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86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之「蔡秉均」署押各壹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背面偽造之「蔡秉均」署押壹枚、如附表所示(除編號1 、8 、11外)商店消費簽帳單存根聯上偽造之「蔡秉均」署押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之「蔡秉均」署押各壹枚,卡號0000000000 00 0000之信用卡背面偽造之「蔡秉均」署押壹枚、如附表所示(除編號1 、8 、11外)商店消費簽帳單存根聯上偽造之「蔡秉均」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蔡秉均係父子,詎甲○○未經蔡秉均之同意,分別於民國93年10月1 日、93年8 月2 日,偽以蔡秉均之名義填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並於立約人(借款人)親簽欄、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偽簽「蔡秉均」之署名各1 枚,偽造完成後,甲○○即分別持向中信銀行申請,致使上開銀行承辦人員誤信為蔡秉均所申請,遂於審核後依據申請書上所記載之郵寄地址,分別將現金卡、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寄至甲○○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75號3 樓住處,甲○○於取得上開現金卡、信用卡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集合犯意,於93年10月13日起至95 年11 月20日止,多次以現金卡預借現金,總計向中信銀行詐得現金卡費新台幣10萬4869元,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集合犯意,於附表(除編號1 、8 、11外)所示之時、地,持向附表所示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每次均在各簽帳單上偽簽「蔡秉均」署名,而偽造蔡秉均確認該消費金額之簽帳單後,持以行使交付予前開特約商店核對,致使前開特約商店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而認為係蔡秉均本人消費,而分別提供消費或將所購買之物品交付,並使發卡之中信銀行陷於錯誤而代為付款予上開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蔡秉均及發卡銀行支付帳款之正確性,且甲○○嗣後亦未支付消費款項,總計尚積欠中信銀行信用卡費9 萬1197元。嗣蔡秉均於96年4 月底於住處,發現遭冒名申請之現金卡、信用卡,方知上情。 二、案經蔡秉均、中信銀行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秉均、郭家良於警訊及偵查中而證述之內容相符,復有偽造「蔡秉均」簽名之中信銀行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及如附表(除編號1 、8 、11外)之商店信用卡簽帳單各1 枚附卷可查,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客戶簽名欄簽名後交還特約商店,依信用卡之交易習慣,係表示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所記載之交易標地及金額並表示負責,及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應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是核被告偽造現金卡、信用卡申請書後,持以向中信銀行申請現金卡、信用卡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信用卡背面偽簽「蔡秉均」簽名及持信用卡至如附表所載時間及商店,假冒「蔡秉均」之名義盜刷消費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在簽帳單上偽造署名之犯行,及在現金卡、信用卡申請書上及在信用卡背面偽造「蔡秉均」署名之犯行,為被告偽造簽帳單及現金卡、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等私文書之部分犯行,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現金卡、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及偽造信用卡等私文書後,均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多次持信用卡,假冒告訴人之名義盜刷消費犯行,時間緊接,手法雷同,顯係基於一集合之犯意所為,應論以一罪。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冒名持卡消費,使被冒名者受有信用之損害及遭銀行追討債務之困擾,惟犯罪所得財物價值非鉅,危害尚非重大,且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3 月,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以即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之「蔡秉均」署押各1 枚,卡號000000000000 0000 之信用卡背面偽造之「蔡秉均」署押1枚、如附 表所示(除編號1 、8 、11外)商店消費簽帳單存根聯上偽造之「蔡秉均」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消費時,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之偽造存根聯,已持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非被告所有之物,不得予以沒收。 