │ │(1台9萬4000元) │(1台16萬元) │ ├──────────────┼───────────────┤ │94.05.24 │94.05.26 │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購買Panasonic PT-LB10SU │ │單槍投影機5台共24萬5000元 │單槍投影機5台共42萬5000元 │ ├──────────────┼───────────────┤ │94.05.24 │94.06.01 │ │SANYO PLC-XF45投影機 │SANYO PLC-XF45投影機 │ │1台79萬元 │1台100萬元 │ │SANYO LNS-SO22鏡頭 │SANYO LNS-SO22鏡頭 │ │1個8萬元 │1個15萬元 │ ├──────────────┼───────────────┤ │94.08.02 │94.08.10 │ │購買Panasonic PT-LB20SU │購買Panasonic PT-LB20SU │ │單槍投影機4台共19萬6000元 │單槍投影機4台共34萬元 │ ├──────────────┼───────────────┤ │94.08.31 │94.08.31 │ │購買Panasonic PT-L785U │購買Panasonic PT-L785U │ │投影機燈泡6個10萬2000元 │投影機燈泡6個12萬元 │ ├──────────────┼───────────────┤ │合計投影機共60台。 │合計投影機共83台。 │ │ │ │ ├──────────────┼───────────────┤ │買入價額共:435萬元 │賣出價額共:994萬5千元 │ ├──────────────┴───────────────┤ │賺取差價共:559萬5千元 │ └──────────────────────────────┘ 附表三︰被害人(客戶)投資薄膜螢幕等設備一覽表 ┌──┬───┬────┬─────────────┬────┐ │編號│被害人│時間 │投資內容 │備註 │ ├──┼───┼────┼─────────────┼────┤ │1 │高銘遠│94.05.19│60吋薄膜1組 39萬8000元。 │發票作廢│ │ │ ├────┼─────────────┼────┤ │ │ │94.07.20│40吋Trans Vu 2面12萬元, │重開發票│ │ │ │ │加盟金4萬元。 │94.05.19│ ├──┼───┼────┼─────────────┼────┤ │2 │謝昀延│94.06.13│薄膜電視60吋4組159萬2000元│補開發票│ │ │ │ │投影機型號 │93.12.31│ │ │ │ │Panasonic PT-LB10SU │(作廢) │ │ │ │ │SE0000000 │ │ │ │ │ │SD0000000 │ │ │ │ │ │SE0000000 │ │ │ │ │ │SD0000000 │ │ │ │ │ ├─────────────┼────┤ │ │ │ │薄膜電視80吋1組84萬8000元 │補開發票│ │ │ │ │投影機型號Panasonic │94.01.13│ │ │ │ │PT-LB10SU │(作廢) │ │ │ │ │SE0000000 │ │ ├──┼───┼────┼─────────────┼────┤ │3 │呂文杰│94.07.05│40吋Trans Vu 2面12萬元, │ │ │ │ │ │加盟金4萬元。 │ │ ├──┼───┼────┼─────────────┼────┤ │4 │李筱君│94.07.05│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5 │葉建志│94.07.08│40吋Trans Vu 6面36萬元, │ │ │ │ │ │加盟金12萬元。 │ │ ├──┼───┼────┼─────────────┼────┤ │6 │黃雅穗│94.07.08│40吋Trans Vu 10面60萬元, │ │ │ │ │ │加盟金20萬元。 │ │ ├──┼───┼────┼─────────────┼────┤ │7 │黃琇惠│94.07.08│40吋Trans Vu 24面144萬元,│ │ │ │ │ │加盟金48萬元。 │ │ ├──┼───┼────┼─────────────┼────┤ │8 │董振孝│94.07.08│60吋Trans Vu 4面52萬元, │ │ │ │ │ │加盟金8萬元。 │ │ ├──┼───┼────┼─────────────┼────┤ │9 │胡進發│94.07.12│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 ├────┼─────────────┼────┤ │ │ │94.11.03│40吋Trans Vu 4面24萬元, │ │ │ │ │ │加盟金8萬元。 │ │ ├──┼───┼────┼─────────────┼────┤ │10 │王月森│94.07.25│40吋Trans Vu 13面78萬元, │ │ │ │ │ │加盟金26萬元。 │ │ ├──┼───┼────┼─────────────┼────┤ │11 │魏欣儀│94.08.01│40吋Trans Vu 10面60萬元, │ │ │ │ │ │加盟金20萬元。 │ │ ├──┼───┼────┼─────────────┼────┤ │12 │陳玉卿│94.08.01│40吋Trans Vu 16面96萬元, │ │ │ │ │ │加盟金32萬元。 │ │ ├──┼───┼────┼─────────────┼────┤ │13 │林家荺│94.08.03│40吋Trans Vu 9面54萬元, │ │ │ │ │ │加盟金18萬元。 │ │ ├──┼───┼────┼─────────────┼────┤ │14 │李芳如│94.08.03│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15 │陳岷莘│94.08.05│40吋Trans Vu 14面84萬元, │ │ │ │ │ │加盟金28萬元。 │ │ ├──┼───┼────┼─────────────┼────┤ │16 │董晉昆│94.08.05│40吋Trans Vu4面24萬元, │ │ │ │ │ │加盟金8萬元。 │ │ ├──┼───┼────┼─────────────┼────┤ │17 │廖靜宜│94.08.05│40吋Trans Vu 13面78萬元, │ │ │ │ │ │加盟金26萬元。 │ │ ├──┼───┼────┼─────────────┼────┤ │18 │陳文娟│94.08.11│40吋Trans Vu 11面66萬元, │ │ │ │ │ │加盟金22萬元。 │ │ ├──┼───┼────┼─────────────┼────┤ │19 │黃彩惠│94.08.11│40吋Trans Vu 16面96萬元, │ │ │ │ │ │加盟金32萬元。 │ │ ├──┼───┼────┼─────────────┼────┤ │20 │豐雅雯│94.08.16│40吋Trans Vu 8面48萬元, │ │ │ │ │ │加盟金16萬元。 │ │ ├──┼───┼────┼─────────────┼────┤ │21 │曾怡芳│94.08.19│40吋Trans Vu 18面108萬元,│ │ │ │ │ │加盟金36萬元。 │ │ ├──┼───┼────┼─────────────┼────┤ │22 │黃淑菁│94.08.19│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23 │許宜芳│94.08.2 │40吋Trans Vu 13面78萬元, │ │ │ │ │ │加盟金26萬元, │ │ │ │ │ │30吋Trans Vu 1面4萬元, │ │ │ │ │ │加盟金2萬元。 │ │ ├──┼───┼────┼─────────────┼────┤ │24 │蔡秀琴│94.08.24│40吋Trans Vu 14面84萬元, │ │ │ │ │ │加盟金28萬元。 │ │ ├──┼───┼────┼─────────────┼────┤ │25 │洪維倫│94.08.24│40吋Trans Vu 2面12萬元, │ │ │ │ │ │加盟金4萬元。 │ │ ├──┼───┼────┼─────────────┼────┤ │26 │洪淑鈜│94.08.25│40吋Trans Vu 16面96萬元, │ │ │ │ │ │加盟金32萬元。 │ │ ├──┼───┼────┼─────────────┼────┤ │27 │李嘉穎│94.08.25│40吋Trans Vu 14面84萬元, │ │ │ │ │ │加盟金28萬元。 │ │ ├──┼───┼────┼─────────────┼────┤ │28 │陳古秀│94.08.31│40吋Trans Vu 1面6萬元, │ │ │ │蘭 │ │加盟金2萬元。 │ │ ├──┼───┼────┼─────────────┼────┤ │29 │吳映穎│94.08.31│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30 │林佩儀│94.08.31│40吋Trans Vu 10面60萬元, │ │ │ │ │ │加盟金20萬元。 │ │ ├──┼───┼────┼─────────────┼────┤ │31 │樸力成│94.08.31│40吋Trans Vu 6面36萬元, │ │ │ │ │ │加盟金12萬元。 │ │ ├──┼───┼────┼─────────────┼────┤ │32 │廖靜宜│94.08.31│40吋Trans Vu 6面36萬元, │ │ │ │ │ │加盟金12萬元。 │ │ ├──┼───┼────┼─────────────┼────┤ │33 │林佳佳│94.08.31│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 │ │40吋Trans Vu 1面3萬元, │ │ │ │ │ │加盟金2萬元。 │ │ ├──┼───┼────┼─────────────┼────┤ │34 │林芳一│94.08.31│40吋Trans Vu 14面84萬元, │ │ │ │ │ │加盟金28萬元。 │ │ ├──┼───┼────┼─────────────┼────┤ │35 │黃文宏│94.08.31│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36 │李津強│94.08.31│40吋Trans Vu 18面108萬元,│ │ │ │ │ │30吋Trans Vu 1面4萬元, │ │ │ │ │ │加盟金38萬元。 │ │ ├──┼───┼────┼─────────────┼────┤ │37 │林志豪│94.09.02│40吋Trans Vu 7面42萬元, │ │ │ │ │ │加盟金16萬元, │ │ │ │ │ │20吋Trans Vu1面2萬元。 │ │ ├──┼───┼────┼─────────────┼────┤ │38 │郭家華│94.09.02│40吋Trans Vu 2面12萬元, │ │ │ │ │ │加盟金4萬元。 │ │ ├──┼───┼────┼─────────────┼────┤ │39 │李凱君│94.09.05│40吋Trans Vu 6面36萬元, │ │ │ │ │ │加盟金12萬元。 │ │ ├──┼───┼────┼─────────────┼────┤ │40 │童宇辰│94.09.06│40吋Trans Vu 15面90萬元, │ │ │ │ │ │加盟金30萬元。 │ │ ├──┼───┼────┼─────────────┼────┤ │41 │洪維倫│94.09.19│40吋Trans Vu 11面66萬元, │ │ │ │ │ │加盟金22萬元。 │ │ ├──┼───┼────┼─────────────┼────┤ │42 │郭晉誠│94.09.19│40吋Trans Vu 6面36萬元, │ │ │ │ │ │加盟金12萬元。 │ │ ├──┼───┼────┼─────────────┼────┤ │43 │呂文杰│94.09.23│40吋Trans Vu9面54萬元, │ │ │ │ │ │加盟金18萬元。 │ │ ├──┼───┼────┼─────────────┼────┤ │44 │黃素玲│94.09.26│40吋Trans Vu 1面3萬元, │ │ │ │ │ │加盟金2萬元。 │ │ ├──┼───┼────┼─────────────┼────┤ │45 │趙珮如│94.09.26│35吋Trans Vu 1面5萬元, │ │ │ │ │ │加盟金2萬元, │ │ │ │ │ │40吋Trans Vu 7面42萬元, │ │ │ │ │ │加盟金14萬元。 │ │ ├──┼───┼────┼─────────────┼────┤ │46 │楊琬凌│94.09.30│40吋Trans Vu 11面66萬元, │ │ │ │ │ │加盟金22萬元。 │ │ ├──┼───┼────┼─────────────┼────┤ │47 │吳素娟│94.09.30│40吋Trans Vu 12面72萬元, │ │ │ │ │ │加盟金24萬元。 │ │ ├──┼───┼────┼─────────────┼────┤ │48 │戴玉屏│94.09.30│20吋Trans Vu 1面2萬元, │ │ │ │ │ │40吋Trans Vu 11面66萬元, │ │ │ │ │ │加盟金24萬元。 │ │ ├──┼───┼────┼─────────────┼────┤ │49 │莊蕙靜│94.09.30│40吋Trans Vu 19面114萬元,│ │ │ │ │ │加盟金38萬元。 │ │ ├──┼───┼────┼─────────────┼────┤ │50 │楊鎮宇│94.09.30│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51 │林佩玉│94.10.05│40吋Trans Vu 10面60萬元, │ │ │ │ │ │加盟金20萬元。 │ │ ├──┼───┼────┼─────────────┼────┤ │52 │張英桂│94.10.19│40吋Trans Vu 7面42萬元, │ │ │ │ │ │加盟金14萬元, │ │ │ │ │ │30吋Trans Vu1面4萬元, │ │ │ │ │ │加盟金2萬元。 │ │ ├──┼───┼────┼─────────────┼────┤ │53 │顏苑真│94.10.21│40吋Trans Vu 12面72萬元, │ │ │ │ │ │加盟金24萬元。 │ │ ├──┼───┼────┼─────────────┼────┤ │54 │蘇智凱│94.10.24│40吋Trans Vu 10面60萬元, │ │ │ │ │ │加盟金20萬元。 │ │ ├──┼───┼────┼─────────────┼────┤ │55 │董晉昆│94.10.26│35吋Trans Vu 8面40萬元, │ │ │ │ │ │加盟金16萬元。 │ │ ├──┼───┼────┼─────────────┼────┤ │56 │歐嘉雯│94.10.26│40吋Trans Vu 16面96萬元, │ │ │ │ │ │加盟金32萬元。 │ │ ├──┼───┼────┼─────────────┼────┤ │57 │許曜思│94.10.28│40吋Trans Vu 2面12萬元, │ │ │ │ │ │加盟金4萬元。 │ │ ├──┼───┼────┼─────────────┼────┤ │58 │薛靜雅│94.10.28│40吋Trans Vu 7面42萬元, │ │ │ │ │ │加盟金14萬元, │ │ │ │ │ │30吋Trans Vu 1面4萬元, │ │ │ │ │ │加盟金2萬元。 │ │ ├──┼───┼────┼─────────────┼────┤ │59 │蔡君平│94.10.31│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60 │余佳玲│94.10.31│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61 │林津苓│94.10.31│40吋Trans Vu 1面6萬元, │ │ │ │ │ │加盟金2萬元。 │ │ ├──┼───┼────┼─────────────┼────┤ │62 │楊孟諭│94.11.01│40吋Trans Vu 13面78萬元, │ │ │ │ │ │30吋Trans Vu 2面6萬元, │ │ │ │ │ │加盟金30萬元。 │ │ ├──┼───┼────┼─────────────┼────┤ │63 │劉玉芬│94.11.01│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64 │陳怡翰│94.11.02│40吋Trans Vu 4面24萬元, │ │ │ │ │ │加盟金8萬元。 │ │ │ │ │ │ │ │ ├──┼───┼────┼─────────────┼────┤ │65 │吳佳玲│94.11.03│40吋Trans Vu 4面24萬元, │ │ │ │ │ │加盟金8萬元。 │ │ ├──┼───┼────┼─────────────┼────┤ │66 │蔡佩君│94.11.03│40吋Trans Vu 9面54萬元, │ │ │ │ │ │加盟金18萬元。 │ │ ├──┼───┼────┼─────────────┼────┤ │67 │黃文宏│94.11.03│40吋Trans Vu 7面42萬元, │ │ │ │ │ │加盟金14萬元。 │ │ ├──┼───┼────┼─────────────┼────┤ │68 │王安榆│94.11.04│35吋Trans Vu 1面5萬元, │ │ │ │ │ │30吋Trans Vu 10面40萬元, │ │ │ │ │ │加盟金22萬元, │ │ ├──┼───┼────┼─────────────┼────┤ │69 │蘇宜欣│94.11.04│40吋Trans Vu 3面18萬元, │ │ │ │ │ │30吋Trans Vu 1面4萬元, │ │ │ │ │ │加盟金8萬元。 │ │ ├──┼───┼────┼─────────────┼────┤ │70 │林依汎│94.11.04│40吋Trans Vu 1面6萬元, │ │ │ │ │ │加盟金2萬元。 │ │ ├──┼───┼────┼─────────────┼────┤ │71 │蘇麗萍│94.11.05│25吋Trans Vu 5面15萬元, │ │ │ │ │ │40吋Trans Vu 4面24萬元, │ │ │ │ │ │加盟金18萬元。 │ │ ├──┼───┼────┼─────────────┼────┤ │72 │林淑君│94.11.18│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25吋Trans Vu 1面3萬元, │ │ │ │ │ │加盟金12萬元。 │ │ ├──┼───┼────┼─────────────┼────┤ │73 │陳欣慧│94.11.30│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74 │呂政豐│94.11.30│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75 │黃淑巧│94.11.30│40吋Trans Vu 8面48萬元, │ │ │ │ │ │加盟金16萬元。 │ │ │ │ ├────┼─────────────┼────┤ │ │ │94.12.05│40吋Trans Vu 8面48萬元, │ │ │ │ │ │加盟金16萬元。 │ │ ├──┼───┼────┼─────────────┼────┤ │76 │劉秋子│94.12.05│40吋Trans Vu 6面36萬元, │ │ │ │ │ │加盟金12萬元。 │ │ ├──┼───┼────┼─────────────┼────┤ │77 │張瑞洐│94.12.05│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78 │董祥臨│94.12.05│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79 │劉佳信│95.01.26│25吋Trans Vu 4面12萬元, │ │ │ │ │ │加盟金8萬元。 │ │ ├──┼───┼────┼─────────────┼────┤ │80 │吳佳玲│95.01.27│40吋Trans Vu 3面18萬元, │ │ │ │ │ │加盟金6萬元。 │ │ ├──┼───┼────┼─────────────┼────┤ │81 │蔡佩君│95.03.08│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82 │陳淑芬│95.03.13│25吋Trans Vu 20面60萬元, │ │ │ │ │ │加盟金40萬元。 │ │ ├──┼───┼────┼─────────────┼────┤ │83 │陳美璇│95.03.30│25吋Trans Vu 10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20萬元。 │ │ ├──┼───┼────┼─────────────┼────┤ │84 │李政勳│95.04.24│80吋Trans Vu 4面72萬元, │ │ │ │ │ │加盟金8萬元。 │ │ ├──┼───┼────┼─────────────┼────┤ │86 │劉傳毅│95.05.04│80吋Trans Vu 6面108萬元, │ │ │ │ │ │加盟金12萬元。 │ │ │ │ │ │ │ │ ├──┼───┼────┼─────────────┼────┤ │87 │蘇筱雲│95.05.10│30吋Trans Vu 3面12萬元, │ │ │ │ │ │ │ │ │ │ │ │加盟金6萬元。 │ │ ├──┼───┼────┼─────────────┼────┤ │88 │吳福助│95.05.12│35吋Trans Vu 4面20萬元, │ │ │ │ │ │ │ │ │ │ │ │加盟金8萬元。 │ │ ├──┼───┼────┼─────────────┼────┤ │89 │楊家黎│95.05.15│25吋Trans Vu 5面15萬元, │ │ │ │ │ │ │ │ │ │ │ │加盟金10萬元。 │ │ ├──┼───┼────┼─────────────┼────┤ │90 │梁棉琇│95.05.16│25吋Trans Vu 2面6萬元, │ │ │ │ │ │ │ │ │ │ │ │加盟金4萬元。 │ │ ├──┼───┼────┼─────────────┼────┤ │91 │翁秀華│95.05.16│45吋Trans Vu 3面21萬元, │ │ │ │ │ │ │ │ │ │ │ │加盟金6萬元。 │ │ ├──┼───┼────┼─────────────┼────┤ │92 │徐仲毅│95.05.16│25吋Trans Vu 10面30萬元, │ │ │ │ │ │加盟金20萬元。 │ │ ├──┼───┼────┼─────────────┼────┤ │93 │韓世翔│95.05.16│80吋Trans Vu 1面18萬元, │ │ │ │ │ │加盟金2萬元。 │ │ ├──┼───┼────┼─────────────┼────┤ │94 │黃玉燕│95.08.18│80吋Trans Vu 1面18萬元, │ │ │ │ │ │加盟金2萬元。 │ │ ├──┼───┼────┼─────────────┼────┤ │95 │林怡妏│95.08.29│40吋Trans Vu 2面12萬元, │ │ │ │ │ │35吋Trans Vu 1面5萬元, │ │ │ │ │ │加盟金6萬元。 │ │ ├──┼───┼────┼─────────────┼────┤ │96 │吳俊贊│95.10.21│25吋Trans Vu 3面9萬元, │ │ │ │ │ │加盟金6萬元。 │ │ ├──┼───┼────┼─────────────┼────┤ │97 │郭宸瑋│95.10.23│80吋Trans Vu 4面72萬元, │ │ │ │ │ │加盟金8萬元。 │ │ ├──┼───┼────┼─────────────┼────┤ │97 │何正品│94.03.23│「WIN TV媒體平台合作經營合│有簽立契│ │ │何薛素│ │約」︰購買WIN TV(60吋薄膜│約書但未│ │ │香 │ │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音│開立發票│ │ │ │ │箱喇叭擴大機)每台39萬8000│ │ │ │ │ │元,共6台,合計238萬8000元│ │ │ │ │ │。百事得公司每月支付使用費│ │ │ │ │ │6萬元,換算獲利為年利率百 │ │ │ │ │ │分之30.15。 │ │ │ │ ├────┼─────────────┼────┤ │ │ │95.05.04│轉換為「Trans Filmscreen加│有簽立契│ │ │ │ │盟合約書」︰購買80吋Trans │約書但未│ │ │ │ │Vu價款每面18萬元共12面,合│開立發票│ │ │ │ │計216萬元。加盟金每面2萬元│ │ │ │ │ │,合計24萬元。 │ │ ├──┼───┼────┼─────────────┼────┤ │98 │蘇壽昇│95.06.22│「Trans Filmscreen加盟合約│有簽立契│ │ │ │ │書」︰購買WIN TV(60吋薄膜│約書但未│ │ │ │ │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音│開立發票│ │ │ │ │箱喇叭擴大機)1組45萬元。 │ │ │ │ │ │租金每台每月11250元,換算 │ │ │ │ │ │獲利為年利率百分之30。 │ │ ├──┼───┼────┼─────────────┼────┤ │99 │蔣承哲│95.08.18│「Trans Filmscreen加盟合約│有簽立契│ │ │ │ │書」︰購買WIN TV(60吋薄膜│約書但未│ │ │ │ │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音│開立發票│ │ │ │ │箱喇叭擴大機)1組40萬元。 │ │ │ │ │ │租金每台每月1萬元,換算獲 │ │ │ │ │ │利為年利率百分之30。 │ │ ├──┼───┼────┼─────────────┼────┤ │100 │施漢青│95.07.07│「Trans Filmscreen加盟合約│有簽立契│ │ │ │ │書」︰購買WIN TV(60吋薄膜│約書但未│ │ │ │ │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音│開立發票│ │ │ │ │箱喇叭擴大機)2組79萬6000 │ │ │ │ │ │元。租金每台每月1萬元,換 │ │ │ │ │ │算獲利為年利率百分之30.15 │ │ ├──┼───┼────┼─────────────┼────┤ │101 │楊淑婷│95.06.27│「Trans Filmscreen加盟合約│有簽立契│ │ │ │ │書」︰購買WIN TV(60吋薄膜│約書但未│ │ │ │ │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音│開立發票│ │ │ │ │箱喇叭擴大機)4組159萬2000│ │ │ │ │ │元。租金每台每月1萬元,年 │ │ │ │ │ │利率百分之30.15。 │ │ ├──┼───┼────┼─────────────┼────┤ │102 │鍾宜娟│95.05.10│80吋Trans Vu 4面72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8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03 │許帛庭│95.06.08│80吋Trans Vu 6面108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12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04 │沈德沛│95.05.15│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10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05 │呂季峰│95.05.27│80吋Trans Vu 7面126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14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06 │薛秀華│95.06.11│「Trans Filmscreen加盟合約│有簽立契│ │ │ │ │書」︰購買WIN TV(60吋薄膜│約書但未│ │ │ │ │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音│開立發票│ │ │ │ │箱喇叭擴大機)1組60萬元。 │ │ │ │ │ │租金每台每月15000元,年利 │ │ │ │ │ │率百分之30。 │ │ ├──┼───┼────┼─────────────┼────┤ │107 │楊惠戎│95.06.13│80吋Trans Vu 3面54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6萬元。 │約書但未│ │ │ │ │25吋Trans Vu 2面6萬元, │開立發票│ │ │ │ │加盟金4萬元。 │ │ ├──┼───┼────┼─────────────┼────┤ │108 │杜啟賓│95.05.15│80吋Trans Vu 4面72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8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09 │吳玉珍│95.05.10│「Trans Filmscreen加盟合約│有簽立契│ │ │ │ │書」︰購買WIN TV(60吋薄膜│約書但未│ │ │ │ │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音│開立發票│ │ │ │ │箱喇叭擴大機)1組39萬8000 │ │ │ │ │ │元。租金每台每月1萬元,年 │ │ │ │ │ │利率百分之30.15。 │ │ ├──┼───┼────┼─────────────┼────┤ │110 │許世宗│94.03.04│「WIN TV媒體平台合作經營合│有簽立契│ │ │ │ │約」︰購買WIN TV(60吋薄膜│約書但未│ │ │ │ │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音│開立發票│ │ │ │ │箱喇叭擴大機)1台39萬8000 │ │ │ │ │ │元。租金每台每月1萬元,年 │ │ │ │ │ │利率百分之30.15。 │ │ ├──┼───┼────┼─────────────┼────┤ │111 │陳紀廷│94.03.18│「WIN TV媒體平台合作經營合│有簽立契│ │ │ │ │約」︰購買WIN TV(60吋薄膜│約書但未│ │ │ │ │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音│開立發票│ │ │ │ │箱喇叭擴大機)1台39萬8000 │ │ │ │ │ │元。租金每台每月1萬元,年 │ │ │ │ │ │利率百分之30.15。 │ │ ├──┼───┼────┼─────────────┼────┤ │112 │薛如芬│95.04.27│80吋Trans Vu 9面162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18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13 │謝名達│95.05.20│80吋Trans Vu 4面72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8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14 │曾淑貞│95.05.05│40吋Trans Vu 5面30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10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15 │楊美娟│95.06.05│「Trans Filmscreen加盟合約│有簽立契│ │ │ │ │書」︰購買WIN TV(100吋薄 │約書但未│ │ │ │ │膜螢幕、投影機、電腦主機、│開立發票│ │ │ │ │音箱喇叭、擴大機)2台210萬│ │ │ │ │ │元。租金每台每月26250元, │ │ │ │ │ │年利率百分之30。 │ │ ├──┼───┼────┼─────────────┼────┤ │116 │張吟婕│95.06.01│80吋Trans Vu 7面126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14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17 │王春玉│95.05.19│80吋Trans Vu 3面54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6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18 │潘佳祈│95.06.01│80吋Trans Vu8面180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16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19 │邱智言│95.05.11│25吋Trans Vu 2面6萬元。 │有簽立契│ │ │ │ │加盟金4萬元。 │約書但未│ │ │ │ │ │開立發票│ ├──┼───┼────┼─────────────┼────┤ │120 │鍾永星│95.06.06│WIN TV(60吋薄膜螢幕、投影│有簽立契│ │ │ │ │機、電腦主機、音箱喇叭、擴│約書但未│ │ │ │ │大機)1台40萬 │開立發票│ └──┴───┴────┴─────────────┴────┘ 附表四︰94年度百事得公司高雄地區「廣告收入」一覽表 ┌─┬──────┬─────────────┬─────┬────┐ │編│統一發票日期│發票買受人 │品名 │金額 │ │號│ │ │ │ │ ├─┼──────┼─────────────┼─────┼────┤ │1 │94年1月至5月│均未使用發票 │無 │ 0│ ├─┼──────┼─────────────┼─────┼────┤ │2 │94年06月06日│吳玉珍婦產科 │廣告費 │ 5,000│ ├─┼──────┼─────────────┼─────┼────┤ │3 │94年07月04日│飛訊科技多媒體廣告有限公司│廣告收入 │ 6,720│ ├─┼──────┼─────────────┼─────┼────┤ │4 │94年08月24日│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收入 │ 4,000│ ├─┼──────┼─────────────┼─────┼────┤ │5 │94年09月12日│三民第一分局 │廣告託播 │ 19,048│ ├─┼──────┼─────────────┼─────┼────┤ │6 │94年10月12日│麥浩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製作 │ 20,000│ ├─┼──────┼─────────────┼─────┼────┤ │7 │94年10月19日│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 │廣告費 │ 10,286│ ├─┼──────┼─────────────┼─────┼────┤ │8 │94年10月31日│群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費 │ 89,524│ ├─┼──────┼─────────────┼─────┼────┤ │9 │94年11月08日│久保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廣告製作 │ 34,286│ ├─┼──────┼─────────────┼─────┼────┤ │10│94年11月09日│麥浩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製作 │ 46,667│ ├─┼──────┼─────────────┼─────┼────┤ │11│94年11月23日│利童(股)公司 │廣告費 │ 56,000│ ├─┼──────┼─────────────┼─────┼────┤ │12│94年11月23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公司 │薄膜電視宣│ 108,000│ │ │ │高雄分公司 │傳車廣告 │ │ ├─┼──────┼─────────────┼─────┼────┤ │13│94年12月09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租用廣告車│ 92,952│ │ │ │台灣屏東分會 │ │ │ ├─┴──────┴─────────────┴─────┴────┤ │ 總計︰450,483│ └─────────────────────────────────┘ 附表五︰95年度百事得公司「廣告收入」一覽表 ┌─┬──────┬─────────────┬─────┬────┐ │編│統一發票日期│發票買受人 │品名 │金額 │ │號│ │ │ │ │ ├─┼──────┼─────────────┼─────┼────┤ │1 │95年01月10日│紐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費│ 307,050│ ├─┼──────┼─────────────┼─────┼────┤ │2 │95年01月16日│瑪瓏資傳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 │ 7,619│ ├─┼──────┼─────────────┼─────┼────┤ │3 │95年02月06日│瑪瓏資傳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 │ 7,619│ ├─┼──────┼─────────────┼─────┼────┤ │4 │95年02月06日│健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 │ 13,600│ ├─┼──────┼─────────────┼─────┼────┤ │5 │95年02月15日│紐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費│ 80,952│ ├─┼──────┼─────────────┼─────┼────┤ │6 │95年02月15日│利童(股)公司 │廣告服務費│ 20,000│ ├─┼──────┼─────────────┼─────┼────┤ │7 │95年03月03日│紐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費│ 239,833│ ├─┼──────┼─────────────┼─────┼────┤ │8 │95年03月06日│友善的狗國際音樂出版股份有│廣告費 │ 47,619│ │ │ │限公司 │ │ │ ├─┼──────┼─────────────┼─────┼────┤ │9 │95年03月09日│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告費 │ 30,000│ ├─┼──────┼─────────────┼─────┼────┤ │10│95年03月30日│速得食品飲料企業行 │廣告費 │ 10,857│ ├─┼──────┼─────────────┼─────┼────┤ │11│95年04月07日│紐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費│ 38,500│ ├─┼──────┼─────────────┼─────┼────┤ │12│95年05月03日│紐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費│ 38,500│ ├─┼──────┼─────────────┼─────┼────┤ │13│95年06月06日│紐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費│ 38,500│ ├─┼──────┼─────────────┼─────┼────┤ │14│95年06月07日│床的世界寢具行 │廣告服務費│ 15,000│ ├─┼──────┼─────────────┼─────┼────┤ │15│95年06月12日│群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費 │ 110,000│ ├─┼──────┼─────────────┼─────┼────┤ │16│95年06月13日│紐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廣告費 │ 44,100│ ├─┼──────┼─────────────┼─────┼────┤ │17│95年06月14日│亞朵有氧用品社 │廣告費 │ 19,500│ ├─┼──────┼─────────────┼─────┼────┤ │18│95年06月22日│瑪瓏資傳有限公司 │廣告費 │ 7,619│ ├─┼──────┼─────────────┼─────┼────┤ │19│95年06月26日│義守大學 │廣告費 │ 28,571│ ├─┼──────┼─────────────┼─────┼────┤ │20│95年07月06日│王惠美容館 │廣告費 │ 5,000│ ├─┼──────┼─────────────┼─────┼────┤ │21│95年08月10日│群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費 │ 55,000│ ├─┼──────┼─────────────┼─────┼────┤ │22│95年08月22日│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費 │ 25,143│ ├─┼──────┼─────────────┼─────┼────┤ │23│95年08月29日│瑪瓏資傳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 │ 7,619│ ├─┼──────┼─────────────┼─────┼────┤ │24│95年08月30日│高雄市旗津區衛生所 │廣告費 │ 2,000│ ├─┼──────┼─────────────┼─────┼────┤ │25│95年09月01日│瑪瓏資傳有限公司 │廣告服務 │ 7,619│ ├─┼──────┼─────────────┼─────┼────┤ │26│95年09月01日│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費 │ 58,667│ ├─┼──────┼─────────────┼─────┼────┤ │27│95年09月10日│群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費 │ 55,000│ ├─┼──────┼─────────────┼─────┼────┤ │28│95年09月26日│美麗人生營養顧問中心 │廣告費 │ 5,400│ ├─┼──────┼─────────────┼─────┼────┤ │29│95年10月02日│群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費 │ 55,000│ ├─┼──────┼─────────────┼─────┼────┤ │30│95年11月22日│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廣告費 │ 1,500│ ├─┴──────┴─────────────┴─────┴────┤ │ 總計︰1,383,387│ └─────────────────────────────────┘ 附表六:賦玹企業社以推廣收入名義向百事得公司請款一 覽表 ┌────┬─────┬────┬─────┐ │94年度 │金額 │95年度 │金額 │ ├────┼─────┼────┼─────┤ │94.09.27│ 1,376,000│95.01.10│ 573,000│ ├────┼─────┼────┼─────┤ │94.10.07│ 508,500│95.02.10│ 108,000│ ├────┼─────┼────┼─────┤ │94.10.28│ 1,848,000│95.03.01│ 315,000│ ├────┼─────┼────┼─────┤ │94.10.28│ 42,000│95.04.30│ 208,500│ ├────┼─────┼────┼─────┤ │94.11.05│ 104,762│95.05.22│ 120,000│ ├────┼─────┼────┼─────┤ │94.12.05│ 645,714│ │ │ ├────┼─────┼────┼─────┤ │94.12.30│ 156,000│ │ │ ├────┼─────┼────┼─────┤ │總計 │468 萬0976│總計 │ 132萬4500│ │ │元 │ │ 元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