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正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 日犯修正前刑法第146條第1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4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95號)。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