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742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7年2 月27日起至同年6 月某日止,受僱於新川王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川王五金公司,址設彰化縣鹿港鎮頭庄巷24號),擔任業務員,負責在高雄縣市與屏東縣地區向新川王五金公司之客戶收款,為執行業務之人。甲○○明知依據新川王五金公司之內部帳務流程規定,需於每月25日向客戶收取上個月之款項,且應於翌月5 日前全數繳回該公司,不得擅自處分挪用,猶於任職期間,因急需現款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附表所示之款項後,未事先徵得新川王五金公司同意,即擅自處分而侵占入己(經甲○○收取貨款之客戶、收款日期、地點、金額等均如附表所示,合計侵占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563,669 元)。嗣因新川王五金公司發覺附表所示客戶3 、4 月之帳款並未入帳,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川王五金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之指訴、證人王福勝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並有收帳明細表1 份及對帳證明單29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本件被告既以為新川王五金公司向客戶收取帳款為其業務內容,詎其竟將所收款項挪為己用,是被告所為業已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甚明。綜前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既遂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乃基於同一任職機會而先後實施,且犯罪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而依次實施犯罪,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自應包括論以一罪,方屬允當。本院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之信任,將業務上所收取之款項挪為己用,侵占金額達1,563,669 元,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情節非屬輕微;惟念其於80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處以罰金刑無,別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犯後坦承犯行,表明願意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但告訴人希望一次償還全部金額而未能達成和解,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珈綺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客戶名稱 │收款日期 │金額 │ │ │(地址) │ │ │ ├─┼───────┼───────┼───────┤ │1 │坤昇 │97年5月25日 │18,540元 │ │ │(高雄市新興區│ │ │ │ │) │ │ │ ├─┼───────┼───────┼───────┤ │2 │啟統 │97年5月25日 │36,500元 │ │ │(高雄市前金區│ │ │ │ │八德二路150 號│ │ │ │ │) │ │ │ ├─┼───────┼───────┼───────┤ │3 │全興行 │97年5月25日 │28,600元 │ │ │(高雄市苓雅區│ │ │ │ │) │ │ │ ├─┼───────┼───────┼───────┤ │4 │陳浩銘 │97年5月25日 │94,715元 │ │ │(高雄市苓雅區│ │ │ │ │輔仁路217 號1 │ │ │ │ │樓) │ │ │ ├─┼───────┼───────┼───────┤ │5 │晉舜 │97年5月25日 │3,606元 │ │ │(高雄市苓雅區│ │ │ │ │三多一路99號)│ │ │ ├─┼───────┼───────┼───────┤ │6 │勤林 │97年5月25日 │108,700元 │ │ │(高雄市鼓山區│ │ │ │ │明倫路458 號1 │ │ │ │ │樓) │ │ │ ├─┼───────┼───────┼───────┤ │7 │小海豚 │97年5月25日 │18,582元 │ │ │(高雄市鼓山區│ │ │ │ │內惟路459 巷35│ │ │ │ │號) │ │ │ ├─┼───────┼───────┼───────┤ │8 │昌利 │97年5月25日 │55,930元 │ │ │(高雄市前鎮區│ │ │ │ │復興三路403 號│ │ │ │ │) │ │ │ ├─┼───────┼───────┼───────┤ │10│聯明 │97年5月25日 │115,180元 │ │ │(高雄市前鎮區│ │ │ │ │) │ │ │ ├─┼───────┼───────┼───────┤ │12│榮翔 │97年5月25日 │10,300元 │ │ │(高雄市三民區│ │ │ │ │漢口街123號) │ │ │ ├─┼───────┼───────┼───────┤ │13│利興 │97年5月25日 │47,600元 │ │ │(高雄市楠梓區│ │ │ │ │右昌街548號) │ │ │ ├─┼───────┼───────┼───────┤ │14│二玄 │97年4月25日 │44,300元 │ │ │(高雄市楠梓區├───────┼───────┤ │ │右昌街154號) │97年5月25日 │37,900元 │ ├─┼───────┼───────┼───────┤ │15│基昌 │97年5月25日 │10,350元 │ │ │(高雄市楠梓區│ │ │ │ │右昌街494 號)│ │ │ ├─┼───────┼───────┼───────┤ │16│永鑫 │97年5月25日 │66,980元 │ │ │(高雄市小港區│ │ │ │ │) │ │ │ ├─┼───────┼───────┼───────┤ │17│集新 │97年5月25日 │33,000元 │ │ │(高雄市小港區│ │ │ │ │) │ │ │ ├─┼───────┼───────┼───────┤ │18│龍成 │97年5月25日 │48,000元 │ │ │(高雄市小港區│ │ │ │ │) │ │ │ ├─┼───────┼───────┼───────┤ │19│大榮 │97年5月25日 │8,324元 │ │ │(高雄市左營區│ │ │ │ │新莊仔路467 號│ │ │ │ │) │ │ │ ├─┼───────┼───────┼───────┤ │20│進興 │97年5月25日 │8,000元 │ │ │(高雄縣鳳山市│ │ │ │ │凱旋路158號) │ │ │ ├─┼───────┼───────┼───────┤ │21│坤明 │97年5月25日 │9,900元 │ │ │(高雄縣鳳山市│ │ │ │ │自由路201號) │ │ │ ├─┼───────┼───────┼───────┤ │22│勇炘 │97年4月25日 │287,000元 │ │ │(高雄縣大寮鄉│ │ │ │ │光明路2 段293-│ │ │ │ │1 號) │ │ │ ├─┼───────┼───────┼───────┤ │23│華升 │97年5月25日 │2700元 │ │ │(高雄縣大樹鄉│ │ │ │ │) │ │ │ ├─┼───────┼───────┼───────┤ │24│益品家 │97年5月25日 │53,295元 │ │ │(屏東縣萬丹鄉│ │ │ │ │) │ │ │ ├─┼───────┼───────┼───────┤ │25│良技行 │97年5月25日 │43,000元 │ │ │(高雄市楠梓區│ │ │ │ │加昌路677號) │ │ │ ├─┼───────┼───────┼───────┤ │26│豐齊 │97年5月25日 │56,600元 │ │ │(高雄縣仁武鄉│ │ │ │ │) │ │ │ ├─┼───────┼───────┼───────┤ │27│新發 │97年5月25日 │7,800元 │ │ │(高雄縣大寮鄉│ │ │ │ │大寮路656號) │ │ │ ├─┼───────┼───────┼───────┤ │28│宗盈 │97年4月25日 │22,605元 │ │ │(屏東市○○路├───────┼───────┤ │ │) │97年5月25日 │58,635元 │ ├─┼───────┼───────┼───────┤ │29│九如 │97年5月25日 │21,527元 │ │ │(屏東縣九如鄉│ │ │ │ │) │ │ │ ├─┼───────┼───────┼───────┤ │30│信成 │97年5月25日 │133,200元 │ │ │(屏東縣東港鎮│ │ │ │ │明德路98號) │ │ │ ├─┼───────┼───────┼───────┤ │31│仁光 │97年4月25日 │30,400元 │ │ │(屏東縣恆春鎮├───────┼───────┤ │ │) │97年5月25日 │41,900元 │ ├─┴───────┼───────┼───────┤ │總金額 │1,563,66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