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63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一)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乙○○被告 丁○○被告 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丙○○調 解 委員 曾秀雄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丁○○、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橋頭郵局;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 )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