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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3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詐欺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5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5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6.10.17 │96.10.25 │96.10.29 │├──────┼────────┼────────┼────────┤│偵查機關 (自│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訴)年度案號 │字第8969號 │字第31082號 │字第31082號 │├───┬──┼────────┼────────┼────────┤│最 後│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 │2728號 │2636 號 │2636號 ││ ├──┼────────┼────────┼────────┤│ │判決│97.06.02 │98.01.22 │98.01.22 ││事實審│日期│ │ │ │├───┼──┼────────┼────────┼────────┤│確 定│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 │2728號 │2636號 │2636號 ││ ├──┼────────┼────────┼────────┤│ │判決│97.06.30 │98.02.23 │98.02.23 ││判 決│日期│ │ │ │├───┴──┼────────┴────────┴────────┤│備 註│編號2.3.4.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 5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6.11.08 │96.11.23 │├──────┼────────┼─────────┤│偵查機關 (自│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 ││訴)年度案號 │字第31082號 │字第31082號 │├───┬──┼────────┼─────────┤│最 後│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 │2636號 │2636號 ││ ├──┼────────┼─────────┤│ │判決│98.01.22 │98.01.22 ││事實審│日期│ │ │├───┼──┼────────┼─────────┤│確 定│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 │2636號 │2636號 ││ ├──┼────────┼─────────┤│ │判決│98.02.23 │98.02.23 ││判 決│日期│ │ │├───┴──┼────────┴─────────┤│備 註│編號2.3.4.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1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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