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簡昭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4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裁定沒入保證金在案,惟查該被告業已於100 年間出境而遷出國外,有其入出境紀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卷內復無其出境後之住居所資料,堪認被告現住居於我國法權所不及之地,而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上開應行送達之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 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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