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吳蒼明、洪信泰、曾銘華、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子勇、富陽生命事業有限公司、徐一囍、蔡東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 告 吳蒼明 被 告 洪信泰 被 告 曾銘華 被 告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勇 被 告 富陽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囍 被 告 蔡東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