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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63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6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癸○○

          (另案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126

號、第1127號、第1128號、第1129號、第1130號、第1131號、第

1132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癸○○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緣癸○○係址設高雄市○○區○○街406 號「金城機車行」之負責人,詎其明知由某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組成之竊車集團所提供機車與零件分別具有出售價格相較於市價明顯偏低、車身號碼曾遭人以不詳方式加以塗改、或車身外觀相較於車籍資料所載明顯過於新穎等異常情事,客觀上應屬他人遭竊之贓物無訛,仍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1年4 月14日起至92年3 月14日止,連續向該竊車集團購入附表所示遭竊機車或解體後之機車零件,再另向不知情之郭國棟購入來源合法之事故車或舊車等機車車牌或零配件後,繼而自行或交由羅建強、許佳正(均經本院93年度易字第952 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重新組裝為完整之機車(即俗稱「借屍還魂」方式),再分別自行或交由如附表所示機車行負責人對外販售牟利。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92年2 月10日先在羅建強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19號「建昇機車行」將其查獲,其後再於92年3 月14日分別前往許佳正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35之1 號「松興機車行」、及馮加男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437 號「旭輝機車行」執行搜索,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癸○○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贓物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除與共犯羅建強、許佳正供證情節相符外,另經證人子○○、李瓊珠、傅有銘、李汶修、曾彥評(附表編號

①部分)、丁○○、蘇正弘、潘秋水(附表編號②部分)、卯○○、劉碧靜(附表編號③部分)、寅○○、侯明輝、侯鋐耀(附表編號④部分)、辛孟翰、辛逸昭、許明銀(附表編號⑤部分)、陳志威、庚○○、陳進發、郭國棟(附表編號⑥部分)、壬○○、呂憲政(附表編號⑦部分)、蔡昌廷、辛○○(附表編號⑧部分)、辰○○、汪張簡金塊(附表編號⑨部分)、孫駿榮、張銘發、曾素珍(附表編號⑩部分)、甲○○(附表編號⑪部分)、巳○○(附表編號⑫部分)、己○○(附表編號⑬部分)、丙○○(附表編號⑭部分)、乙○○(附表編號⑮部分)、辛昭民、丑○○(附表編號⑯部分)、戊○○、馮加男(附表編號⑰部分)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4紙及失竊車輛車籍查詢資料12份在卷可稽,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各情不諱,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本案相關法律之比較適用: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前開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5條業經總統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 規定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另於95年6 月14日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除變更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外,並分別提高罰金數額為3 倍或30倍。職是,本件自應就被告行為前、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加以比較適用。茲說明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贓物罪原規定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數額應為1 元以上;然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修正後該罪法定刑度應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提高罰金數額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是以該罪修正後關於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雖未加以變更,惟就罰金數額下限則予以提高,故修正後法律效果對行為人而言較屬不利,從而本件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規定採為論罪科刑之基礎。

㈡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同於前述刑法修正過程中予以刪除,且此一刪除亦足資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同屬法律變更。經查:本件被告先後多次故買贓物之舉,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逐次實施數次行為而具連續性,進而侵害同性質之法益,惟因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本得適用連續犯規定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因修正後刑法刪除前開連續犯規定,以致被告前揭數次構成要件行為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仍應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採為論罪之基礎。

㈢按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比較行為時及裁判時之法律時,應就與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新舊法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依前述故買贓物罪之法定刑及是否論以連續犯等規定合併比較之結果,爰認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修正前刑法作為本件被告論罪科刑之依據。

