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9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9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執聲字第2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即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審聲字第2995號│├─┬───┬───┬───┬──────────┬──────────┤│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 │期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日期 │├─┼───┼───┼───┼─────┼────┼─────┼────┤│1 │毒品危│有期徒│97年07│本院97年度│98年01月│均同左 │98年02月││ │害防制│刑8月 │月08日│審訴字第 │23日 │ │23日 ││ │條例 │ │或09日│4591號 │ │ │ ││ │ │ │某時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97年09│本院97年度│98年01月│均同左 │98年02月││ │害防制│刑8月 │月14或│審訴字第 │23日 │ │23日 ││ │條例 │ │15日晚│5767號 │ │ │ ││ │ │ │上某時│ │ │ │ │├─┼───┼───┼───┼─────┼────┼─────┼────┤│3 │毒品危│有期徒│98年01│本院98年度│98年05月│均同左 │98年06月││ │害防制│刑9月 │月15日│審訴字第 │26日 │ │15日 ││ │條例 │ │晚上某│1025號 │ │ │ ││ │ │ │時 │ │ │ │ │├─┴───┴───┴───┴─────┴────┴─────┴────┤│備註: ││編號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