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4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4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樓207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3095號、97年度審簡字第3643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