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4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45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甲○○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源昌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素惠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8年8 月21日所為之處分(高監自裁字第裁80-NJ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8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五、經查:㈠…仍逕行『闖越右轉』前行至行人穿越道』…且為『紅燈右轉』之行為無訛。」均更正為「五、經查:㈠…仍逕行『闖越紅燈』前行至行人穿越道』…且為『闖紅燈』之行為無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五、經查:㈠…仍逕行『闖越右轉』前行至行人穿越道』…且為『紅燈右轉』之行為無訛。」,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五、經查:
㈠…仍逕行『闖越紅燈』前行至行人穿越道』…且為『闖紅燈』之行為無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