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 第263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 年10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一)進行調解 ,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顏銀秋 書 記 官 林豐富 調解委員 曾秀雄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調 解 委員 曾秀雄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丁○○、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橋頭郵局;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