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54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42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7年4 月29日起,受僱於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中縣潭子鄉○○路○ 段23弄70號,下稱豪山國際 公司),在該公司高雄營業所擔任業務代表,平日負責向高雄縣、市之客戶招攬生意,並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因積欠高利貸本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7年7 月初某日起至97年10月底某日止,利用向高雄縣、市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將如附表所示之貨款計新臺幣(下同)717,888 元,侵占入己。嗣因甲○○無故曠職多日,豪山國際公司發覺有異,經查帳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豪山國際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代理人邱清棋於偵查中之陳述相符;並有豪山國際公司人事資料卡、豪山國際公司面試主管評語表、切結聲明書、豪山國際公司應收帳款及對帳確認單、本票附卷可稽。從而,因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本件被告因積欠高利貸本息,遂自97年7 月初某日起至97年10月底某日止,先後侵占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平均每月侵占10筆以上,各次侵占時間相距不久,顯見被告係為返還高利貸本息,故基於概括之犯意,在相當密接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是依前開說明,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經濟狀況不佳,為返還高利貸本息,即侵占業務上所管領之貨款,影響豪山國際公司之權利,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參以侵占貨款數額、次數、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已分別於98年2 月13日、98年4 月9 日,各匯款3 萬元、2 萬元至豪山國際公司帳戶之事實,有存款憑條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經檢察官羅水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百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園芳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顧客名稱 │收取金額(新│收取人│ │ │ │臺幣) │ │ ├──┼────────┼──────┼───┤ │1. │利興(五福店) │12,200元 │甲○○│ ├──┼────────┼──────┼───┤ │2. │信光 │59,004元 │甲○○│ ├──┼────────┼──────┼───┤ │3. │大鳴 │5,500元 │甲○○│ ├──┼────────┼──────┼───┤ │4. │立業 │24,601元 │甲○○│ ├──┼────────┼──────┼───┤ │5. │佳福 │2,900元 │甲○○│ ├──┼────────┼──────┼───┤ │6. │光偉(豐達) │15,000元 │甲○○│ ├──┼────────┼──────┼───┤ │7. │廣大 │10,000元 │甲○○│ ├──┼────────┼──────┼───┤ │8. │大輝 │5,500元 │甲○○│ ├──┼────────┼──────┼───┤ │9. │永裕 │16,501元 │甲○○│ ├──┼────────┼──────┼───┤ │10. │統盈 │20,601元 │甲○○│ ├──┼────────┼──────┼───┤ │11. │利興(7E077) │42,770元 │甲○○│ ├──┼────────┼──────┼───┤ │12. │東森 │51,103元 │甲○○│ ├──┼────────┼──────┼───┤ │13. │南盈 │25,202元 │甲○○│ ├──┼────────┼──────┼───┤ │14. │全興 │5,500元 │甲○○│ ├──┼────────┼──────┼───┤ │15. │勝功 │5,500元 │甲○○│ ├──┼────────┼──────┼───┤ │16. │春達 │35,500元 │甲○○│ ├──┼────────┼──────┼───┤ │17. │克明 │5,500元 │甲○○│ ├──┼────────┼──────┼───┤ │18. │鳳大煤氣行 │5,500元 │甲○○│ ├──┼────────┼──────┼───┤ │19. │東明(煤氣行) │5,500元 │甲○○│ ├──┼────────┼──────┼───┤ │20. │佳欣煤氣行 │5,500元 │甲○○│ ├──┼────────┼──────┼───┤ │21. │王子(煤氣行) │21,502元 │甲○○│ ├──┼────────┼──────┼───┤ │22. │台大煤氣行 │3,800元 │甲○○│ ├──┼────────┼──────┼───┤ │23. │新洺昌有限公司 │33,002 │甲○○│ ├──┼────────┼──────┼───┤ │24. │祥富企業行 │35,501元 │甲○○│ ├──┼────────┼──────┼───┤ │25. │弘源水電材料行 │16,501元 │甲○○│ ├──┼────────┼──────┼───┤ │26. │鉅龍水電材料行 │7,300元 │甲○○│ ├──┼────────┼──────┼───┤ │27. │協益企業行 │8,400元 │甲○○│ ├──┼────────┼──────┼───┤ │28. │政葦 │20,498元 │甲○○│ ├──┼────────┼──────┼───┤ │29. │永達水電行 │12,600元 │甲○○│ ├──┼────────┼──────┼───┤ │30. │進昌水電材料行 │16,002元 │甲○○│ ├──┼────────┼──────┼───┤ │31. │友福 │32,000元 │甲○○│ ├──┼────────┼──────┼───┤ │32. │振源 │11,000元 │甲○○│ ├──┼────────┼──────┼───┤ │33. │福德水電材料行 │19,800元 │甲○○│ ├──┼────────┼──────┼───┤ │34. │明興水電材料行 │5,500元 │甲○○│ ├──┼────────┼──────┼───┤ │35. │金元發水電材料行│5,500元 │甲○○│ ├──┼────────┼──────┼───┤ │36. │昇億水電材料行 │5,500元 │甲○○│ ├──┼────────┼──────┼───┤ │37. │興裕水電材料行 │11,000元 │甲○○│ ├──┼────────┼──────┼───┤ │38. │晉舜水電行 │11,600元 │甲○○│ ├──┼────────┼──────┼───┤ │39. │信利水電材料行 │5,500元 │甲○○│ ├──┼────────┼──────┼───┤ │40. │永記水電材料行 │15,500元 │甲○○│ ├──┼────────┼──────┼───┤ │41. │盟倫衛材行 │11,000元 │甲○○│ ├──┼────────┼──────┼───┤ │42. │新三和水電材料行│5,500元 │甲○○│ ├──┼────────┼──────┼───┤ │43. │佳淳水電材料行 │5,500元 │甲○○│ ├──┼────────┼──────┼───┤ │44. │凱旋煤氣行 │11,000元 │甲○○│ ├──┼────────┼──────┼───┤ │45. │水強力水電行 │5,500元 │甲○○│ ├──┼────────┼──────┼───┤ │46. │淞興水電材料行 │11,000元 │甲○○│ ├──┼────────┼──────┼───┤ │47. │順誠 │5,500元 │甲○○│ ├──┼────────┼──────┼───┤ │48. │勇炘有限公司 │5,500元 │甲○○│ ├──┼────────┴──────┴───┤ │總計│ 717,888元 │ └──┴───────────────────┘