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 告 新勝鋼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許暄宏即宏欣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