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洪幼珍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7年12月2 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收受後,嗣於97年12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為不服本院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