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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2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2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即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98年度審聲字第1225號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 │期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1 │毒品危│有期徒│96年10│本院97年度│97年4 月│均同左 │97年4 月││ │害防制│刑5 月│月16日│易字第171 │14日 │ │28日 ││ │條例 │ │ │號 │ │ │ │├─┼───┼───┼───┼─────┼────┼─────┼────┤│2 │毒品危│有期徒│97年3 │本院97年度│97年7 月│均同左 │97年8 月││ │害防制│刑8 月│月26日│審訴字第25│24日 │ │18日 ││ │條例 │ │ │66號 │ │ │ │├─┼───┼───┼───┼─────┼────┼─────┼────┤│3 │毒品危│有期徒│97年3 │本院97年度│97年7 月│均同左 │97年8 月││ │害防制│刑4 月│月26日│審訴字第25│24日 │ │18日 ││ │條例 │ │ │66號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22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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