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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洪碩垣張震施介元

  • 當事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泰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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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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