四、核被告癸○○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贓物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故買他人失竊之贓物,俱屬時間緊接且手法相似,亦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成立連續犯而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並兼衡被告之品性、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及其所為非僅妨礙被害人追索遭竊財物之權利,更無異接鼓勵竊盜犯罪,破壞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甚鉅,亦有影響監理主管機關對於機車車籍管理之虞,惟念其犯罪後尚知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頗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遭竊車籍資料      │原所有人及失竊時地│重新組裝後之車籍  │          查獲經過              │
├──┼─────────┼─────────┼─────────┼────────────────┤
│ ① │山葉牌淺藍色重機車│子○○於91年4月14 │山葉牌銀色重機車  │不知情之李瓊珠透過不知情之李汶修│
│    │車牌號碼XYC-421   │日在高雄市三民區建│車牌號碼GAQ-189   │(均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介紹,│
│    │引擎號碼5NW-106988│德路11號前遭竊    │引擎號碼4HP-067910│再輾轉透過不知情之聯興機車行負責│
│    │                  │                  │                  │人傅有銘介紹,於91年4 月17日以3 │
│    │                  │                  │                  │萬元價格向被告購入後,登記予不知│
│    │                  │                  │                  │情之其子曾彥評(由檢察官為不起訴│
│    │                  │                  │                  │處分)。嗣於92年10月24日20時40分│
│    │                  │                  │                  │許,曾彥評騎乘該車在高雄市前金區│
│    │                  │                  │                  │中山路與五福路口為警查獲。      │
├──┼─────────┼─────────┼─────────┼────────────────┤
│ ② │光陽牌銀色重機車  │丁○○於91年5月21 │光陽牌銀色重機車  │不知情之蘇正弘(由檢察官為不起訴│
│    │車牌號碼NB2-099   │日在屏東縣屏東市民│車牌號碼LIT-252   │處分)透過知情之弘揚機車行負責人│
│    │引擎號碼SA20EA-306│族路某處遭竊      │引擎號碼KBND-20547│潘秋水(另經法院判決有罪在案)介│
│    │926               │                  │7                 │紹,於91年5 月23日以26000 元向被│
│    │                  │                  │                  │告購入後,登記於其名下。嗣於92年│
│    │                  │                  │                  │10月28日11時許,蘇正弘騎乘該車在│
│    │                  │                  │                  │高雄縣鳳山市○○路○ 段262 巷6 弄│
│    │                  │                  │                  │14號前為警查獲                  │
├──┼─────────┼─────────┼─────────┼────────────────┤
│ ③ │光陽牌黑藍色重機車│卯○○於91年6月6日│光陽牌黑色重機車  │被告交由知情之建昇機車行負責人羅│
│    │車牌號碼NB6-438   │11時在高雄市三民區│車牌號碼KRS-563   │建強寄賣,嘉星發企業有限公司於91│
│    │引擎號碼SA20EC-302│九如一路381巷29號 │引擎號碼KBNC-30140│年6 月12日以25000 元向羅建強買入│
│    │248               │前遭竊            │8                 │後,登記於該公司名下。嗣於92 年3│
│    │                  │                  │                  │月12日19時45分許,不知情之該公司│
│    │                  │                  │                  │負責人劉碧靜(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    │                  │                  │                  │分)經警通知到案說明而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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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光陽牌白色重機車  │溫容輝於91年6月21 │光陽牌白色重機車  │被告交由知情之建昇機車行負責人羅│
│    │車牌號碼XXK-978   │日6時在高雄市鹽埕 │車牌號碼KID-709   │建強寄賣,不知情之侯明輝於91 年7│
│    │引擎號碼SA20DA-108│區○○街253 號遭竊│引擎號碼KBNC-20030│月1 日以27000 元向羅建強買入後,│
│    │965               │                  │3                 │登記於其名下。嗣於92年3 月6日18 │
│    │                  │                  │                  │時40分,不知情之侯明輝之子侯鋐耀│
│    │                  │                  │                  │(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該車│
│    │                  │                  │                  │在高雄市○○區○○路293 巷70 號 │
│    │                  │                  │                  │前為警查獲                      │
├──┼─────────┼─────────┼─────────┼────────────────┤
