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秀梅、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 告 李秀梅 被 告 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廖偉助 代理人 被 告 金寶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謝德福 代理人 被 告 鄭亦伶 被 告 姜治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