三、又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1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林香如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甲○○盜刷信用卡之時間、商店、金額) ┌──┬────┬──────────────┬────┐ │編號│消費時間│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1 │94.11.20│中信銀行ATM三民分行 │3000 │ ├──┼────┼──────────────┼────┤ │ 2 │95.1.1 │可利亞無煙炭火燒肉 │482 │ ├──┼────┼──────────────┼────┤ │ 3 │95.1.26 │中油嘉交加油站 │800 │ ├──┼────┼──────────────┼────┤ │ 4 │95.2.24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 │1192 │ ├──┼────┼──────────────┼────┤ │ 5 │95.2.27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大順 │484 │ ├──┼────┼──────────────┼────┤ │ 6 │95.2.27 │高雄汽車-高雄 │4200 │ ├──┼────┼──────────────┼────┤ │ 7 │95.3.21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 8 │95.3.26 │中信銀行ATM三民分行 │3000 │ ├──┼────┼──────────────┼────┤ │ 9 │95.3.26 │全國加油站-九如站 │500 │ ├──┼────┼──────────────┼────┤ │ 10 │95.5.17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 │512 │ ├──┼────┼──────────────┼────┤ │ 11 │95.5.19 │中信銀行ATM東高雄分行 │10000 │ ├──┼────┼──────────────┼────┤ │ 12 │95.6.17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478 │ ├──┼────┼──────────────┼────┤ │ 13 │95.6.21 │易芳中國服服飾店 │1400 │ ├──┼────┼──────────────┼────┤ │ 14 │95.6.21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 15 │95.8.1 │高雄汽車-高雄 │3600 │ ├──┼────┼──────────────┼────┤ │ 16 │95.8.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 │1788 │ ├──┼────┼──────────────┼────┤ │ 17 │95.8.27 │宏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 │ ├──┼────┼──────────────┼────┤ │ 18 │95.9.1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 19 │95.9.9 │宏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500 │ ├──┼────┼──────────────┼────┤ │ 20 │95.9.12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 21 │95.9.12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 22 │95.9.23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 23 │95.9.26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 │718 │ ├──┼────┼──────────────┼────┤ │ 24 │95.9.30 │燦坤3C-華榮店 │4500 │ ├──┼────┼──────────────┼────┤ │ 25 │95.10.1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 26 │95.10.7 │美林加油站(股)公司洋 │600 │ ├──┼────┼──────────────┼────┤ │ 27 │95.10.8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 │738 │ ├──┼────┼──────────────┼────┤ │ 28 │95.10.8 │康園餐廳 │2220 │ ├──┼────┼──────────────┼────┤ │ 29 │95.11.16│高雄汽車-高雄 │942 │ ├──┼────┼──────────────┼────┤ │ 30 │95.12.21│全國加油站三多站 │500 │ ├──┼────┼──────────────┼────┤ │ 31 │96.1.15 │台亞華盟店 │500 │ ├──┼────┼──────────────┼────┤ │ 32 │96.1.20 │可利亞無煙炭火燒肉 │482 │ ├──┼────┼──────────────┼────┤ │ 33 │96.2.7 │台亞華盟店 │500 │ ├──┼────┼──────────────┼────┤ │ 34 │96.2.7 │八百屋汽車百貨-八德店 │8550 │ ├──┼────┼──────────────┼────┤ │ 35 │96.2.11 │國賓大飯店 │550 │ ├──┼────┼──────────────┼────┤ │ 36 │96.2.13 │國賓大飯店 │1892 │ ├──┼────┼──────────────┼────┤ │ 37 │96.2.24 │南北樓中餐館-復興館 │4490 │ ├──┼────┼──────────────┼────┤ │ 38 │96.2.26 │中國石油麟洛站 │500 │ ├──┼────┼──────────────┼────┤ │ 39 │96.3.12 │裕誠加油站 │1000 │ ├──┼────┼──────────────┼────┤ │ 40 │96.3.19 │全國加油站三多站 │1000 │ ├──┼────┼──────────────┼────┤ │ 41 │96.4.11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1077 │ ├──┼────┼──────────────┼────┤ │ 42 │96.4.12 │帝綸溫泉飯店 │5400 │ ├──┼────┼──────────────┼────┤ │ 43 │96.4.20 │台亞華盟店 │500 │ ├──┼────┼──────────────┼────┤ │ 44 │96.4.22 │阿爸廚房餐廳 │945 │ ├──┼────┼──────────────┼────┤ │合計│ │ │957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