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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王品惠王品惠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附民被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871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曾秀雄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附民被告訴訟代理人 丙○○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乙○○、被告鳳信有線電視公司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富邦保險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2日給付捌拾伍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陸萬玖仟肆佰元)。 (二)被告乙○○給付貳拾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 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三)被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當場以即期支票(兌 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號碼:CD0000000 ;發票日期:98年3月20日)給付壹拾伍萬元,並經原告簽收無訛。(簽名:甲○○) 二、原告對被告乙○○、被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原告願撤回對被告乙○○之第一審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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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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