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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緒孟律師
被告
吉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達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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