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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7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佳穎何一宏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簡昭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4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裁定沒入保證金在案,惟查該被告業已於100 年間出境而遷出國外,有其入出境紀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卷內復無其出境後之住居所資料,堪認被告現住居於我國法權所不及之地,而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上開應行送達之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 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