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奎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31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減縮聲明暨準備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以98年度易字第31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