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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7 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宗揚黃宗揚

原告
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7 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1549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陳俊卿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丙○○被告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告 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丁○○調 解 委員 陳俊卿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甲○○、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丙○○)

(二)餘款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當場以即期支票(兌現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正分行;票號:AN0000000) 給付,並經原告簽收無誤。(簽名:丙○○)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宗揚

  書 記 官 唐佳安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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