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5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朱立人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呂郁斌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據上論斷欄,及附表一內關於「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記載,均更正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據上論斷欄,及附表一內關於「醫師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之記載,其中「第1 項」之記載顯係贅引,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醫師法第28條前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