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三友林俊寬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4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99年4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三㈤內關於「遠東銀行96年6 月9 日陳報狀」均更正為「遠東銀行96年11月13日陳報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三㈤內關於「遠東銀行96年6 月9 日陳報狀」,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遠東銀行96年11月13日陳報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