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聚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6 號就本院98年審交簡字2765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30日上午9 時4 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陳聰敏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聚泰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調 解 委員 陳聰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丁○○、聚泰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11月1 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高雄二苓郵局;受款局號:700;受款戶名:戊○○;受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