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7 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1549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宗揚 書 記 官 唐佳安 調解委員 陳俊卿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 調 解 委員 陳俊卿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甲○○、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丙○○ ) (二)餘款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當場以即期支票(兌現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正分行;票號:AN0000000) 給付,並經原告簽收無誤。(簽名:丙○○)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唐佳安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