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鍾繼高(上嘉食品行)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