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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5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洪碩垣施介元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35號

附民原告  博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5年度易字第78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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