│ ⑤ │光陽牌銀色重機車  │午○○(前任車主許│光陽牌銀白色重機車│被告交由知情之松興機車行負責人許│
│    │車牌號碼LB6-003   │明銀)於91年7月26 │車牌號碼OED-616   │佳正(另經法院判決有罪在案)寄賣│
│    │引擎號碼SA20EA-308│日23時許在高雄縣岡│引擎號碼KBND-11340│,不知情之辛逸昭於91年8 月6 日以│
│    │552               │山鎮○○路前峰國小│5                 │27000 元向許佳正買入後,登記於其│
│    │                  │前遭竊            │                  │名下。嗣於92年5 月2 日17時45分許│
│    │                  │                  │                  │,不知情之辛逸昭之子辛孟翰騎乘該│
│    │                  │                  │                  │車在高雄市新興區○○○路與五福二│
│    │                  │                  │                  │路口為警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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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山葉牌銀色重機車  │庚○○(登記車主為│山葉牌紫色重機車  │被告先向不知情之神洲機車行負責人│
│    │車牌號碼XON-573   │其叔林順志)於91年│車牌號碼LRS-497   │郭國棟購入事故車零件後加以改裝,│
│    │引擎號碼5NW-105512│7月28日21時許在高 │引擎號碼4CW-012851│由不知情之陳進發於91年8 月1 日以│
│    │                  │雄市鼓山區翠屏里博│                  │3 萬元向被告買入後,登記於其名下│
│    │                  │愛路與明誠路口遭竊│                  │。嗣於92年10月8 日8 時50分許,不│
│    │                  │                  │                  │知情之陳進發之子陳志威騎乘該車在│
│    │                  │                  │                  │高雄市○○區○○路77號前為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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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光陽牌黑色重機車  │壬○○(登記車主為│光陽牌黑色重機車  │被告交由知情之建昇機車行負責人羅│
│    │車牌號碼XXN-718   │春安機車行吳家峰)│車牌號碼LTF-376   │建強寄賣,不知情之呂憲政(由檢察│
│    │引擎號碼SA20EC-500│於91年8月18日20時 │引擎號碼KBNC-20248│官為不起訴處分)於91年9 月5 日以│
│    │850               │許在高雄市前鎮區一│1                 │28000 元向羅建強買入後,登記於其│
│    │                  │心路與凱旋路口遭竊│                  │名下。嗣於93年2 月11日11時30 分 │
│    │                  │                  │                  │許,呂憲政騎乘該車在高雄市小港區│
│    │                  │                  │                  │復華路3 號前為警查獲            │
├──┼─────────┼─────────┼─────────┼────────────────┤
│ ⑧ │光陽牌黑色重機車  │辛○○(登記車主黃│光陽牌黑色重機車  │不知情之蔡昌廷於91年10月3 日以2 │
│    │車牌號碼LW9-907   │達文)於91年9月28 │車牌號碼KIE-409   │7770元向被告購入後,登記於其名下│
│    │引擎號碼SA20EA-502│日14時許在台南市東│引擎號碼KBND-20026│。嗣於92年9 月3 日20時40分許,蔡│
│    │559               │寧路562 號前遭竊  │3                 │昌廷騎乘該車在高雄市前金區文武二│
│    │                  │                  │                  │街與五福路口為警查獲            │
├──┼─────────┼─────────┼─────────┼────────────────┤
│ ⑨ │光陽牌銀色重機車  │辰○○(登記車主翁│光陽牌黑銀色重機車│被告交由知情之建昇機車行負責人羅│
│    │車牌號碼LB6-909   │秀珍)於91年10月5 │車牌號碼XJI-716   │建強寄賣,不知情之汪張簡金塊(由│
│    │引擎號碼SA20EG-500│日13時許在高雄市左│引擎號碼KBND-10658│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91年10月11│
│    │751               │營區○○○路22號前│2                 │日以1 輛舊車再貼補2 萬元向羅建強│
│    │                  │遭竊              │                  │買入後,登記於其名下。嗣於92年3 │
│    │                  │                  │                  │月12日20時50分許,汪張簡金塊經警│
│    │                  │                  │                  │通知到案說明而查獲              │
├──┼─────────┼─────────┼─────────┼────────────────┤
│ ⑩ │山葉牌銀色重機車  │張銘發於91年12月30│山葉牌藍色重機車  │被告交由知情之建昇機車行負責人羅│
│    │車牌號碼XUB-353   │日21時在高雄縣鳳山│車牌號碼OTY-791   │建強寄賣,不知情之曾素珍於92 年1│
│    │引擎號碼5NW-202636│市○○路21巷5弄7號│引擎號碼4CW-098650│月13日以3 萬元向羅建強買入後,登│
│    │                  │前遭竊            │                  │記於其名下。嗣於96年12月9 日18時│
│    │                  │                  │                  │30分許,不知情之曾素珍之子孫駿榮│
│    │                  │                  │                  │騎乘該車在高雄市左營區菜公里重惠│
