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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顏銀秋顏銀秋

原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63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一)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乙○○被告 丁○○被告 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丙○○調 解 委員 曾秀雄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丁○○、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橋頭郵局;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 )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顏銀秋

  書 記 官 林豐富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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