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670號、97年偵字第1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雖可預見提供身分證件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他人可能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及將不實之發票內容記載於會計帳冊、申報書後報稅。竟仍因經濟狀況不佳,為圖每3 、4 日可得新台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而與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下稱:陳先生)及其所屬集團成員,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2年2 月間某日,將其身分證件交予「陳先生」,並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變更登記,而自同年3 月3 日起擔任壹佰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三民區○○○路18號1 樓,下稱壹佰公司)之負責人,而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嗣於92年4 月28日,甲○○並於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簡稱高雄市國稅局)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及委託書(影本高雄市國稅局告發資料卷夾第1 卷26、27、29頁)上簽名,委託不知情之號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劉鎣英至高雄市國稅局申辦統一發票購票證及接受查訪。暨為下列之行為: ㈠、壹佰公司與虛設行號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詠麒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詠麒公司)、美勝豐實業有限公司(簡稱:美勝豐公司)、旺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旺澄公司)、喬登國際有限公司(簡稱:喬登公司)、鉅亨國際有限公司(簡稱:鉅亨公司)、臺灣松芝國際有限公司(簡稱:臺灣松芝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大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大綸公司)、峒崗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峒崗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甲○○任壹佰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後,自92年3 月起,仍先後於附表一、二「開立年月欄」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由不詳姓名之人,連續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等不實會計憑證共計67張,交予附表一、二所示8 家公司,充作各該8 家公司之進項憑證,偽作交易紀錄。並記明於壹佰公司之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等會計帳冊內。 ㈡、壹佰公司與附表三所示之聖立優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聖立優公司)、錮興實業有限公司(簡稱:錮興公司)、寶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寶樂公司)、泰和事業有限公司(簡稱:泰和公司)、德行興業有限公司(簡稱:德行公司)、銢昌企業有限公司(簡稱:銢昌公司)、僑煜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僑煜公司)、廣潔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廣潔公司)、仕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仕儒公司)、宏燕國際有限公司(簡稱:宏燕公司)、典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簡稱:典億公司)、元企業有限公司(簡稱: 元公司)、欣盈瑞有限公司(簡稱:欣盈瑞公司)、詠麒公司;及如附表四所示喬登公司、辰鴻針織有限公司(簡稱:辰鴻公司)、帝尊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帝尊公司)、鑫曜興業有限公司(簡稱:鑫曜公司)、美勝豐公司、嵐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嵐信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然為掩飾壹佰公司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甲○○任壹佰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後,自92年3 月起,仍先後於不詳時間,取得附表三所示公司所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壹佰公司之進項憑證,並登載於壹佰公司之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等會計帳冊內。除此,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以每2 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營業稅之規定,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發票,及甲○○就任壹佰公司負責人前已由不詳姓名之人取得、開立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發票,依發票之開立日期,填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附於高雄市國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一卷第56頁至61頁;每次申報填載1 紙,共6 紙),先後於92年3 月17日、92年5 月16日、92年7 月15日、92年9 月16日、92年11月17日、93年1 月12日,向高雄市國稅局辦理申報壹佰公司之各期營業稅,而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申報書。嗣因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查覺異常,先後於93年4 月26日、93年11月24日函文約詢甲○○未果,而於95年4 月3 日告發。 二、案經高雄市國稅局函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96年度偵緝字第3670號);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緝字第1457號)移轉台灣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97年偵字第1266號)後起訴。 理 由 一、下列判決書所引用之各該證人於警訊、偵查中之陳述,及書面資料,雖係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本院97年月日審理時,公訴人及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另本院斟酌各該證人陳述及書面之作成,過程並無受不當外力之影響,且無顯不可信情形,適合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至於卷附之照片,乃是以機械之方式所留存之影像,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與待證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況公訴人、被告,亦均同意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並經證人潘大吉(壹佰公司前任負責人)、劉鎣英、劉柏村、陳聖峰(茂源有限公司負責人)、李鹿淑(東盈公司實際負責人)證述在卷。又本院準備程序,被告既自承:「我承認有檢察官所起訴的提供身分證給人家辦理為壹佰公司的負責人等犯罪事實,但是我當時生病,把身分證交給人家,人家只有每3 、4 天拿一千元給我吃飯,實際上我沒有去這家公司上班,我不認識拿我身分證的那個陳先生,我只是因為他會拿錢給我吃飯,是因為我生病他們送我去東港的安泰醫院,後來又送枋寮醫院,診斷結果是肺結核。」、「(既然不認識你,何以會找上你?)在我生病之前,我根本不認識他們,我在土地廟沒有飯吃,他們就給我錢,就這樣開始,我不知道他們真實姓名,問他們他們也不說,還叫我不要問,、、其實所謂的公司我也有去過,但是公司裡面沒有什麼人,他們叫我到公司裡面的一個房間睡覺,這個是我從醫院出來之後的事,那時候我的確知道我是這家公司的負責人,但這家公司人不多,所以我也覺得有點奇怪。」