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泰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