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9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957號、97年度審訴字第3656號、97年度審訴字第5679號等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