等語,應認被告可以得知提供身分證件資料係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再比對被告當庭之簽名(本院卷18頁、127 頁),確與高雄市國稅局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及委託書(影本高雄市國稅局告發資料卷夾第1 卷26、27、29頁)上之甲○○簽名(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一宗第26、27、29頁)相符,足見被告確知悉壹佰公司向國局請領發票等事宜。除此,復有證人潘大吉的指紋卡片、口卡片各1 張及3 張照片(96年偵緝1140號第5 頁背面~第7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1 批(96年偵緝1140號第20~22頁)、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97年6 月12日九七東安醫字第0400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8 月22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0970063225號函、被告的指紋卡片、身份證影本、口卡片各1 張(士林地檢96年偵緝1457號第11~14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6 月27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4 4016 號函(本院卷第31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7 月18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53231號函(本院卷第35~45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第1 卷,內含佰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影本共4 張、壹佰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影本1 紙、壹佰公司91.9.9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影本1 紙、潘大吉之切結書影本2 紙、壹佰公司股東名簿影本1 紙、壹佰公司91.10.30委託蕭蘭香代理申辦統一發票購票證接受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查詢之委託書影本1 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影本1 紙,扣繳單位名稱:號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分所、壹佰公司92.4.28 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影本1 紙、壹佰公司92.4.28 委託劉鎣英代理申辦統一發票購票證接受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稽徵所查詢之委託書影本1 紙、92.2.27 甲○○委託號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申辦營利事業登記之委託書影本1 紙(P30)92.2.24壹佰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紙(P33)92.3.3 壹佰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影本1 紙(P34)92.6.13壹佰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影本1 紙(P34-1) 、壹佰公司92.5.26 董監事名單影本1 紙,董事長:甲○○(P35) 、壹佰公司股東名簿影本1 紙,股東:甲○○等人(P36) 壹佰公司92.5 .26 選 任甲○○為董事長之決議書影本1 紙(P36-1) 甲○○92.6. 10切結書影本1 紙(P37- 1)高雄市政府92.10.15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205913690 號函影本1 份〈主旨:准予壹佰公司變更登記〉,檢附92.10. 15 壹佰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及規費收據影本1 紙(P38 ~42)壹佰公司92.10.23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1 份(P43 ~44)高雄市政府93.1.7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300702 600號函影本1 份〈主旨:准予壹佰公司解散登記〉(P45 )壹佰公司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 紙,負責人:甲○○(P46) 、壹佰公司91.92 年度之稅額申報書查詢影本1 份(P47 ~49)、壹佰公司91年12月之一般稅額計算- 專營應稅營業人使用影本1 份(P50) 、壹佰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1年9 月至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影本1 份(P51 ~53)、壹佰公司91年進貨對象交易提報資料影本1 份(P54) 、壹佰公司91年銷貨對象提報扣抵資料影本1 份(P55) 、壹佰公司92年2 、4 、6 、8 、10、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般稅額計算- 專營應稅營業人使用)影本1 份(P56 ~61)、壹佰公司之高雄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影本1 份(P63) 、壹佰公司徵銷明細檔多筆查詢影本1 份(P6 5~66)、壹佰公司徵銷明細清單3 張(P67 ~69)、壹佰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影本1 份(P71 ~82)、壹佰公司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資料影本1 份(P83 ~88)高雄市三民區○○○ 路18號1 樓之相片5 張〈壹佰公司原設籍處〉(P90~91)、壹佰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影本1 份(P92 ~94)、壹佰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1 月至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影本1 份(P95 ~100) 、壹佰公司92年進貨對象交易提報資料影本1 份( P101~107) 、喬登公司、聖立優公司、錮興公司、昌公司、鑫曜公司、仕儒公司、鉅亨公司、泛軒公司,經93.11.15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移送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1 份(P108~123) 、寶樂公司、德行公司、僑煜公司、廣潔公司,經95.1.2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移送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1 份(P124~127) 、泰和公司經94.5. 9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移送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1 份(P128~ 131) 、帝尊公司、詠麒公司經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92年度偵字第9551號影本1 紙(P13 2 ~149-1)、嵐 信公司、辰鴻公司、旺澄公司、台灣松芝公司、東盈公司、茂源公司經93.12.30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移送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1 份(P150~158) 、辰鴻公司經94.6.1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移送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1 份(P159~164) 、美勝豐公司經93.8.16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移送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1 份(P164)、壹佰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影本1 份( P178~179) 壹佰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 份(P180~186)92 年銷貨對象提報扣抵資料1 份(P187~191)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2.12. 