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黃宗揚、黃沛文、王品惠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乙○○○
- 被告永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乙○○○ 被 告 永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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