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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85年9 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18日凌晨3 時止,因連續施用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773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而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79條之1 第1 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77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3 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則在併合執行之情形,其各罪之執行期間即無從區分,不論其執行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任一罪之刑期,在合併之刑期執行完畢前,均不得認其中任一罪之刑期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74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於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之情形,倘經假釋出獄,其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既應合併計算,則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假釋有無被撤銷,在假釋期滿前,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94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本件連續施用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773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86年7 月23日入監執行;另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8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3 年3 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詐欺案件,經本院分別以86年度易字第4628 號 、86年度訴字第2388號、86年度易字第538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8 月、3 月,因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291 號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10月、3 月,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42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均確定在案,自87年1 月5 日接續本件連續施用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案件而執行,嗣經監獄報請法務部假釋獲准,於95年6 月28日縮刑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復於98年2 月16日,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821號裁定將上開3 年3 月、5月、8 月、3 月、10月、3 月、7 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年7 月15 日 、2 月15日、4 月、1 月15日、5 月、1 月15日、3 月15 日 ,並與不得減刑之5 年6 月、7 年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 月,由執行檢察官以98年度執減更崗字第83號指揮執行,預計至102 年5 月5 日執行完畢,復於97年間因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交簡字第259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而撤銷假釋。上開裁判、執行過程,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並逐一核閱各該裁判書、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卷比對無誤,是受刑人之前案科刑紀錄應堪認定。準此,本件受刑人有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之情形,則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假釋有無被撤銷,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說明,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仍得由檢察官或受刑人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減刑。本院茲審酌本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意旨就此聲請減刑,符合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即減為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同原判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90年1 月10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