22 第0920024029號函影本1 份,檢送茂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東盈有限公司91年10月至92年4 月止涉嫌虛進虛銷相關交易筆錄及明細表影本各1 份(P192~214) 、大綸公司負責人張進條、宏燕公司負責人林泰興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3.8.1 6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1 份(P165~16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第1 卷,壹佰公司交易資金流程影本1 份、壹佰公司於大眾商業銀行之存簿封面及內容影本1 份、92.4.1-92.8.5 支存交易往來明細查詢影本1 份、92年度總分類帳影本1 份、92年度日記簿影本1 份、進銷貨出貨單影本1 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影本(扣繳單位名稱:鑫曜興業、喬登、仕儒、辰鴻、聖立、嵐信、欣盈瑞、美勝豐、錮興、壹佰)、91年11月至92年6 月之進貨憑證〈統一發票〉影本1 份、92年1 月至8 月銷貨統一發票影本1 份、高雄市國稅局公務電話記錄影本1 紙,稅務員詢問壹佰公司所租處之房東陳建泰該租屋之租用情形、租賃契約書影本1 紙(出租人:陳建泰,承租人:潘大吉)、茂源公司負責人陳茂榮、東盈公司負責人李佳靜96年偵緝字第1000號起訴書影本1 份(士林地檢95年偵8205號㈣P15 ~19)、美勝豐公司負責人陳文通96年偵字第11153 號起訴書影本1 份(士林地檢95年偵82 05 號㈣P3~13)、錮興公司負責人張萬桂94偵緝1138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士林地檢95年偵8205號㈡P158~162) 、鑫曜、鉅亨公司負責人蔡寶霖94核退偵132 起訴書影本1 份(士林地檢95年偵8205號㈡P235~248) 、艾妮婚紗企業行負責人葉坤正高雄市國稅局93.10.13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1 份(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7)可佐。堪信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又附表四、五之發票,雖係被告任負責人前取得及開立,但因係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於92年3 月17日申報,亦即被告就任負責人後才填載、申報,故就附表四、五填載於申報書後行使之行使,被告自難免其責。惟附表四、五係記入於被告任職前之帳冊,依罪疑唯輕原則,記入帳冊部分自難認與被告有關。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比較新舊法: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有下列變更,茲分述如下: ⑴、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 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新法既已限縮共同正犯之成立範圍,對被告較為有利。(垣:對一下) ⑵、法定罰金刑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關於罰金數額之規定,由銀元1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其修正結果,上開各罪法定刑之罰金刑最高額部分數額雖與修正前相同,惟最低額部分則均已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被告 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⑶、牽連犯部份: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業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本件所為諸犯行,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是仍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 ⑷、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亦已刪除,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⑸、罰金刑加重部分: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較不利於被告。 ⑹、綜上,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予以論處。 2、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其 中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 定,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按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分類帳簿」二類。序時帳簿又分「普通序時帳簿(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特種序時帳簿」二種。而分類帳簿則分「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二種,商業會計法第20、21、22條,定有明文。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為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 ,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非會計憑證,亦非帳冊,應屬係從事業務之人附隨於業務作成之文書,公司負責人開立及取得內容不實之進銷項發票後,將發票所載之不實內容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持以申報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應另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與所犯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依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參台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1002號、最高法院96台上字第6693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上更一字第189號、最高 法院97年台上字3421號判決意旨參照,各該判決已附卷)。五、本件被告為壹佰公司之董事長,為公司法所規定之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開立附表一、二之不實發票部分,係該條款之「填製會計憑證」;而將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實發票記入帳冊部分,則係屬該條款之「記入帳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填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後,申報營業稅部分)。又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本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是以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係屬法規競合之關係,應從特別規定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處斷,不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罪。又所犯在業務上所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持以申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就「事實欄所載,將附表一至五之不實發票內容登載於入帳冊」之事實,及「將附表三之2 所示之 UU00000000、UU00 00 0000、VU00000000、VU0 0000000 發票;附表三之4 所示之VW00000000發票」記入帳冊、申報書之事實,雖未為起訴書所論列,惟此與前揭論罪部分,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自應予以審究。