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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6 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郭任昇郭任昇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被告
聚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6 號就本院98年審交簡字2765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30日上午9 時4 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陳聰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被告 丁○○被告 聚泰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甲○○調 解 委員 陳聰敏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丁○○、聚泰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11月1 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高雄二苓郵局;受款局號:700;受款戶名:戊○○;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 )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馮欽鳳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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