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黃三友、陳億芳、莊珮吟
- 法定代理人洪信泰、蔡東成
- 原告王惠儀
- 被告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壽山生活事業公司法人、金元寶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法人、杜玉蓉、羅興賢、林彥志、洪信泰、蔡東成、陳志岩、洪環宇、謝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原 告 王惠儀 被 告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泰 被 告 萬壽山生活事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蔡東成 被 告 金元寶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成 被 告 杜玉蓉 3 被 告 羅興賢 被 告 林彥志 被 告 洪信泰 被 告 蔡東成 被 告 陳志岩 被 告 洪環宇 被 告 謝志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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