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5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蕙芳王宗羿王參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自字第35號

自訴人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繼聖
自訴人
癸○○
自訴人
壬○○
自訴人
甲○○
自訴人
丁○○
自訴人
辛○○
自訴人
丙○○
自訴人
庚○○
自訴人
乙○○
自訴人
戊○○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林伯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自訴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癸○○、壬○○、甲○○、丁○○、辛○○、丙○○、庚○○、乙○○、戊○○等10人原委任李慶榮、孫守濂、許泓琮等3 名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以被告己○○涉犯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第342條之背信、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向本院提起自訴,嗣訴訟進行中,自訴代理人復具狀陳報解除與上開自訴人之委任關係,有解除委任陳報狀附卷可稽,其等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