被告與不詳年籍之陳先生及其餘犯罪集團之人,就所犯上開各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被告以外之陳先生及其餘犯罪集團人士,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對壹佰公司亦無業務關係,惟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就上開各罪,仍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劉鎣英申辦發票,為間接正犯。 六、又被告等先後多次填載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後持以報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多次開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及記入帳冊之違反商業會計法行為,分別均係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1 款之罪處斷。 七、爰審酌被告為賺取每3 、4 日1 千元之利益,竟同意擔任人頭負責人,任由陳先生等人開立不實發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冊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行為實有可議,惟念及被告犯罪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僅獲得小利,又非主導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被告雖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即95年6 月30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及96年5 月25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但被告係於96年10月22日,自動到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偵查(參96年偵緝字第3670號卷5 頁報到單)。就上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通緝案件,亦係於96年12月3 日被告自行到本院開庭才經警解送士林地檢署,該署96年12月3 日點名單上亦已載明「被告自行到案(高雄地院)」(參96年偵緝字157 號卷19頁),況且上開二通緝案件,實係同一案件(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件緝獲後之案號為96年偵緝字157 號,嗣並移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並分案97年偵字第1266號偵查後起訴),為此,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條、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又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新修正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為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3 千元折算1 日,較修正前舊法之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為重。修正後之法律易科罰金較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從舊從輕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十、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1、公訴意旨略以: ⑴、被告開立如附表一所示32張不實之發票,及開立如附表二所示35張不實之發票,及附表五所示不實之發票,幫助附表一、二、五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259 萬8032元,涉犯稅捐徵法第43條1 項之罪;且開立附表五所示不實發票,亦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⑵、被告取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不實發票(註:不包括取得「附表三之2 所示之UU00000000、UU00000000、VU00000000、VU0 0000000 發票;附表三之4 所示之VW00000000發票」之行為。上開5 紙發票未載明於起訴書之附表),充作壹佰公司之進項憑證,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2、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予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經查,附表一、二、五所示由壹佰公司所開立交予其他公司作為進貨憑證之發票,於「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書」之「壹佰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三之(二)雖均記明「稅額」及記載大綸、宏燕、崠崗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其餘之公司則為「列管有案之虛設行號」(參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1 卷8 頁)。然大綸、宏燕、崠崗以外之其餘附表一、二、五所示各公司,係早已列管有案之虛設行號;至於大綸、宏燕、崠崗所載明之「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意指「未依法,每2 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經稅捐單位派人前往查看,發現實際已停業」之情形(參本院卷82頁),故國稅局告發時既未提出相關事證,檢察官復未能舉證證明附表一、二、五所示之各家公司實際上係有進銷貨之事實,則依現有證據,自難認附表一、二、五所示各公司有營業行為而應課徵營業稅。其次,附表五所示之發票載之開立日期既在被告任壹佰公司負責人之前,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認係被告所開立。稽諸上開說明,難認被告有幫助附表一、二、五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259 萬8032元,及開立附表五所示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之行為。惟公訴人認此與前揭論罪部分為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3、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故單就「壹佰公司取得其他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壹佰公司之進項憑證」此部分之行為,該不實發票雖屬進項憑證,但因該不實發票並非壹佰公司所填製,復無證據證明「發票開立前,被告與實際開立該發票之負責人已有共同之犯意聯絡」,故單就壹佰公司收取不實發票之行為,應不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參台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1002號判決、最高法院96台上字第6693號判決意旨參照,該判決書就單純取得不實發票之行為,並未另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之罪)。從而,單就「取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不實發票,充作壹佰公司之進項憑證」之行為,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況且,附表四之不實發票既係被告任壹佰公司負責人前所開立,依罪疑唯輕原則,亦難認係被告任職壹佰公司負責人後取得。