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9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金芳吳金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91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928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子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184號、91年度毒聲字第21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9 月19日、91年7 月25日出所,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4544號、91年度毒偵緝字第3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15 號、95年度簡上字第24號分別判刑,兩者接續執行,甫於96年4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2月17日21時許,在高雄市旗津區○○○路13巷46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12月18日21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旗津區大汕頭漁港附近,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形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許珈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91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