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8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28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4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二)第23至24行「並在甲○○所承租之前揭159 地號土地上搭設棚架種植蘭花」應補充為「並於97年4、5月間陸續在甲○○所承租之前揭159 地號土地上搭設棚架種植蘭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工人駕駛挖土機剷除竹頭叢、在上開土地邊界搭建擋土牆,妨害被害人甲○○、乙○○行使租賃權,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以挖土機挖除竹頭叢、任由進出車輛壓死芭樂苗、徒手拔除竹苗、搭設棚架種植蘭花等方式,妨害甲○○於行使租賃權;先後以挖土機挖除竹頭叢、徒手拔除竹苗等方式,妨害乙○○行使租賃權,各係基於同一妨害人行使權利之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予包括之評價,而均論以單一之強制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妨害被害人甲○○、乙○○租賃權之行使,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前於96年即以類似手法妨害被害人甲○○、乙○○租賃權之行使,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詎猶不知悔改,竟再為本件犯行,顯然法治觀念淡薄,且嚴重破壞被害人甲○○、乙○○辛苦耕作之心血,所生危害非輕,又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04 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