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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黃宗揚黃沛文王品惠

  • 當事人
    乙○○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鍾繼高(上嘉食品行)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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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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