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傅川郡、傅月霞、唐定國、金寶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洪信泰、全安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蔡東成、劉秀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原 告 傅川郡 原 告 傅月霞 被 告 唐定國 被 告 金寶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泰 被 告 全安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成 被 告 劉秀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