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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國卿張琬如王淑惠

原告
高琳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已由本院97年度易緝字第169 號判決在案。惟本件民事請求部分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其中關於被告侵占原告應向客戶收取之貨款人民幣0000000 元;侵占原告公司迄86年2 月4 日為止,客戶所給付之貨款,扣除已支出款項,合計尚有之人民幣0000000.3 元;侵占原告公司保險箱內之人民幣、美金、港幣等現鈔部分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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