│    │                  │                  │                  │街161 巷口為警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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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⑪ │光陽牌黑色重機車  │甲○○於92年1月26 │無                │癸○○交由知情之建昇機車行負責人│
│    │車牌號碼FYU-646   │日22時許在臺南市西│                  │羅建強寄賣,嗣於92年2 月10日22時│
│    │引擎號碼GY6B-34533│區○○路○段162號前│                  │許,羅建強正在建昇機車行內拆解贓│
│    │5                 │失竊              │                  │車零件時,為警當場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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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⑫ │光陽牌黑色輕機車  │巳○○於92年1月27 │無                │同上                            │
│    │車牌號碼VAB-347   │日22時許在高雄市苓│                  │                                │
│    │引擎號碼GAKE-10372│雅區○○里○○路與│                  │                                │
│    │6                 │新光路大遠百停車場│                  │                                │
│    │                  │內失遭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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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⑬ │光陽牌淺藍色重機車│己○○於92年1月28 │無                │同上                            │
│    │車牌號碼PQ6-359   │日18時許在高雄縣大│                  │                                │
│    │引擎號碼SA20EA-501│樹鄉○○村○○○路│                  │                                │
│    │636               │451號前遭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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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⑭ │山葉牌黑色重機車  │丙○○於92年1月29 │無                │同上                            │
│    │車牌號碼PR5-772   │日23時許在高雄市新│                  │                                │
│    │引擎號碼5FJ-602246│興區○○路與文橫路│                  │                                │
│    │9                 │口遭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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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⑮ │光陽牌紅色重機車  │乙○○於92年1月30 │無                │同上                            │
│    │車牌號碼XUI-638   │日11時許在高雄市前│                  │                                │
│    │引擎號碼SA20EC-504│鎮區○○○路157號 │                  │                                │
│    │078               │前遭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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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⑯ │山葉牌銀色重機車  │丑○○於92年2月22 │山葉牌藍色重機車  │被告交由知情之松興機車行負責人許│
│    │車牌號碼XUB-497   │日21時許在高雄市新│車牌號碼HZC-770   │佳正寄賣,不知情之柯淑華於92 年3│
│    │引擎號碼5NW-202671│興區○○里○○路與│引擎號碼4HP-012158│月10日以31000 元向許佳正買入後,│
│    │                  │新田路口遭竊      │                  │登記於其名下。嗣於92年3 月12日14│
│    │                  │                  │                  │時30分許,不知情之柯淑華之夫辛昭│
│    │                  │                  │                  │民騎乘該車在高雄縣大寮鄉中庄村鳳│
│    │                  │                  │                  │屏路與八德路口為警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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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⑰ │光陽牌淺藍色重機車│戊○○於92年3月5日│光陽牌藍色重機車  │癸○○交由知情之松興機車行負責人│
│    │車牌號碼NG8-096   │9時許在屏東縣屏東 │車牌號碼LIV-207   │許佳正寄賣,許佳正再交由知情之旭│
│    │引擎號碼SA25AC-100│市○○路119 號前遭│引擎號碼GY6C3-1017│輝機車行負責人馮加男(由檢察官為│
│    │157               │竊                │11                │緩起訴處分)寄賣。嗣於92年3 月14│
│    │                  │                  │                  │日經警前往旭輝機車行執行搜索而查│
│    │                  │                  │                  │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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