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2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2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即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到案繳納所餘之易科罰金款項,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所通知,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執行拘提亦無著,又聲請人依具保人即受刑人住所發函通知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8年3 月18日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收受刑事案款通知1 紙、拘票2 紙、拘提報告書2 紙及送達證書5 紙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