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龍升律師
- 被告
- 彰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易字第224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彰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方面: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0日以98年度易字第224 號判決無罪,揆據首揭說明,原告就被告乙○、丙○○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被告彰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因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乙○而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則被告乙○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請求被告彰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