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孫啟強、李代昌、蔡書瑜
- 當事人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84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042、2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之故意,於民國98年2 月20日,收受該不詳人士不詳代價後,由該人搭載其至臺中市○區○○路793 號和達通訊行,申辦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起訴書漏載0000000000號門號,應予補充),隨即將該門號SIM 卡交付該不詳人士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揭SIM 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3 月25日13時許,以0000000000號撥打盧泰源之電話,誆稱係黃立維檢察官,稱盧泰源涉犯洗錢及詐欺等罪嫌,已被通緝2 年,要趕緊前往法院辦理公證,如無法前往會派專人向伊收錢辦理銷案,一個禮拜後就會將錢歸還云云,使盧泰源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15時20分、同日16時20分,在臺北縣淡水鎮○○路65號、淡水鎮○○路20 1號,各交付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及200 萬元予同一詐騙集團之不詳人士。嗣同一集團成員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4 月20日9 時30分,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甲○○電話,誆稱係黃立維檢察官,稱甲○○所有之中華商銀帳戶為洗錢帳戶且係力霸案共犯,如要財產解凍要先當面交付50萬元云云,使甲○○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14時許、翌日11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路20號前、高雄市苓雅區○○○路203 巷口,各交付50萬元予自稱陳日盛之不詳成年男子。嗣盧泰源及甲○○發覺有異,分別報警,警方經調查後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9年5 月3 日死亡,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99年5 月12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09900011249 號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楊明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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