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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30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339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為零點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為零點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毒聲字第671 號裁定命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4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於96年8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1月10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26號4 樓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於香煙內,再以火點燃施用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施用海洛因前之某時,在上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求內,再以火燒烤施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11月11日2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鎮○○街395巷3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扣得剛購買、未及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為0.058 公克),嗣經採尿送驗,呈嗎啡濃度289ng/ml,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11月2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保安警察大隊刑案移送專責組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11月21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各1 份。

三、本件被告業已認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願受有期徒刑8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願受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之宣告。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於96年8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準此,因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且不論有無加重減輕事由,當事人均接受如主文所示之刑度,是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扣案白色粉末1 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驗後淨重為0.058 公克)之事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11月21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14頁)在卷可參,是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之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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