惟公訴人認此與前揭論罪部分為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 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條、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洪碩垣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周祺雯 ┌──────────────────────────────────┐ │附表一:壹佰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發票日期:92年4月至同年8月) │ │ (國稅局告發書載明:「虛設行號」之公司) │ ├─┬──────┬────┬──────┬─────┬───────┤ │編│ 銷項公司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金額 │ 備 註 │ │號│ │ │ │(新臺幣)│ │ ├─┼──────┼────┼──────┼─────┼───────┤ │1 │詠麒實業有限│92/08/00│ UY00000000 │462,000 │⒈詠麒公司係虛│ │ │公司(802334│ │ │ │設行號 │ ├─┤30 ) ├────┼──────┼─────┼───────┤ │2 │(共七張) │92/08/00│ UY00000000 │356,500 │⒈詠麒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 │3 │ │92/08/00│ UY00000000 │420,000 │⒈詠麒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 │4 │ │92/08/00│ UY00000000 │420,000 │⒈詠麒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 │5 │ │92/08/00│ UY00000000 │420,000 │⒈詠麒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 │6 │ │92/08/00│ UY00000000 │375,000 │⒈詠麒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 │7 │ │92/08/00│ UY00000000 │375,000 │⒈詠麒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8 │美勝豐實業有│92/04/00│ SY00000000 │222,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限公司 │ │ │ │虛設行號 │ │ │(00000000)│ │ │ │ │ ├─┤(共十六張)├────┼──────┼─────┼───────┤ │9 │ │92/04/00│ SY00000000 │630,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4/00│ SY00000000 │660,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4/00│ SY00000000 │828,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4/00│ SY00000000 │3,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360,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360,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360,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360,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360,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330,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378,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378,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378,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378,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 ││ │92/08/00│ UY00000000 │400,000 │⒈美勝豐公司係│ │ │ │ │ │ │虛設行號 │ ├─┼──────┼────┼──────┼─────┼───────┤ ││旺澄國際貿易│92/04/00│ SY00000000 │1,255,000 │⒈旺澄國際公司│ │ │有限公司 │ │ │ │係虛設行號 │ │ │(00000000)│ │ │ │ │ ├─┤(共三張) ├────┼──────┼─────┼───────┤ ││ │92/04/00│ SY00000000 │1,415,000 │⒈旺澄國際公司│ │ │ │ │ │ │係虛設行號 │ ├─┤ ├────┼──────┼─────┼───────┤ ││ │92/04/00│ SY00000000 │1,236,500 │⒈旺澄國際公司│ │ │ │ │ │ │係虛設行號 │ ├─┼──────┼────┼──────┼─────┼───────┤ ││喬登國際有限│92/04/00│ SY00000000 │945,000 │⒈喬登公司係虛│ │ │公司 │ │ │ │設行號 │ ├─┤(00000000)├────┼──────┼─────┼───────┤ ││(共二張) │92/04/00│ SY00000000 │1,115,000 │⒈喬登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 │ │ │ │ │ ├─┼──────┼────┼──────┼─────┼───────┤ ││鉅亨國際有限│92/04/00│ SY00000000 │310,000 │⒈鉅亨公司係虛│ │ │公司 │ │ │ │設行號 │ ├─┤(00000000)├────┼──────┼─────┼───────┤ ││(共三張) │92/04/00│ SY00000000 │660,000 │⒈鉅亨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 ││ │92/04/00│ SY00000000 │403,600 │⒈鉅亨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臺灣松芝國際│92/04/00│ SY00000000 │1,267,240 │⒈臺灣松芝國際│ │ │有限公司 │ │ │ │公司係虛設行號│ │ │(00000000)│ │ │ │ │ │ │(共一張) │ │ │ │ │ └─┴──────┴────┴──────┴─────┴───────┘ ┌────────────────────────────────┐ │附表二:壹佰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發票日期:92年4月至同年8月) │ │ (國稅局告發書載明:「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之公司) │ ├─┬──────┬────┬──────┬─────┬─────┤ │編│ 銷項公司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金額 │若下列各該│ │號│ │ │ │(新臺幣)│銷項公司並│ │ │ │ │ │ │非虛設行號│ │ │ │ │ │ │時,所逃漏│ │ │ │ │ │ │之稅額(新│ │ │ │ │ │ │臺幣) │ ├─┼──────┼────┼──────┼─────┼─────┤ │1 │大綸塑膠企業│92/08/00│ UY00000000 │588,000 │29,400 │ ├─┤有限公司 ├────┼──────┼─────┼─────┤ │2 │(00000000)│92/08/00│ UY00000000 │567,000 │28,350 │ ├─┤ ├────┼──────┼─────┼─────┤ │3 │ │92/08/00│ UY00000000 │525,000 │26,250 │ ├─┤ ├────┼──────┼─────┼─────┤ │4 │ │92/08/00│ UY00000000 │570,000 │28,500 │ ├─┤ ├────┼──────┼─────┼─────┤ │5 │ │92/08/00│ UY00000000 │570,000 │28,500 │ ├─┤ ├────┼──────┼─────┼─────┤ │6 │ │92/08/00│ UY00000000 │494,000 │24,700 │ ├─┤ ├────┼──────┼─────┼─────┤ │7 │ │92/08/00│ UY00000000 │551,000 │27,550 │ ├─┤ ├────┼──────┼─────┼─────┤ │8 │ │92/08/00│ UY00000000 │665,000 │33,250 │ ├─┤ ├────┼──────┼─────┼─────┤ │9 │ │92/08/00│ UY00000000 │570,000 │28,500 │ ├─┤ ├────┼──────┼─────┼─────┤ │10│ │92/08/00│ UY00000000 │608,000 │30,400 │ ├─┤ ├────┼──────┼─────┼─────┤ │11│ │92/08/00│ UY00000000 │525,000 │26,250 │ ├─┤ ├────┼──────┼─────┼─────┤ │12│ │92/08/00│ UY00000000 │525,000 │26,250 │ ├─┤ ├────┼──────┼─────┼─────┤ │13│ │92/08/00│ UY00000000 │546,000 │27,300 │ ├─┤ ├────┼──────┼─────┼─────┤ │14│ │92/10/00│ VY00000000 │780,000 │39,000 │ ├─┤ ├────┼──────┼─────┼─────┤ │15│ │92/10/00│ VY00000000 │644,000 │32,200 │ ├─┤ ├────┼──────┼─────┼─────┤ │16│ │92/10/00│ VY00000000 │780,000 │39,000 │ ├─┤ ├────┼──────┼─────┼─────┤ │17│ │92/10/00│ VY00000000 │741,000 │37,050 │ ├─┤ ├────┼──────┼─────┼─────┤ │18│ │92/10/00│ VY00000000 │735,000 │36,750 │ ├─┤ ├────┼──────┼─────┼─────┤ │19│ │92/10/00│ VY00000000 │690,000 │34,500 │ ├─┤ ├────┼──────┼─────┼─────┤ │20│ │92/10/00│ VY00000000 │780,000 │39,000 │ ├─┤ ├────┼──────┼─────┼─────┤ │21│ │92/10/00│ VY00000000 │754,400 │37,720 │ ├─┤ ├────┼──────┼─────┼─────┤ │22│ │92/10/00│ VY00000000 │525,000 │26,250 │ ├─┤ ├────┼──────┼─────┼─────┤ │23│ │92/10/00│ VY00000000 │644,000 │32,200 │ ├─┤ ├────┼──────┼─────┼─────┤ │24│ │92/10/00│ VY00000000 │690,000 │34,500 │ ├─┤ ├────┼──────┼─────┼─────┤ │25│ │92/10/00│ VY00000000 │780,000 │39,000 │ ├─┤ ├────┼──────┼─────┼─────┤ │26│ │92/10/00│ VY00000000 │585,000 │29,250 │ ├─┤ ├────┼──────┼─────┼─────┤ │27│ │92/10/00│ VY00000000 │630,000 │31,500 │ ├─┤ ├────┼──────┼─────┼─────┤ │28│ │92/10/00│ VY00000000 │735,000 │36,750 │ ├─┤ ├────┼──────┼─────┼─────┤ │29│ │92/10/00│ VY00000000 │702,000 │35,100 │ ├─┤ ├────┼──────┼─────┼─────┤ │30│ │92/10/00│ VY00000000 │680,400 │34,020 │ ├─┤ ├────┼──────┼─────┼─────┤ │31│ │92/10/00│ VY00000000 │735,000 │36,750 │ ├─┤ ├────┼──────┼─────┼─────┤ │32│ │92/10/00│ VY00000000 │690,000 │34,500 │ ├─┤ ├────┼──────┼─────┼─────┤ │33│ │92/10/00│ VY00000000 │630,000 │31,500 │ ├─┤ ├────┼──────┼─────┼─────┤ │34│ │92/10/00│ VY00000000 │780,000 │39,000 │ ├─┼──────┼────┼──────┼─────┼─────┤ │35│峒崗企業有限│92/04/00│ SY00000000 │351,000 │17,550 │ │ │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附表三:壹佰公司所取得之不實發票(發票日期:92年3月至92年10月) │ ├─┬──────┬─────────┬──────┬───────┤ │編│發票開立月份│ 進項公司 │發票字軌號碼│金額(新臺幣)│ │號│ │ │ │ │ ├─┼──────┼─────────┼──────┼───────┤ │1 │92/04/00 │聖立優科技有限公司│SU00000000 │1,250,000 │ │ ├──────┤(00000000) ├──────┼───────┤ │ │92/04/00 │⑴、共6 張、623600│SU00000000 │1,405,000 │ │ ├──────┤ 0 元。 ├──────┼───────┤ │ │92/04/00 │⑵、金額、張數,與│SU00000000 │306,000 │ │ ├──────┤ 起訴書相符。 ├──────┼───────┤ │ │92/04/00 │ │SU00000000 │935,000 │ │ ├──────┤ ├──────┼───────┤ │ │92/04/00 │ │SU00000000 │1,230,000 │ │ ├──────┤ ├──────┼───────┤ │ │92/04/00 │ │SU00000000 │1,110,000 │ ├─┼──────┼─────────┼──────┼───────┤ │2 │92/05/00 │錮興實業有限公司 │TU00000000 │449,850 │ │ ├──────┤(00000000) ├──────┼───────┤ │ │92/05/00 │⑴、共15張、601228│TU00000000 │452,250 │ │ ├──────┤ 3元。 ├──────┼───────┤ │ │92/05/00 │⑵、張數比起訴書多│TU00000000 │601,500 │ │ ├──────┤ 4 張。金額亦較├──────┼───────┤ │ │92/05/00 │ 起訴書多。 │TU00000000 │449,700 │ │ ├──────┤⑶、多出之4 張,即├──────┼───────┤ │ │92/05/00 │ UU00000000、 │TU00000000 │463,320 │ │ ├──────┤ UU00000000、 ├──────┼───────┤ │ │92/05/00 │ VU00000000、 │TU00000000 │465,000 │ │ ├──────┤ VU00000000。 ├──────┼───────┤ │ │92/05/00 │ │TU00000000 │450,000 │ │ ├──────┤ ├──────┼───────┤ │ │92/05/00 │ │TU00000000 │596,475 │ │ ├──────┤ ├──────┼───────┤ │ │92/05/00 │ │TU00000000 │567,600 │ │ ├──────┤ ├──────┼───────┤ │ │92/05/00 │ │TU00000000 │604,320 │ │ ├──────┤ ├──────┼───────┤ │ │92/05/00 │ │TU00000000 │900,018 │ │ ├──────┤ ├──────┼───────┤ │ │92/07/00 │ │UU00000000 │2,800 │ │ ├──────┤ ├──────┼───────┤ │ │92/08/00 │ │UU00000000 │3,750 │ │ ├──────┤ ├──────┼───────┤ │ │92/09/00 │ │VU00000000 │4,200 │ │ ├──────┤ ├──────┼───────┤ │ │92/09/00 │ │VU00000000 │1,500 │ ├─┼──────┼─────────┼──────┼───────┤ │3 │92/09/00 │寶樂國際開發有限公│VW00000000 │570,000 │ │ ├──────┤司(00000000) ├──────┼───────┤ │ │92/09/00 │⑴、共8 張、533400│VW00000000 │700,000 │ │ ├──────┤ 0 元。 ├──────┼───────┤ │ │92/09/00 │⑵、金額、張數,均│VW00000000 │760,000 │ │ ├──────┤ 與起訴書相符。├──────┼───────┤ │ │92/09/00 │ │VW00000000 │700,000 │ │ ├──────┤ ├──────┼───────┤ │ │92/09/00 │ │VW00000000 │640,000 │ │ ├──────┤ ├──────┼───────┤ │ │92/10/00 │ │VW00000000 │630,000 │ │ ├──────┤ ├──────┼───────┤ │ │92/10/00 │ │VW00000000 │684,000 │ │ ├──────┤ ├──────┼───────┤ │ │92/10/00 │ │VW00000000 │650,000 │ ├─┼──────┼─────────┼──────┼───────┤ │4 │92/09/00 │泰和事業有限公司 │VW00000000 │630,000 │ │ ├──────┤(00000000) ├──────┼───────┤ │ │92/09/00 │⑴、共8張,多一張 │VW00000000 │760,000 │ │ ├──────┤⑵、前7張共0000000├──────┼───────┤ │ │92/09/00 │ 元,多最後一張│VW00000000 │722,000 │ │ ├──────┤ ,8張共0000000├──────┼───────┤ │ │92/09/00 │ 元。 │VW00000000 │675,000 │ │ ├──────┤ ├──────┼───────┤ │ │92/09/00 │ │VW00000000 │760,000 │ │ ├──────┤ ├──────┼───────┤ │ │92/09/00 │ │VW00000000 │600,000 │ │ ├──────┤ ├──────┼───────┤ │ │92/09/00 │ │VW00000000 │738,000 │ │ ├──────┤ ├──────┼───────┤ │ │92/10/00 │ │VW00000000 │648,000 │ ├─┼──────┼─────────┼──────┼───────┤ │5 │92/09/00 │德行興業有限公司 │VW00000000 │675,000 │ │ ├──────┤(00000000) ├──────┼───────┤ │ │92/10/00 │⑴、共6張,0000000│VW00000000 │760,000 │ │ ├──────┤ 元。 ├──────┼───────┤ │ │92/10/00 │⑵、張數、金額,均│VW00000000 │600,000 │ │ ├──────┤ 與起訴書相符。├──────┼───────┤ │ │92/10/00 │ │VW00000000 │700,000 │ │ ├──────┤ ├──────┼───────┤ │ │92/10/00 │ │VW00000000 │675,000 │ │ ├──────┤ ├──────┼───────┤ │ │92/10/00 │ │VW00000000 │760,000 │ ├─┼──────┼─────────┼──────┼───────┤ │6 │92/07/00 │銢昌企業有限公司 │UU00000000 │522,000 │ │ ├──────┤(00000000) ├──────┼───────┤ │ │92/07/00 │⑴、共7 張、388800│UU00000000 │630,000 │ │ ├──────┤ 0 元。 ├──────┼───────┤ │ │92/08/00 │⑵、張數、金額,均│UU00000000 │576,000 │ │ ├──────┤ 同起訴書。 ├──────┼───────┤ │ │92/08/00 │ │UU00000000 │560,000 │ │ ├──────┤ ├──────┼───────┤ │ │92/08/00 │ │UU00000000 │500,000 │ │ ├──────┤ ├──────┼───────┤ │ │92/08/00 │ │UU00000000 │580,000 │ │ ├──────┤ ├──────┼───────┤ │ │92/08/00 │ │UU00000000 │520,000 │ ├─┼──────┼─────────┼──────┼───────┤ │7 │92/07/00 │僑煜企業有限公司 │UW00000000 │468,000 │ │ ├──────┤(00000000) ├──────┼───────┤ │ │92/07/00 │⑴、共6 張、304600│UW00000000 │450,000 │ │ ├──────┤ 0 元。 ├──────┼───────┤ │ │92/07/00 │⑵、張數、金額,均│UW00000000 │540,000 │ │ ├──────┤ 同起訴書。 ├──────┼───────┤ │ │92/07/00 │ │UW00000000 │600,000 │ │ ├──────┤ ├──────┼───────┤ │ │92/08/00 │ │UW00000000 │513,000 │ │ ├──────┤ ├──────┼───────┤ │ │92/08/00 │ │UW00000000 │475,000 │ ├─┼──────┼─────────┼──────┼───────┤ │8 │92/07/00 │廣潔企業有限公司 │UW00000000 │475,000 │ │ ├──────┤(00000000) ├──────┼───────┤ │ │92/07/00 │⑴、共3 張、151900│UW00000000 │540,000 │ │ ├──────┤ 0 元。 ├──────┼───────┤ │ │92/07/00 │⑵、張數、金額,均│UW00000000 │504,000 │ │ │ │ 與起訴書相符。│ │ │ ├─┼──────┼─────────┼──────┼───────┤ │9 │92/04/00 │仕儒科技股份有限公│SU00000000 │650,000 │ │ ├──────┤司(00000000) ├──────┼───────┤ │ │92/04/00 │⑴、共2 張、105000│SU00000000 │400,000 │ │ │ │ 0元。 │ │ │ │ │ │⑵、張數、金額,均│ │ │ │ │ │ 與起訴書相符。│ │ │ ├─┼──────┼─────────┼──────┼───────┤ ││92/03/00 │宏燕國際有限公司 │SW00000000 │568,000 │ │ ├──────┤(00000000) ├──────┼───────┤ │ │92/05/00 │⑴、共2 張、106240│TW00000000 │494,400 │ │ │ │ 00元。 │ │ │ │ │ │⑵、張數、金額,均│ │ │ │ │ │ 與起訴書相符。│ │ │ ├─┼──────┼─────────┼──────┼───────┤ ││92/07/00 │典億塑膠工業有限公│UU00000000 │460,000 │ │ ├──────┤司(00000000) ├──────┼───────┤ │ │92/07/00 │⑴、共5張、0000000│UU00000000 │345,000 │ │ ├──────┤ 元。 ├──────┼───────┤ │ │92/07/00 │⑵、張數、金額同起│UU00000000 │400,000 │ │ ├──────┤ 訴書。 ├──────┼───────┤ │ │92/07/00 │ │UU00000000 │400,000 │ │ ├──────┤ ├──────┼───────┤ │ │92/07/00 │ │UU00000000 │400,000 │ ├─┼──────┼─────────┼──────┼───────┤ ││92/07/00 │ 元企業有限公司 │UU00000000 │540,000 │ │ ├──────┤(00000000) ├──────┼───────┤ │ │92/07/00 │⑴、共7張,0000000│UU00000000 │540,000 │ │ ├──────┤ 元 ├──────┼───────┤ │ │92/07/00 │⑵、張數、金額均同│UU00000000 │560,000 │ │ ├──────┤ 起訴書。 ├──────┼───────┤ │ │92/07/00 │ │UU00000000 │540,000 │ │ ├──────┤ ├──────┼───────┤ │ │92/07/00 │ │UU00000000 │500,000 │ │ ├──────┤ ├──────┼───────┤ │ │92/07/00 │ │UU00000000 │468,000 │ │ ├──────┤ ├──────┼───────┤ │ │92/07/00 │ │UU00000000 │540,000 │ ├─┼──────┼─────────┼──────┼───────┤ ││92/04/00 │欣盈瑞有限公司 │SU00000000 │345,150 │ │ ├──────┤(00000000) ├──────┼───────┤ │ │92/04/00 │共三張同起訴書,金│SU00000000 │520,205 │ │ ├──────┤額0000000同起訴書 ├──────┼───────┤ │ │92/04/00 │ │SU00000000 │739,375 │ ├─┼──────┼─────────┼──────┼───────┤ ││92/04/00 │詠麒實業有限公司 │SU00000000 │137,040 │ │ │ │(00000000) │ │ │ │ │ │同起訴書 │ │ │ └─┴──────┴─────────┴──────┴───────┘ ┌─────────────────────────────────┐ │附表四:壹佰公司所取得之不實發票(發票日期:92年1月至92年2月) │ ├─┬──────┬─────────┬──────┬───────┤ │編│發票開立月份│ 進項公司 │發票字軌號碼│金額(新臺幣)│ │號│ │ │ │ │ ├─┼──────┼─────────┼──────┼───────┤ │1 │92/02/00 │喬登國際有限公司 │RU00000000 │920,000 │ │ ├──────┤(00000000) ├──────┼───────┤ │ │92/02/00 │ │RU00000000 │920,000 │ │ ├──────┤ ├──────┼───────┤ │ │92/02/00 │ │RU00000000 │1,520,000 │ │ ├──────┤ ├──────┼───────┤ │ │92/02/00 │ │RU00000000 │1,340,000 │ │ ├──────┤ ├──────┼───────┤ │ │92/02/00 │ │RU00000000 │2,320,640 │ │ ├──────┤ ├──────┼───────┤ │ │92/02/00 │ │RU00000000 │460,600 │ │ ├──────┤ ├──────┼───────┤ │ │92/02/00 │ │RU00000000 │610,750 │ ├─┼──────┼─────────┼──────┼───────┤ │2 │92/02/00 │辰鴻針織有限公司 │RW00000000 │235,500 │ │ ├──────┤(00000000) ├──────┼───────┤ │ │92/02/00 │ │RW00000000 │185,000 │ │ ├──────┤ ├──────┼───────┤ │ │92/02/00 │ │RW00000000 │160,000 │ ├─┼──────┼─────────┼──────┼───────┤ │3 │92/02/00 │帝尊實業有限公司 │RU00000000 │2,120,000 │ │ │ │(00000000) │ │ │ ├─┼──────┼─────────┼──────┼───────┤ │4 │92/01/00 │鑫曜興業有限公司 │RW00000000 │455,000 │ │ ├──────┤(00000000) ├──────┼───────┤ │ │92/01/00 │ │RW00000000 │455,000 │ │ ├──────┤ ├──────┼───────┤ │ │92/01/00 │ │RW00000000 │200,000 │ │ ├──────┤ ├──────┼───────┤ │ │92/01/00 │ │RW00000000 │250,000 │ │ ├──────┤ ├──────┼───────┤ │ │92/01/00 │ │RW00000000 │200,000 │ ├─┼──────┼─────────┼──────┼───────┤ │5 │92/02/00 │美勝豐實業有限公司│RU00000000 │439,000 │ │ ├──────┤(00000000) ├──────┼───────┤ │ │92/02/00 │ │RU00000000 │87,600 │ ├─┼──────┼─────────┼──────┼───────┤ │6 │92/02/00 │嵐信科技股份有限公│RW00000000 │674,000 │ │ │ │司 │ │ │ │ │ │(00000000) │ │ │ └─┴──────┴─────────┴──────┴───────┘ ┌──────────────────────────────────┐ │附表五:壹佰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發票日期:92年2月) │ ├─┬──────┬────┬──────┬─────┬───────┤ │編│ 銷項公司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金額 │ 備 註 │ │號│ │ │ │(新臺幣)│ │ ├─┼──────┼────┼──────┼─────┼───────┤ │1 │詠麒實業有限│92/02/00│ RY00000000 │1,520,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公司(802334│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30 ) │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共四張) │ │ │ │人 │ │ │ │ │ │ │⒉詠麒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 │2 │ │92/02/00│ RY00000000 │730,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 │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 │ │ │ │人 │ │ │ │ │ │ │⒉詠麒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 │3 │ │92/02/00│ RY00000000 │715,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 │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 │ │ │ │人 │ │ │ │ │ │ │⒉詠麒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 │4 │ │92/02/00│ RY00000000 │1,400,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 │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 │ │ │ │人 │ │ │ │ │ │ │⒉詠麒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5 │宏燕國際有限│92/02/00│ RY00000000 │2,368,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公司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00000000)│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共三張) │ │ │ │人 │ │ │ │ │ │ │⒉宏燕國際公司│ │ │ │ │ │ │係虛設行號 │ ├─┤ ├────┼──────┼─────┼───────┤ │6 │ │92/02/00│ RY00000000 │926,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 │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 │ │ │ │人 │ │ │ │ │ │ │⒉宏燕國際公司│ │ │ │ │ │ │係虛設行號 │ ├─┤ ├────┼──────┼─────┼───────┤ │7 │ │92/02/00│ RY00000000 │926,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 │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 │ │ │ │人 │ │ │ │ │ │ │⒉宏燕國際公司│ │ │ │ │ │ │係虛設行號 │ ├─┼──────┼────┼──────┼─────┼───────┤ │8 │喬登國際有限│92/02/00│ RY00000000 │195,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公司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00000000)│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共一張) │ │ │ │人 │ │ │ │ │ │ │⒉喬登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9 │鉅亨國際有限│92/02/00│ RY00000000 │465,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公司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00000000)│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共一張) │ │ │ │人 │ │ │ │ │ │ │⒉鉅亨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臺灣松芝國際│92/02/00│ RY00000000 │424,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有限公司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00000000)│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共一張) │ │ │ │人 │ │ │ │ │ │ │⒉臺灣松芝國際│ │ │ │ │ │ │公司係虛設行號│ ├─┼──────┼────┼──────┼─────┼───────┤ ││泛軒企業有限│92/02/00│ RY00000000 │1,340,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公司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00000000)│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共一張) │ │ │ │人 │ │ │ │ │ │ │⒉泛軒企業公司│ │ │ │ │ │ │係虛設行號 │ ├─┼──────┼────┼──────┼─────┼───────┤ ││茂源國際有限│92/02/00│ RY00000000 │330,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公司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00000000)│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共一張) │ │ │ │人 │ │ │ │ │ │ │⒉茂源國際公司│ │ │ │ │ │ │係虛設行號 │ ├─┼──────┼────┼──────┼─────┼───────┤ ││東盈有限公司│92/02/00│ RY00000000 │225,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00000000)│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共一張) │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 │ │ │ │人 │ │ │ │ │ │ │⒉東盈公司係虛│ │ │ │ │ │ │設行號 │ ├─┼──────┼────┼──────┼─────┼───────┤ ││艾妮婚紗企業│92/02/00│ RY00000000 │210,000 │⒈被告係92年3 │ │ │行 │ │ │ │月3日始登記成 │ │ │(00000000)│ │ │ │為壹佰公司負責│ │ │(共一張) │ │ │ │人 │ │ │ │ │ │ │⒉艾妮婚紗企業│ │ │ │ │ │ │係虛設行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